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设施养护没作业安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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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排水设施养护作业安全技术规程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Urban drainage(报 批 稿)2007- - 发布 2007- - 实施浙江省建设厅发布城镇排水设施养护作业安全技术规程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Urban drainage(报 批 稿)主编单位:杭州高新(滨江)水务有限公司 浙 江 省 市 政 行 业 协 会批准部门:浙 江 省 建 设 厅施行日期:2007 年 月 日前
2、 言随着我省城镇基础设施的快速发展,为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养护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养护作业的有效运行,促进养护作业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浙江省建设厅二OO六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建设发200718号)文件的要求,特制定城镇排水设施养护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本规程由杭州高新(滨江)水务有限公司、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主编。本规程以国家和行业的相关安全法规、规定内容为基础,结合我省的养护作业实际,对养护作业所涉及的人员、设备、作业规范等进行了明确。本规程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杭州高新(滨江)水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排水设施养护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
3、议函告杭州高新(滨江)水务有限公司城镇排水设施养护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编写组地址:杭州高新区(滨江)官河路6号,邮编:310051,以供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 杭州高新(滨江)水务有限公司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主编:史官云 陈献忠 张建军 邓铭庭编写人员:史官云 陈献忠 张建军 邓铭庭 陈小龙 林作贤 张霞珺 赵 薇 张玲利 马成龙目 次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34 人员44.1 一般要求44.2 主要工种安全职责55 养护设备及劳动防护75.1 一般规定75.2 主要设备75.3 劳动防护86 地面作业96.1 一般规定96.2 作业现场96.3 管道防腐107 井下作业117.1 一般规定
4、117.2 下井前准备117.3 降水和通风117.4 气体检测127.5 照明和通讯127.6 管道疏通128水下作业148.1 一般规定148.2 水下作业149 其它作业169.1 带电作业169.2 高处作业169.3 户外作业1710 涵洞养护1810.1 一般规定1810.2 常规养护1811河道养护2011.1一般规定2011.2驳坎养护2011.3河床养护2111.4水体养护2111.5河道闸门及泵站养护2112 机械设备操作与维护2312.1 一般规定2312.2 格栅2312.3 阀类2412.4 泵类2412.5 风机2512.6 起重设备2612.7 锅炉2612.8
5、刮泥机2712.9污泥脱水机2812.10除砂机2813 电气设备操作与维护 2913.1 一般规定 2913.2 高低压配电柜2913.3 高压隔离开关3013.4 动力配电柜(箱)3013.5 电动机3113.6 发电机3213.7 线路3213.8 照明3314自控及通讯设备操作与维护3414.1 一般规定3414.2 计算机及网络系统3414.3 系统电源3514.4 报警3514.5 静电3514.6 接地3614.7 防雷3614.8 自控执行机构(PLC)3714.9 继电器3715 水处理构筑物操作与维护3815.1一般规定3815.2沉砂池3915.3 沉淀池3915.4 曝
6、气池3915.5加氯间3915.6浓缩池4015.7污泥厌氧消化池4015.8污泥脱水机房4115.9沼气柜4115.10化验室4116 安全资料管理4316.1 一般规定4316.2 资料归档43附录A44附录B45附录C46附录D47本规程用词说明48条文说明491 总 则1.0.1为保障城镇排水设施的有效运行和养护作业的安全,促进养护作业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1 采用人工或机械作业的城镇排水管道(含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和合流管道)、涵洞及城市河道的养护安全作业;2 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排水泵站的养护安全作业。产权
7、自有或拥有使用权的养护单位可参照本规程执行。1.0.3本规程所指的养护作业为城镇排水管道、涵洞及城市河道的巡检、疏通、维修和监测;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排水泵站运行操作、维护、维修(不含大修)和监测。1.0.4为加强排水设施养护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整治”的方针,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并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并落实本规程。1.0.5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任何人有义务举报违规作业行为,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从事不安全作业;同时应及时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1.0.6排水设施的养护作业,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标准、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8、。随着养护技术的进步,本规程尚需适时进行修订。2 术 语2.0.1排水设施Drainage排水的收集、输送、水质的处理和排放等设备和设施。 2.0.2安全Security人的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2.0.3养护设备Maintenance Equipment排水设施养护作业所需专用设备,包括工具、器材、检测设备和专用车辆。2.0.4地面作业Ground Operation地面现场养护作业,主要指对地面沟、渠、管、雨水井、污水井、集水井、水箅、检查井的检查和养护维修。2.0.5井下作业Underground operation 排水管道井下(含管道内)和各类池体内养护作业。2.0.6气体检测Gas
9、 Detection测定井下空气含氧量和常规有害气体的浓度。2.0.7 电视和声纳检测Television and sonar detection 采用闭路电视系统和声波技术进行管道检测。2.0.8水下作业Underwater Operation 下水或潜水进行清淤、修补、拆除管道堵头等作业。2.0.9带电作业Live-Line Work 低电压下的通电或导电状态下的作业。2.0.10高处作业High-altitude operations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2.0.11户外作业Outdoor operations户外从事电气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等作业。2
10、.0.12安全设施safetydevice 为保障人、设备、设施的安全,在人作业的环境,设备和设施环境中所设置的安全护栏、护网、护板、标柱、标志、标线和警示灯等设施的总称。3 基本规定3.0.1养护单位必须建立并不断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应切实保证为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3.0.2养护单位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小时报修电话,并有人值班。3.0.3 重要的排水设施应设有识别标志。养护作业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置防护设施。3.0.4 养护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所需的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演练。3.0.5 养护单位应实行区域巡检责任制,定期巡回检查。发现排水设施故障应及时汇报并处
