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优先购买权的的有关问题.doc
《承租优先购买权的的有关问题.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承租优先购买权的的有关问题.doc(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承租优先购买权的有关问题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当今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中国也于1999年正式确立了这项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其特征有: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即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只在租赁房屋作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时发生,在赠与、互易以及因公征用等法律关系中则不得适用,亦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
2、限内通知承租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该“15日”的届满之日肯定得早于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日期,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必须给承租人留出必要的答复期限15日,因此出租人最晚应于出卖房屋前15日通知承租人,即在15日答复期之前履行通知义务。3、租房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基础即“同等条件”问题。租房人享有的只是优先购买的机会而非优惠,即租房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只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租赁物的权利,而非购买租赁物享有优惠条件。何谓同等条件,
3、不能简单的以同等价格代替,“同等条件”包括价格、数量、支付方式、交易时间等主要内容, “同等条件”的确定要依照买受的第三人与出租人确定的房屋价格,该价格体现的是第三人与出租人的意思表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约束的只是出租人对缔约相对人的选择权,而非约束出租人对房屋的处分权。房屋出卖价格的确定是出租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故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只能按照第三人与出租人确定的同等条件,承租人对该条件不具有异议权和抗辩权。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例外:由于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还可能存在一些特殊身份、情感因素等,租房人将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A、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产生于共有人所有权关系之中,具有物权性质,而承租
4、人优先购买权基于租赁关系,本质上仍属债权性质,按照物权优于债权的理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B、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具有浓厚的人身色彩,与纯粹的买卖关系有很大区别,故本条确认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5、租房人的优先购买权与物权登记的冲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须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若出租人已将租赁物卖给第三人并办完了权利转移手续,租房人是否还享有优先购买权?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以及
5、物权登记的公信力出发,物权变动后,租房人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6、租房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善意第三人的冲突问题 租房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只要受到侵害就应予以保护。善意取得制度亦是法定的,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对善意买受人的利益也应保护。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所以优先购买权与之的冲突难免发生。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合同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当然是否登记备案均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是登记备案是一种公示方式。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登记公示,其结果是第三人在买受租赁物时不知道租赁物上有优先购买权,或者第三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承租 优先购买 有关 问题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21062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