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知识产权法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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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八章 知识产权法,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经济管理学院,2,第八章 知识产权法,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著作权法 第三节 专利法 第四节 商标法,3,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三、知识产权法的概念,4,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在知识产权法产生以前,作品、发明会任意传播,而作者发明人不能获取任何回报。为了保护创作和发明的的积极性,法律允许作者和发明人享有法定的获得经济利益回报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与有形财产权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其载体具有可分离性)。 2
2、是专有性权利。但其核心不是强调权利人的自由,而是强调禁止他人的权利。 3权利的范围具有地域性,但物权的效力可及于域外。 4权利具有时间性,而所有权是永久性权利。,5,知识产权客体的与其载体具有可分离性 创造太阳的雕塑作品,尽管创作者需要一块石头做作品的载体,但著作权的客体不是承载作品的石头,而是石头所承载的作品。这个雕刻可以在不同的材料上不同的地点,复制许多份,但作品始终是一个。载体有形状,作品也有形状,但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没有形状。,6,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物质载体所承载的非物质成果 一本书中有两种客体。,物质载体,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人,所有权,物权人1,享有,客体,物质载体,所有权,物
3、权人2,享有,客体,物质载体,所有权,物权人3,享有,客体,客体,享有,以虚线为界,左边为知识产权,右边为物权。 转让一边的权利,不等于同时转让另一边的权利。 侵犯一边的权利,不等于同时侵犯另一边的权利。 知识产权无法通过占有来公示。,7,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不同国际组织、对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不完全相同,各国规定的范围也不完全相同,但大致包括以下类型: 1著作权和邻接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4商业秘密权。 5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6植物新品种权。 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8未披露信息的专有权。 9商号权。 知识产权是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8,三、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
4、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9,第二节 著作权法,一、著作权的概念 二、著作权的客体 三、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主体) 四、著作权的内容 五、对著作权的限制 六、著作邻接权 七、著作权侵权行为,10,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安娜女王法,16世纪中后期,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知识分子成为统治阶级的一部分,他们希望通过创作文艺作品来谋求经济利益,经过作者阶层的反复争取,英国议会于1709年通过安娜女王法,该法中说:“鉴于最近出版商、书商擅自印刷
5、、重印、出版他人书籍或其他著述,而未获得著作者同意,对其造成损害,或导致其本人破产及家境败落,为防止将来此等行为再发生,同时为了勉励学人撰写著作及写作有益的书籍,现规定:著作人及其受让人,自该书籍发行之日起算,应享有印刷,重印该书籍的专有权14年”。,11,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品完成,不需要授权程序,即享有著作权。 大陆法系原意为作者权authors right,英美法系叫版权(copyright复制权,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都加入伯尔尼公约后,两个概念差别在不断缩小。,人身权,财产权,著作权,12,二、著作权的客体 (一)
6、作品的概念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独创性(originality原创性):早期只需要作品包含作者的个人艰苦劳动,并有实用价值,就认为有独创性(额头流汗原则)。但现在要求必须含有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性。但不一定是进步性(区别于发明)。,13,蒙娜丽莎,达利的蒙娜丽莎,达利,14,(二)作品的种类 1文字作品(各类文字、符号形成的各种文学作品、产品说明书、论文、有独创性的电话号码本等); 2口述作品(即兴的口头创作,如果按照讲稿宣读,则属于表演);,15,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不带词的作
7、品。 戏剧作品:不是指舞台上有声有色的演出,而是被上演的作品本身。比如雷雨,可以演很多场,但戏剧作品只有一部。 舞蹈作品:是指被表演的舞蹈动作的设计。而不是指舞台上生动的肢体表演。,16,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各种平面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书法) 建筑作品: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的优美外形才构成作品。 著作权法不保护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只有能与实用功能分离的独创性的外形才受到保护。,17,5摄影作品,18,青春的优雅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一名摄影师以一名年轻女性为模特,拍摄了名为青春的优雅的照片,并将该照片版权转让给了他人。两年之后,这名摄影师让同一
8、位模特摆出了相同的姿势又拍摄了一张照片,在光线、阴影处理等方面都与第一张照片基本相同。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在拍摄第二张照片时,这名摄影师的天分并没有被用于创作新的作品,而是用于复制原有作品。至于摄影师在拍摄内容相同的照片时,是将第一张照片直接摆放在面前以作参照,还是凭对第一张照片清晰的记忆,都无关紧要。,19,本案中摄影师实际上“抄袭”了自己以前的作品。正如“精确临摹”是复制而非创作一样,即使摄影师是重新实施了拍摄的全部过程,而非直接用机械手段对原有照片进行翻拍,只要新照片仅仅重复了原有照片的内容,其仍然不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不能构成新的摄影作品。,20,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
