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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北京市政府令第76号 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第三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政府)主要领导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正职负
2、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重大火灾事故;(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五)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 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
3、五条 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由主要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应当由专人负责,认真落实;(二)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三)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四)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五)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各
4、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以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六)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迅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必要时市政府可以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第六条 政府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研究、部署防
5、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二)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三)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包括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撤销原批准;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天内完成
6、,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90天。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意见。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下级政府或者下级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第八条 政府、政府部门必须加强中小学校的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和安全一票否决制,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火灾、旅游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中
7、小学校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有关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对有关校长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予以批准,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取缔、不依
8、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对政府部门或者机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第十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第五条第(六)项、第六条第(四)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对该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第十一条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对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 调
9、查处理程序(试行)京建安监字2000第987号一、总 则第一条 为依法保证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及时、正确地进行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凡依据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进行调查处理的因工重伤、死亡、重大死亡或急性中毒事故(以下简称“因工伤亡事故”),适用于本程序。第三条 市、区、县经委(计经委)根据职责权限,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四条 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参与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五条 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由市、区、县
10、经委(计经委)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负责。二、事故报告第六条 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要将事故的基本情况立即以最快速的方式报告,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上报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快报表 :1.凡属市经委直接监察的局、总公司(集团)所属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直接向市经委报告。2.市经委直接监察以外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经委(计经委)报告;在本市非本企业注册地发生伤亡事故时,应同时向企业注册地的区、县经委(计经委)报告;对于重大死亡事故,同时向市经委报告。3.在法定节假日及市、区、县经委(计经委)工作时间以外发生的因工伤亡事故,依本条款第1、2项的规定,分别向市、区、县经
11、委(计经委)值班室报告。第七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时,对于无法确认是否构成因工伤亡事故及是否构成重伤(含)以上事故的,必须按本程序第六条的规定报告。第八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依本程序第六、第七条报告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8小时。报告后如有新情况可随时续报。第九条 区、县经委(计经委)接到因工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经委报告。法定节假日接到因工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经委值班室报告,并于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12时以前,将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详细情况向市经委报告。第十条 区、县经委(计经委)在接到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在5日内将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快报表报至市经委。第
12、十一条 市经委在接到因工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经贸委报告。三、事故调查第十二条 市、区、县经委(计经委)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称案件调查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第十三条 各区、县经委(计经委)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因工重大死亡事故,除及时向市经委报告外,同时要协助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市经委直接监察的企业发生因工重大死亡事故后,市经委可要求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经委(计经委)协同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十四条 市、区、县经委(计经委)调查伤亡事故时,应至少委派2名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向
13、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对伤亡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收集伤亡事故目击者和现场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相关生产、设备、工艺资料和医疗部门对伤亡者的诊断情况等资料,并根据实际需要制作“调查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行政执法文书。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人员确定所调查的事故属因工伤亡事故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第十八条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企业,应在事故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后,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如下材料:1.事故单位的营业证照及复印件;2.有关经营承包经济合同;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
