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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佛山市市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的完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条例和城市桥梁检测和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建设部令第118号)等有有关规定,结合佛山市城市市桥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办法)。第二条 本办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佛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连接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含含人行及行车隧道,除公路路、交通、水利部门管辖以以外)。第三条 佛山市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
2、检测和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监监督、指导及协调工作(以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各区市政工程设施行政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维修活动的管理实施工作(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第四条 城市桥梁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须须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管理理人员,并负责对其所有的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第五条 各区主管部门负责责建立本区域内城市桥梁信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并将汇总材料报市主管部部门存档。第六条 规划划、建设、公安、交通、公公路、水利、财政、执法等等部门协助实施本办法。第二章 养护维修第七条 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
3、收不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不不得交付使用。第八条 城市桥梁质量保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原原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整整改至合格为止。城市桥梁梁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原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城市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的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提交交检测报告给所在区主管部部门。第九条 政府投资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桥梁,按属地管理原则,其其养护维修由属地区人民政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养养护维修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企业负责。经营期满后
4、,须须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构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城市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并确认认合格后,方可交还属地区区人民政府管理。社会力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属地地区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人负责,属地区主管部门负负责监督管理。第十条 单位自建的桥梁,由自建建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属地地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理。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部门应当编制佛山市城市桥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政府批准后实施。区主管部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批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计划编制本区域城市桥梁养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年度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主管管部
5、门备案。城市桥梁产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当按照属地区城市桥梁养护护维修年度计划编制城市桥桥梁养护维修的年度实施方方案,报属地区主管部门批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对特大型和特殊结构的城城市桥梁,属地区主管部门门应编制专门的养护维修方方案,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后后执行。第十三条 区主主管部门按批准的城市桥梁梁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向区人人民政府申请年度城市桥梁梁养护维修专项资金;委托托管理人按批准的年度实施施方案向委托人申请年度城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专项资金金;产权人及获得经营权的的企业按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方案安排年度城市桥梁养护护维修专项资金。第十四四条 区主管部门按批准的的年度计划对城市桥梁进行行养护维修管理
6、;市主管部部门负责对其养护维修情况况进行监督、检查。委托管管理人、产权人及获得经营营权的企业按批准的年度实实施方案对城市桥梁进行养养护,区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其养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第十五条 城市桥梁梁委托管理人、产权人及获获得经营权的企业应当按照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桥梁上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晰。属地区主管部门对其进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六条 在城市桥梁范围内从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办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先经属属地区主管部门同意,并签签订有关保护协议,采取保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第十七条 区主管部门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经常检
7、查查本辖区城市桥梁范围内施施工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避避免城市桥梁发生损伤。第十八条 凡办理下列事项项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依据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管理条例到属地区主管部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一) 超限机动车辆辆(超高、超宽、超重)、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过城市桥梁的(主管部门同同意后须再报区级以上公安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二) 在城市桥梁上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力线、电信线等; (三三)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物的。第十九条 区主管管部门在审批上述第十八条条第(二)项前,应经原设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见方可批准。若原设计单位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具意
8、见见的,也可委托其他设计单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但但该设计单位的资质不得低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资质;区主管部门在审批上述第第十八条第(三)项时,应应审查申请方出具的相应的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意见方可办理,若原设计单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具意意见的,也可委托其他设计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但该设计单位的资质不得得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资质。第二十条 区主管部门门应制定城市桥梁安全突发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桥梁梁委托管理人、产权人及获获得经营权的企业应制定所所负责管理的城市桥梁的安安全抢险预备方案;同时应应明确固定的抢险队伍,并并与相关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任书,确定安全责任人。第二十一条
9、 市主管部门负负责检查区主管部门行政许许可的办理情况。第三章章 检测评估第二十二条条 区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健全辖区内城市桥梁检测评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城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区主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城市市桥梁检测评估情况进行监监督、检查,并向区人民政政府申请年度城市桥梁检测测专项资金。在每年12月月初将桥梁检测评估情况汇汇总后向市主管部门报告。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分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测、特殊检测。经常性检检查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日日常巡检。定期检测是指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施的可靠性等进行定期检查查评估。特殊检测是指当当城市桥梁遭遇地震、洪水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车
10、车船撞击等人为事故后所进进行的可靠性检测评估。第二十三条 城市桥梁改改变管养主体之前,应对桥桥梁结构技术状况、动力性性能、承载能力等进行检测测评估,检测评估费用及组组织实施由移交方负责。属属地区主管部门应监督移交交、除尘滤布接收双方办理理移交手续,并签订移交协协议书。第二十四条 城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工作应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测评估机构承担。经常性检检查由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理人组织人员自行进行。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检测测评估机构应根据有关技术术规范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评定定桥梁的技术等级。第二二十六条 经过检测评估,确认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力已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桥的,城市桥
11、梁产权人或委委托管理人应及时设置警示示标志,及时采取加固等安安全措施,并向属地区主管管部门报告。经检测评估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应立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的警示标志,并向区主管部部门报告。区主管部门应在在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见并向市主管部门报告,在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用或者转让。对检测评估估结论有异议的一方,可以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重新检测评估结果与原报报告一致的,费用由异议一一方支付,反之由原检测方方支付,但重新检测评估结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执行前款规定。第二十七七条 区主管部门应将城市市桥梁检测评估报告及时归归档。第四章 法律责任任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
12、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区区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由相应执法部门依法执行:(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制本辖区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修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或者未未经批准即实施的;(二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清晰的;(三)未按照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评估的;(四)未按照规规定制定城市桥梁安全突发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安全抢险险预备方案的;(五)未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行养护维修的。第二十九九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主管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成损失的,需承
13、担赔偿责任任,并由相应执法部门依法法执行:(一)擅自在城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二)擅自在城市桥梁范围围内从事河道疏浚、压滤机机滤布厂家挖掘、打桩、地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业的;(三)超限机动车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经过城市桥梁,未经区级及及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和属地区主管部门审批的;(四)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力下降或判定为危桥,城市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人未及时采取措施、设置警警示标志、并向主管部门报报告的。第三十条 主管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 其 他第三十十一条 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修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术规范(CJJ99-XXX)执行,城市桥梁检测测参照佛山市城市桥梁检检测手册执行。第三十十二条 村庄中农用桥梁、城市生活小区、大型企业业内、公园内等公共城市桥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可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 列入文物保保护的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养护维修,还应符合文物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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