9、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21,肯尼迪遇刺录影案,英美法系国家对录影采取了与照片相同的做法,即认为任何由人拍摄的录影,只要不是为了精确复制而翻拍他人的,都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1963年11月22日,美国达拉斯市一名叫Abraham Zapruder的服装商得知美国总统肯尼迪为进行竞选活动而巡游的车队将经过某一地点,于是他事先在对地形进行了一番考察之后,选定了一个特定地点并将自己的8毫米彩色家用摄像机架在一个离地4英尺的基座上。等到当天肯尼迪的车队开近时,他选用了广角镜头并打开摄像机进行拍摄。令他始料不及的是,他由此碰巧将震惊世界的肯尼迪被刺的画面拍摄了下来。事后原告时代杂志买下了Zaprud
10、er的这盘录像带和全部相关权利,而被告则未经许可从中截取了一些画面发表。原告以侵犯版权提起了诉讼。,22,法院借用了适用于照片的独创性标准,认为由人拍摄出来的录影不可能不受到个性的影响。针对此案的案情,法院认定:Zapruder的录影涉及许多“创造性的因素”,如对摄像机的选择(选择了摄像机而不是照相机)、对录像带的选择(选择彩色的而非黑白的)、对镜头的选择(选择了远距广角镜头而非近距镜头),以及对拍摄区域、时机的选择等。因此该录影是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作品。,23,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其中模型作品:是指立体外观设计。(先有model,再根据model的样式
11、,制作立体艺术作品或工业品。而不是物品的复制件) 8.计算机软件;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24,(三)不予保护的对象 1违禁作品。 2官方文件。(法律、法规、政府决议、决定、命令、判决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以及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案例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5思想。案例 6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案例 7公有领域的作品。比如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25,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事实与表达发生混合,表达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网站上刊发了一篇新闻报道,内容如下:“北京5月15日讯第36届世界期刊大会今天进入第二天,今天进行的主要议题是
12、发展中国家的期刊市场、期刊与搜索引擎:挑战还是机遇、商业媒体的全球化变革、传统期刊的数字化发展战略等,这些议题将在四个分会场同时进行,网传媒频道全程图文直播。在昨天的开幕式上,国务委员陈至立、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北京市市长王岐山、国际期刊联盟执行主席唐纳德库墨菲尔德等先后在开幕式上致辞。大会秘书长、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李东东主持开幕式。共有来自全球45个国家和地区的l 000多位期刊出版业精英出席了此次大会”。网页底部有“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字样。被告网站则未经许可进行了全文转载,但注明了出处和作者姓名。原告认为,自己通过合同已取得了记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13、26,法院认为:该文是对第36届世界期刊大会第二天活动的介绍。议题、出席人员、发言人员等都是客观事实的组成部分,在介绍时文中没有明显的思想、情感、修辞、评论成分。基于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要求,报道者只能按照时间、地点顺序对客观事实进行叙述,没有作者发挥的余地,也没有个性表达昀空间。因此,该文中议题、出席人员、发言人员的部分,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无权主张著作权。该文虽然篇幅较长,但其内容是按照新闻报道的客观规律,以平实的语言陈述事实,个性化程度很弱,可被认为是发生了“事实与表达的混合”,因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27,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某历史学家根据对唐代和日本历史文献的大
14、量研究,得出了杨贵妃并非被缢死于马嵬驿,而是辗转东渡,最终病死在日本的结论。他撰写了一篇学术论文,文中推测了杨贵妃侥幸逃脱的原因,以及东渡日本的路线图和杨贵妃在日本的生活状况,并引用大量历史文献对自己的观点加以论证。如果一名作家在读过某甲的学术论文后受到启发,根据甲在论文中提出的观点创作了历史小说,讲述了杨贵妃自马嵬驿之变后在友人的帮助下东渡日本的故事。则即使该历史小说的剧情完全以历史学家学术论文中提出的观点为基础,其行为仍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这是因为历史学家有关杨贵妃之死真实原因的推断只是一种不受保护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这一思想进行文学艺术创作,包括以这一思想为基础撰写历史小说
15、。从另一角度看,历史学家的结论也是一种“事实”,同样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28,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庄羽诉郭敬明案,作家庄羽创作了长篇小说圈里圈外,其指称郭敬明的长篇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了圈里圈外中故事的主要线索、大部分情节和主要人物特征等,甚至还照搬了圈里圈外的片断以及能够表达作品内容的部分语句。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两部作品中有12个主要情节明显雷同。例如,圈里圈外中有这样一个情节:张小北为了给现在的情人张萌萌创造一个做演员的机会,找到过去的女朋友初晓。初晓念及张小北以前对自己的好,同意帮忙,经过努力,但最终没有办成,反被张小北误会是因为没有给钱而故意拖着不办。初晓因张小北的态度而十分郁闷
16、。而梦里花落知多少中有十分类似的情节:顾小北为了让自己现在的女朋友写的小说能够出版,找到过去的女朋友林岚。,29,林岚念及顾小北以前对自己的好,同意帮忙,经过努力,但最终没有办成,反被顾小北误会是因为没给钱而故意拖着不办。林岚因顾小北的态度而十分郁闷。 同时,在庄羽指控侵权的57处“一般侵权情节和语句”中,部分内容明显相似,例如,圈里圈外中有“怕什么来什么,怕什么来什么,真的是怕什么来什么”,梦里花落知多少中有“怕什么来什么,怕什么来什么,真是怕什么来什么啊!”。部分内容也较相似,例如,圈里圈外中有“我特了解李穹,她其实是个纸老虎,充其量也就是个塑料的”。梦里花落知多少中有“像我和闻婧这种看上