14、5.安全培训材料及安全培训教育记录;6.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安全施工许可证 ;7.伤亡人员证件(包括特种作业证及外地进京务工人员就业证、身份证);8.劳务用工注册手续;9.事故调查的初步情况(包括:伤亡人员的自然情况、事故的初步原因分析等);10.事故现场示意图;11.案件调查人员要求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 区、县经委(计经委)在处理非本辖区注册的企业发生的因工伤亡事故时,应在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两日内将事故情况通报发生事故的企业注册地区、县经委(计经委)。第二十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对于涉及本案的情况需要向有关部门调取材料查阅的,应制作“调取材料通知书”;查阅完毕,应制作“
15、退还材料通知书”,退还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调查事故相关内容或认定、鉴定证据的,应制作“委托调查书”进行委托。委托事故应在被委托机关的有效职权范围内;委托鉴定事项的被委托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格。第二十二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抽样取证的,应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第二十三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对相关证据有灭失可能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制作“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登记保存。第二十四条 对批准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制作“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登记保存物品清单”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并使用“登记保存封条”予以封存。第二十五条 对登记保存物品应于本行
16、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之日起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制作“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对伤亡事故初步调查核实后,要根据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对伤亡事故的性质及事故归属单位提出确认意见。第二十七条 涉及两个以上企业的伤亡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确认事故的归属单位。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签订合同的甲方负主要直至全部责任;1.与不具备签订合同资格的单位签订合同的;2.签订的合同中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或责任归属不清的;3.对于甲乙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调查过程中无法确认的;4.把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的;5.对分包的工程再次转发包的;6.经案件
17、调查人员确认的其它属甲方责任的。第二十八条 属于举报的因工伤亡事故,以及企业迟报、瞒报事故,故意破坏或者伪造事故现场,造成事故责任无法确定、原因无法查清的,由迟报、瞒报及破坏或者伪造事故现场的企业负责事故的主要直至全部责任。第二十九条 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企业或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按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涉及两个以上企业的交叉事故,负责本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经委(计经委)可责成有关企业联合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也可责成事故有关企业各自成立调查组,并依据事故原因及责任分别填报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负责本
18、事故调查处理的经委(计经发)可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四、事故处理第三十条 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应按照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人员救治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好事故现场。第三十一条 任何人员不得以抢救伤员等名义故意破坏或者伪造事故现场。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其生产作业场所仍然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时,经委(计经委)可依法下达中止作业或限期整改指令书。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企业需要实施停产整顿的,应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听证程序,并制作“提请处理违法行为书”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执行。第三十三条 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要向负责
19、本事故处理的经委(计经委)提交复工申请,经复查或委托企业主管部门复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企业主管部门接受经委(计经委)委托,复查同意企业复工的,应作出同意复工的审批意见,并将审批意见及企业复工申请一并报经委(计经委)备案。第三十四条 案件调查人员对典型的事故现场可提出予以保留,提请本行政机关或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组织召开适当范围的事故现场会,以促使更多的企业从事故中吸取教训。第三十五条 案件调查人员结束现场勘察工作后,应提出对事故现场的处理意见。事故现场未经负责本事故处理的经委(计经委)批准,不得恢复。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在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按照“三不放过”的
20、原则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并填报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填报的,负责填报的企业应以书面形式申明理由,经负责本事故调查处理的经委(计经委)同意后,方可延期填报。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原因、责任调查分析结束后,应及时征求负责本事故调查处理的经委(计经委)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及时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第三十八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参加事故分析会,确认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中对事故原因分析是否正确;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是否妥当;制定的防范措施是否切实有效。经委(计经委)对事故原
21、因分析及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有权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但依法应由司法机关处理的除外。第三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分析会上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修改、完善后,以本企业的名义将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和申请结案报告,于事故分析结案会后5日内上报本企业的主管部门。第四十条 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应将下列材料作为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的附件,一同上报: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事故现场示意图;3.反映事故情况的相关照片;4.事故伤亡人员的相关医疗诊断书;5.负责本事故调查处理的经委(计经委)要求提供的与本事故有关的其它材料。第四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上报的企业职工因工伤
22、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及时性负责,并向负责本事故调查处理的经委(计经委)报请事故结案申请,同时附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各三份(重大伤亡事故各十份),于事故分析结案会后10日内报请结案。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将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和申请结案报告,上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经委(计经委)。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经委(计经委)接到因工重伤事故、死亡事故调查结案请示后,应当在30日内批复。对于因工重大死亡事故,市经委接到事故结案请示后,应当在9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上报对该起事故调查结案请示,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复。第四十三条 因工伤亡事故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
23、过180日。第四十四条 案件调查人员完成调查工作后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对事故的认定及行政处罚意见,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第四十五条 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以及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需要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处罚,应当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案情进行评议的,要作出评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等文字记载。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制作“告知笔录”。第四十七条 对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制作“送达回证”。第四十八条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程