11、理。3.0.6 养护单位应定期巡检路面设施情况,发现危险情况应及时登记并更换破损的路面设施;不能及时更换时必须设置安全标识牌并有人留守看管;夜间和雨雾天气应有灯光警示。3.0.7 养护单位必须进行夏季防汛及冬季防冻的检查。3.0.8 排水设施故障发生后,管理部门及技术、安全等部门应在充分检查分析的基础上,找出故障原因,制定切实可靠的处理方案,并做好故障原始记录和影像记录。3.0.9 养护单位宜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提高养护作业水准和养护设施抗危害的能力,降低人工作业强度和缩短作业时间。 4 人 员4.1 一般要求4.1.1养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
12、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4.1.2作业人员必须掌握本岗位设施养护的技能,熟悉岗位劳动安全知识。4.1.3 作业人员必须掌握管辖范围内排水系统各种设施的作用、性能、构造以及安装操作和维护方法。4.1.4 新工人及转岗工人应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养护作业。4.1.5 根据作业人员不同岗位,不同从业要求,责任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体检应满足从业的工种要求,对工种有特殊要求的从其特殊规定。4.1.6 作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情绪异常、心理异常、健康状况不良人员不应进行养护作业。酒后或服用镇静药物者不得上岗作业。4.1.7 下列人员
13、不得从事井下作业:1 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妇女;2 有聋、哑、呆、傻等严重生理缺陷者;3 有深度近视、色盲、癫病、高血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脏病等严重慢性病者;4 有外伤疮口尚未愈合者;5 工作前饮酒者。4.1.8 作业人员不得违章作业,并有责任制止他人冒险作业。4.1.9 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必须按要求穿戴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仔细检查设备及工作场地,做到安全可靠、文明作业。在道路上从事养护作业的人员,必须穿戴具有反光功能的安全标志服和防护帽。4.1.10非岗位人员不得擅自开动他人岗位的车辆、设备、电气开关等。4.1.11作业人员登高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登高器具必须安全可靠并要求
14、有专人监护,防止坠落。4.1.12多人操作及搬运重物必须服从统一的指挥,密切配合,严禁超负荷使用机具设备。4.1.13严禁穿高跟鞋、凉鞋、短裤、裙子进入生产作业区域,留有超过颈根以下的长发必须戴工作帽,并将头发置于帽内。4.1.14 严禁患有碍安全操作的疾病和精神不正常者操作机械、电气及水处理设备、设施。4.1.15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必须经过特种岗位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年度复审。4.2 主要工种安全职责4.2.1 管道养护工主要负责城镇排水管道的安全运行、巡检、疏通、维修,维护等工作。4.2.2 机修工主要负责机械设备的安全维修,非标设备的制作安装、工艺改造和实施
15、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时进行维护检修。4.2.3 电工主要负责电气设备的安全维护,施工用电的配电,线路及电器的维护,临时用电现场管理。4.2.4 电焊工主要负责各种型号管路及配件的安全焊接。4.2.5 水泵工主要负责水泵安全运行操作,日常维护及故障登记分析,并建立安全运行台帐。4.2.6 污水处理工应根据水处理工艺运行的需要,负责安全巡视及操作相应设备,登记报告各种设备故障等。4.2.7 动力机械操作工负责观察或巡视机械运行状况及环境状况,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应按规定的周期对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4.2.8 运行调度工主要负责污水厂、泵房实时运行的计算机监控、数据备份及安全调度。4.2.9
16、危险品保管员主要负责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毒品的保管,入仓出仓,使用记录,安全应急防护等工作。4.2.10 水质检验工主要负责检验过程中的压力容器、玻璃器具、强酸碱等物品的安全使用及危险剧毒品的安全保管等工作。4.2.11 行车工与起重工主要负责行车或起重设备的安全操作。4.2.12 安全员主要负责养护中作业安全的监督与审核,参与作业安全方案的审查,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5养护设备及劳动防护5.1一般规定5.1.1 养护作业中所采用的作业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且具备生产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证书。5.1.2养护单位应根据养护规模配备必要的养护车辆、养护
17、器材、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设备,并做好日常的检查和保养,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5.1.3 气体检测设备必须通过规定的有资质的单位检定或校准,并贴有合格期内使用标签,使用单位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的周期送检。5.1.4 各类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设置应醒目、齐全。3.1.5 专项设备的操作应由具备资格的人员执行。5.2主要设备5.2.1管道养护企业一般应配备以下常用设备:1 工程抢险车:应配有养护用的发电机、电气焊、潜水泵、排风扇、防毒器具、急救包等常用器具;2 管道疏通及检测设备;3 可移动电源;4 简单起重机械及常用工具;5 照明、降温用具及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6 必要的通
18、信联络工具;7 必要的气体检测设备。5.2.2 养护设备关键零件和构件达到一定的使用期限后,即使可用也必须立即更换。5.2.3 检修用的备品可提前购置,并要有一定的库存量。5.2.4 备品备件的保管应严格按照有关物资保管的规定执行,存放时间超过一年的备品备件,应经检查合格后,才能使用。受损的备品备件,未经修复、检定不得使用。5.3 劳动防护5.3.1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5.3.2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5.3.3
19、养护单位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代替实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5.3.4 养护单位应免费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5.3.5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向有资质的单位采购。5.3.6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安生性、完好性检验。5.3.7 设施养护所需防护用品一般不少于以下品类:安全帽、安全带、防毒面具、焊接防护服、浸水保温服、救生衣、救生圈、绝缘手套(鞋)、浸塑手套等。6 地面作业6.1一般规定6.1.1 城镇道路上作业应先与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取得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才能进场作业,路段车辆流量大时应有交警疏导交通。6.1.2 进住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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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 排水 设施 养护 作业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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