17、去特二五八万的,其实也就嘴上贫,绝对纸老虎,撑死一硬塑料的”。,30,法院认为:将两部作品整体上进行对比,已经远远超出了可以用“巧合”来解释的程度。其相似部分已经越过了“思想”的范畴,进入了“表达”的领域。在两部作品中相似的情节和语句普遍存在,则应当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作品构成了抄袭。 本案是在没有逐字抄袭的情况下,因情节相似而认定侵权的典型案例。,31,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任何实用性的因素,包括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等都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如果某人撰写了一本介绍美容技术的书,另一人阅读之后,在美容院使用这一技术为顾客服务,或者用自己的语言将这本书中涉及的美容技术重新加
18、以描述和说明,都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原因是他仅仅再现了美容技术,而这种技术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32,记账方法不受版权保护,在18 79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Baker vSelden案中,原告撰写的书中解释了一种记账方法。其中附上了空白的用于记账的表格。表格上画有标题和横线,是为配合书中描述的记账方法而设计的。被告的书中也附了一种记账表格,能够达到和原告设计的表格同样的管理效果,但却使用了不同的栏目和标题。原告没有指称被告的书和自己的书实质性相似,甚至也没有指称被告书中所附的表格样式和自己书中的表格样式实质性相似,而是认为自已通过获得作品的版权而取得了使用书中所述记账方法的排他性权利。美
19、国最高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原因是双方作品中的表达并不实质性相似,相似的只是有关记账的“思想” 。在Baker案中,原告的真实想法是:既然这本书描述了一种新的记账方法,而且这本书享有版权,则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这种记账方法就构成版权侵权。原告要求的实质上是对方法专利的保护。,33,但著作权法与专利法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专利法是保护技术方案本身的。一旦技术方案获得专利权,则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使用,否则构成侵权。但专利法上的技术方案在著作权法上只是一种“思想”,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如果作者通过著速将这种技术方案公之于众,他人将这种技术付诸实施并不会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国家有关部门一直在呼吁
20、科研人员要加强专利意识。其原因就是许多科研人员在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完成一项研究成果后,没有就其中的技术申请专利,而是写成科研论文发表。一旦发表之后,论文中所描述的技术就被公之于众,成为全人类的共有财富。他人未经许可而实施这项技术并不构成侵权。而作为论文作者的科研人员所享有的仅剩对文字表述的著作权。但在这种情况下科技论文著作权的经济价值与技术本身相比显然是微不足道的。,34,三、著作权人 (一)普通作品的著作权人 1作者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2继受人 继受著作权人只能成为著作
21、财产权的继受主体。 3外国人和无国籍人,35,(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演绎作品,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创作所产生的新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36,(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果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如歌曲,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如果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如共同创作的小说、绘画等,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
22、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37,合作作品一作者的继承人C诉另一合作者B侵犯著作权案,A和B共同署名的一篇肿瘤7例治疗体会文章发表于某杂志上。不久A去世。为参加某学术会议,B将该文略加改动后,以肿瘤8例治疗体会为题,以个人名义报送会议,并在大会上以个人名义宣读该文。该会会刊上文章作者署名为B。 A的继承人C要求B更正署名,但被B拒绝。 为此,C向法院诉称:原文是AB共同署名的作品,B对原文略加修改然后以个人名义宣读,未经A的继承人同意,又不接受更正署名的要求,侵犯了A的继承人的权利。要求B停止侵害,向学术会议提出更正作者署名的声明,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经济损失。,38,B辩称:A
23、只对该文增加了一些无关紧要的内容,因当时A是科主任,为了尊重他,才将他也列为作者的。而后文是B本人所写,不存在更改署名的问题。故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文系共同署名,至于该文由谁执笔,并不影响两人共同创作的认定。被告没有举出足以说明A未参与合作创作的证据,故该文应认定合作创作的作品。 A去世后,其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由其合法继承人C继承和保护。后文与前文内容基本相同,其未经A的合法继承人C允许即以个人名义在学术会议上宣读,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被告向原告方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一千元。,39,(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
24、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称为汇编作品。汇编人对汇编材料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付出了创造性劳动。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40,(五)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41,(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1职务作品的概念 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2职务作品的种类及著作权归属 (1)单位作品。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为作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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