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促进和谐中劳动关系建设(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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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摘要: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确保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的转型期,错综复杂的情况给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作者结合自身几年来监察工作的实践,通过大量的数据和事实,指出了当前影响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这是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关键所在,把这个问题解决好,就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关键词:劳动关系 建筑领域 农民工 对策构建和谐社会主要是实现人与人的和谐,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确保社会和谐的重要支撑。当前我省提出了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
2、目标,随着“京津冀区域一体化”国家战略的实施,对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新的挑战。一、当前建设和谐劳动关系要把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在我国,各行各业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采取了许多办法,也出台了诸多政策,建立了相应的机制,使劳动关系和谐程度不断增强。当前,我国建立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口约7.7亿人,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4月27日的统计监测报告,其中农民工人数2011年已超过2.5亿人,约占总就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2.5亿农民工中,其中建筑领域的农民工约5000万人,从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以来,各级注重心系民生,从整体上看,绝大部分的劳
3、动关系是和谐的。从唐山市就业情况分析看,农民工主要主要分布在建筑、制造、矿山、餐饮、服务、机械、加工等领域,这些行业中,部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所占比例较大,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从我市近三年的劳动监察实践看,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中,有90%以上是发生在建筑领域,所涉及农民工人数也占投诉人数的90%以上,我们大部分监察力量投入都集中在这个方面。因此,解决好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重点。当然,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因素涉及到方方面面,我主要想谈一谈实现最基本的劳动关系和谐问题,即如何解决好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占的比例大,涉及劳动者人数多
4、,只有把解决这个问题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实施有效的措施办法,才能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这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和关键点。二、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建筑领域特殊的运行体制,特别是市场的潜规则操作,使用工管理难度增大,责任不明确,形成了极其不稳定的劳动关系,给拖欠农民工工资埋下了隐患。(一)从组织的形式看,正常情况下,建筑企业使用农民工有两种方式,一是建筑企业通过项目部直接招用农民工;二是建筑企业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分包单位招用农民工为工程建设提供劳务。从我市处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看,所有总承包企业都没有自己的施工队伍,都是把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劳务分
5、包企业,而绝大多数分包企业又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班组长(俗称包工头),甚至大包工头又层层转包给小包工头,再由这些“包工头”直接招用农民工,从而导致劳资关系环节重重。从理论上讲,农民工是与分包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而实际上农民工只服从“包工头”的管理,劳动报酬也是从“包工头”手中获得,农民工不与分包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不明确。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一般仅仅是口头约定工资报酬。在总包分包劳务分包大包工头小包工头农民工这一系列的劳与资的链条中,如有一个环节断裂,就可能成为拖欠一线农民工工资的“死点”。据统计,我市2009年至2011年因层层转包致使出现层层劳与资的纠纷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
6、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现在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强调总承包负总责,但实际上很难实现这一要求,负总责的总承包与农民工没有劳动关系,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有劳动关系,但此关系是建立在层层转包的基础上而与农民工形成的劳动关系。由于劳动组织形式存在的特殊性,层层转包,致使管理松散,不能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已成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原因。(二)从工作内容的约定看,由于建筑行业用工具有阶段性、临时性和很强的流动性,施工机构随着建筑物或构筑物坐落位置变化而整个转移生产地点,致使农民工往往也是在几个工程中流动。由于工作内容是随着工程不断推进而临时约定的,而且经常会出现约定中没有的工作内容,所以订立劳动合同很难具体约定
7、工作内容,由于工作内容无法明确,造成工资报酬无法确定。因此都是分包企业与“包工头”签订分包协议,针对阶段性的工程量约定劳务费,而“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仅仅是口头约定工资报酬。但往往阶段工程结束后,验收过程中由于质量不符合要求,分包单位必然会少支付“包工头”劳务费,“包工头”就会把少支付的劳务费转嫁到农民工头上,导致农民工少领了应得的工资报酬。由于分包企业对招用工人的具体情况基本上不了解,又未对农民工进行用工考勤,双方的劳动关系难以确认,致使少数“包工头”有机可乘,结算时往往存在相互扯皮,造成纠纷,引发拖欠工资,同时也为恶意讨薪创造了条件,给工资追讨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三)从工资支付的方式看,由
8、于工资是根据工程量和完成质量确定,一般都采取工程竣工总结算方式,平时只发生活费,工程竣工再结算,这已在建筑领域成为不成文的规矩,积累的数额越大,集中支付的风险越大。虽然国家明令要求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但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施工企业都是按工程量把劳务费支付给“包工头”,而不是直接将工资款直接发放到民工手里,具体细化的工资分配方案都掌握在“包工头”手里,有的“包工头”领取劳务费后,先用劳务费垫付辅料费(如:油漆、操作工具等),剩余部分才发给农民工;有的“包工头”拿到劳务费后故意克扣,甚至一走了之,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四)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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