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第二讲民法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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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第二讲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第三节 自愿原则 第四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节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六节 公平原则 第七节 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法条,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特点 (一) 含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指
2、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二)特点 1内容的根本性 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反映民事活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 2效力的贯彻始终性 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贯彻民法效力的始终,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带有普遍指导意义。,3形式的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民法的基本原则不具有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具体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的逻辑构成,因而不属于民法规范,而属于非规范性的规定。 同时,民法的基本原则,大多属于弹性的不确定条款,没有全面具体地规定权利义务享有者或承担者的行为条件,只是运用抽象概念授予司法机关以自由裁量,考虑具体情况解决问题的权力,因而又具有不确定性。 4功能的强行性与补充性 民法基本原则是强
3、行性规定,即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地一体遵循的规定。民法基本原则的这种强行性体现着国家对民事关系的干预。,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 指导功能 (1)指导立法 (2) 指导司法 法院等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利用基本原则来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修正法律不合理的规定,从而发展和演进法律。 (3) 指导守法 2. 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 3. 补充功能,第二节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的含义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
4、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案例1:某区政府计划新建政府楼,遂与其辖区内的某建筑公司订立合同,约定先付定金,其余费用等新政府楼建成后支付。新楼建成后,区政府因种种原因未能按约定付款,建筑公司因急需资金周转,遂向人民法院起诉。问:本案中双方处于什么地位?法院可否受理本案?,案例二:2000年5月4日傍晚,刘某约几位客户到樱花咖啡厅,进入大堂后,樱花咖啡厅的服务员用日文询问,当知道刘某及其客户为中国人时,告知刘某:“本咖啡厅不接待中国人,只接待日本人。”并以店堂告示为凭,拒绝刘某及其客户入座。刘某十分恼怒质问其原因,并发生冲突,引起纠纷。 问
5、:樱花咖啡厅的行为是否违反平等原则?为什么?,二、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一)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3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二)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社会组织,只要符合法人的成立要件,都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不存在大小和级别之分。至于法人的目的事业范围,不是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而是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本条解读1 : 任何公民,无论其民族、性别
6、、年龄、精神状态、宗教信仰和文化程度等有何差别,他们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也是平等的,均自出生的开始,至死亡时终止;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任何公民都享有与他人在范围上完全一致的权利能力; 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任意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自己也不得放弃或者自我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本条解读2: 根据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和中国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不过,这种“国民待遇”往往是有条件的,通常
7、有以下两种限制: 第一,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对等地给予我国公民国民待遇为条件或前提; 第二,根据某些特别法的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不能成为某些特别民事权利或民事义务的享有者或承担者。如国外律师不得在中国执业,我国的诉讼业务必须有中国执业律师代理。,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主体之间应当平等地分摊权利义务,一方主体不能主张高于对方的特权; 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单位,在民事活动中也是平等的主体,均无高下优劣之分,上级单位不能因享有行政权力而凌驾于下属单位之上。 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也必须受民法规范的约
8、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的地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因其经济实力强大、行政地位的优越或独家经营,而向对方主张特权,或操纵、控制经济实力较弱的另一方当事人; 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民事主体,其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任何民事主体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和救济; 如果他们非法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也同样受到民事制裁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确立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的意义 1. 有利于明确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线,表明我国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民法体系。 2. 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与发展。 3. 有利于完
9、善我国民事立法,促进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练习,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 A 甲公民(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可以结婚 B 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C 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管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 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三节 自愿原则,一、自愿原则的含义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
10、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中又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或私法自治原则。,案例三:张男与王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羡慕,遂互留地址,互递照片,并决定交友。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1年后,张男通过网络约会王女于2009年2月14日在玫瑰餐厅见面。王女同意了张男的邀请。王女十分重视此次约会,不仅专门到美容店进行了美容,且按约定时间到玫瑰餐厅。但玫瑰餐厅从从日上中天直至日没西天,也没见到张男的影子。王女十分恼怒,便按照地址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王女怒而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
11、么?,二、自愿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一定的意志自由 (二)认许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三)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优先于任意性规范而适用的效力,民法的绝大多数规范为任意性规范,它赋予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极大的自主权,赋予当事人对外表达合法意愿的自由,这种自由主要包括: (1)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民事活动和不进行某种民事活动的自由。他方不得对这种自由进行干预,不能强迫一个民事主体为某一民事行为或不为某一民事行为。 (2)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的相对人、行为的内容和行为方式的自由。 (3)当事人有依其意愿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这主要是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涉外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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