黑龙江省水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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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颁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870217 【实施日期】 19870217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行业的所有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水户按规定交付水费的宣传教育,使其自觉按时交纳水费。各用水户应当把水费列为生产费中的一项支出,按规定交纳。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水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工程效益。 第四条 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和计收
2、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规定,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上级人民政府及水利主管部门备案。 【章名】 第二章 水费标准 第五条 各类用水水费标准,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状况和水资源状况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第六条 各类用水水费标准。 (一)农业水费。 粮食作物用水:水田,自流灌区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厘至七厘,或按实灌面积每年每市亩收水费五元至七元。旱田,自流灌区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厘至七厘,或按实灌面积每年每市亩收水费二元至三元。 经济作物(包括菜田)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厘至七厘。 抽水灌区和
3、井灌区,除水费外,还应交抽水、提水动力费。 (二)渔、苇、牧、林业水费。 渔业用水:一千亩以下的养鱼水面,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三至五厘;一千亩以上的养鱼水面,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一至二厘。 苇区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三厘,或按亩收费每年每市亩收水费五角,或按芦苇收购基价的百分之五收水费,或按芦苇加工品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一收水费。 牧、林业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厘。 抽水工程供水,除水费外,还应交纳抽水动力费。 (三)工矿企业、城镇生活用水水费。 工矿企业用水:消耗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分;循环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一分五厘。 城镇生活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三分。 (四)水力发电用
4、水水费。 结合其他用水的,可按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百分之八收水费;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按结合用水水费三倍收费。 小水电(单机六千千瓦,总装机一万二千千瓦以下)用水水费按上述标准百分之八十收费。 (五)为改善环境和公共卫生等用水水费,可参照农业水费标准收费。 (六)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排水的工矿企事业,按照工程运行管理费和大修理费核定水费。 机电排水站,除水费外,还应交纳排水动力费用。 第七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按保护面积或按工矿企业固定资产原值收工程维护管理费。耕地每年每市亩收费二角至三角,草原每年每市亩收费一角。工矿企业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千分之二交纳费用。农村中非种植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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