24、序的,应制作“听证告知书”送达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制作“送达回证”。对要求听证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执行。第四十九条 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企业进行经济处罚,要填制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缴款书”。第五十条 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其他行政机关已针对事故情况依法对其进行经济处罚的,负责此事故处理的市、区、县经委(计经委)不得再对其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五十一条 市、区、县经委(计经委)要及时核实被实施经济处罚企业的缴款情况。企业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纳罚款或者需要延期缴纳罚款的,可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款的书面申请或切实可行的缴款计划,报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委(计经
25、委)批准后,方可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第五十二条 企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委(计经委)要在有效期限内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以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加处罚款。第五十三条 案件调查人员对所调查的事故处理终结后,应及时制作“执法案件结案审批表”申请结案,并做好案件材料的归档工作。五、事故统计及归档第五十四条 市、区、县经委(计经委)对因工伤亡事故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归档,归档的主要内容及顺序:1.卷内目录表;2.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式,由市、区、县安全监察部门自行编号);3.送达回证(填写式,两名承办人签字,受达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注明收件人的姓名及职务
26、);4.执法案件立案审批表(填写式,类别填:劳动保护安全监察,两名承办人签字,主任或按程序接受委托的正处长、科长审查后签字);5.调查、现场、勘验、阅卷笔录(每起事故使用应视情况而定,笔录应两名承办人签字);6.告知笔录(填写式,凡欲处罚的必须作告知,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必须制作听证告知通知书);7.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附件;8.事故调查结案批复文件(含原稿和正式批文);9.调查报告(填写式,承办人需签字,审核人需填写审批意见后签字);10.行政处罚缴款书(财政部门返回的缴款收据及其复印件);11.执法案件结案审批表(主任或按程序接受委托的正处长、科长签字)。第五十五条 负责统计人
27、员必须及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六、附 则第五十六条 本程序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有事故处理相关规定与本程序不符的,依本程序执行。第五十七条 本程序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下面内容为赠送的工作总结范文,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工作总结怎么写:医院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一年的时间很快过去了,在一年里,我在院领导、科室领导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本年度的工作总结主要有以下几项:1、工作质量成绩、效益和贡献。在开展工作之前做好个人工作计划,有主次的先后及时的完成各项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工作效率高,同时在工作中学习了很
28、多东西,也锻炼了自己,经过不懈的努力,使工作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开创了工作的新局面,为医院及部门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2、思想政治表现、品德素质修养及职业道德。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医学教,育网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以病人中心”的临床服务理念,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立足本职岗位,踏踏实实做好医疗服务工作。向各位局领导以及全体教职工进行述职,请予批评指正。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我校一年来,秉承“质量是生命,师德是灵魂,公平是民心,安全是保障”的教育理念,以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标准化学校建设为突破口,以“让教育接地气,
29、创建新学校”为学校发展目标,团结一心,攻坚克难,大打翻身仗,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效益实现了“质”的飞越。在全体教职工的努力下,我们基本完成了XX年目标管理责任状中的德育管理、教学管理、两基、师训、标准化学校建设、特色学校建设、艺体卫、财务管理、捐资助学、组织工作、信访监督、工会及团队、行风建设、安全、政务等xx项工作任务。3、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具体工作。能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严谨,视病人为上帝,始终把他们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能及时准确的完成病历、病程录的书写,对一些常见疾病能独立诊断、治疗。较好的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遇到问题能在查阅相关书籍仍不能解决的情况下,虚心的向上级医生请教,
30、自觉的做到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相结合,从而提高了自己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二、主要亮点1、确定和生成了“让教育接地气,创建新学校”的学校发展目标。让教育接“地气”,创建“新”学校,是指教育必须遵循规律,脚踏实地,摒弃功利思想,拆掉空中楼阁,不折腾。努力让学校教育贴着“地面”,接受地中之气。更多的关注学校教育与师生愿望、诉求、发展的最佳契合点,使教育根植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丰润土壤,根植于新中国教育的优秀经验,根植于中国的国情,根植于与时俱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使全体师生在学校教育中真正快乐成长、幸福成长、茁壮成长,创建一个全“新”的学校。2、在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中,全校上下戮力同心
31、,攻坚克难,目前,已经顺利通过省级验收,并被评为市级先进,推荐省级先进。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迎接近期到来的省教育督导室的复检。在九月二十一日是的检查验收中,验收组的袁主任用感动、惊奇来形容他的心情,给予我校有内涵、有特色、有发展的高度评价,当场决定推荐我校为省级先进学校。3、德育工作我们重点抓住“诵弟子规 孝行天下”德育主题教育活动,开展“孝道”教育,传递“正能量”。“一周一行”已经成为我校的一个传统,一大特色。学生为父母长辈洗脚洗头、端茶倒水,做家务等,使孩子们从小就懂得感恩,并带动父母及全社会孝敬自己的父母长辈,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学校收到家长反馈信息四百余件。我们编写了诵弟子规 做小孝星校
32、本教材,已经投入使用。学校自编了“孝亲操”,得到市督导室领导的首肯。(述职报告)我们把感恩教育延伸到了校外,全校师生长期照顾无儿无女的抗美援朝老军人卢爷卢、卢奶奶,定期看望,送去生活用品,全体男教师为其捆玉米秸秆等,老人给学校送来了锦旗。主题读书活动成果显著,我校吴彥川同学被选为我县唯一一名优秀学生进京领奖。学校设立朵朵爱心基金,全体师生每年募捐一次,用于救助校内外的弱势群体。4、努力构建以培养学生自学能力为主的“构建自主学习的高效课堂”教改活动,一年来,举行了上下学期各两个月的教改展示课活动,天天展示,天天评课,使我们的教改取得了可喜欢的成果。曹红军的快乐课堂、王玉荣的自信课堂、周杰的高效课
33、堂、宋永亮的激情课堂已经形成了鲜明教学风格。教学管理上,我们强化“规范”这一主旨,越是常规的工作,我们越是强制规范。学校实行查课制度,一年来,仅我参与的查课就进行了五次。4、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方面。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热心为大家服务,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保证按时出勤,出勤率高,全年没有请假现象,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按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总结一年的工作,尽管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比如有创造性的工作思路还不是很多,个别工作做的还不够完善,这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在新的一年里,我将认真学习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努力使思想觉悟和工作效率全面进入一个新水平,为医院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医生的天职就是治病,这些基本工作我这么多年来一直在进步,虽然质变还是没有发生,不过相信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我就会迎来自己的质变和升华。我在不断的提升我的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我相信只要我做到了这一切,我就会迎来一个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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