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三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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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楚雄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规定应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州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对县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负有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责任。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
2、程。本办法所称国家规定应招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应招标的建设工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工程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采购、安装),房屋建筑设计方案招标除外。第三条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不得违法干预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和评标定标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招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招投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有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第四条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
3、按照项目审批、备案机关核准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对招标人招标行为的监督管理。招标方式核准为公开招标的项目,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方式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采用何种方式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技术要求较高、专业较为复杂的建设工程,以及投资在五千万元以上由省级委托监管的工程,采用资格预审方式,需经招标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但原则上应采用合格制。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人提交的合格投标人名单进行资质、资格核准备案(招标人提交的投标人名单应加盖招标人印章)。第六条 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按照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4、,加强对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投标行为的监管,特别要对投标人被认定为串通投标和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第七条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行为按照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被认定为参与串通投标和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费应该向招标人收取,不得乱收费和变相收费,不得转嫁给中标人,招标控制价中明确有招标代理费的除外。第二章 监管职责及分级监管范围第九条 州、县(市)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
5、制定实施细则;(二)负责属地和分级管理权限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备案工作;(三)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四)负责管理权限内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审查;(五)负责招标人招标行为、投标人投标行为和开标评标活动及评标专家抽取等工程交易市场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六)负责评标专家资格的审查和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等的日常监督管理;(七)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八)负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处理;(九)查处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属地)分级监督管理。州、县(市)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
6、督管理范围为:(一)州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1.州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楚单位)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2.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二)县(市)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1.县(市)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 2.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委托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独资、合资、合作建设及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等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办理该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管理部门的同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市)受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
7、项目由受托招投标监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委托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受委托单位应当向州招投标监管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第三章 监督管理工作程序及内容第十二条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采取事前、事后备案和过程跟踪监管等方式,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对工程报建、招标条件、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采用事前备案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并做好的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等工作。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备案核准的主要备案内容和工作要求有: (一)备案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表(格式见附表一)(二)工作要求: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招标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备案
8、审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内容的,应当书面责令招标人改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条件备案核准的主要备案内容和工作要求有: (一)备案内容: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核查自行招标审查核准表(格式见附表二);建设工程招标登记表(格式见附表四);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的,核查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和招标代理合同;审查招标方案并进行备案(格式见附表三)。(二)工作要求: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招标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备案审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规定内容的,应当书面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文件备案登记的主要备案内容和工作要求有: (一)备案内容: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格式见附
9、表五);招标文件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表六)。(二)工作要求: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招标人报送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等内容。若发现有违反情形的,应书面要求招标人改正。第十四条 招投标监管机构对开标、评标活动采用过程跟踪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对投标文件的接收、开标、评标专家抽取、评标过程和招标人对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建造师资格证进行质押等进行监督,并做好评标过程的监督记录(格式见附表七)。(一)主要工作内容有:监督投标文件的接收;监督开标活动;监督评标
10、专家的抽取;监督评标过程,评标过程的监督记录(格式见附表七);监督招标人对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建造师资格证进行质押。(二)工作要求:1.对项目核准机关核定为公开招标的项目,监督投标人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在购买招标文件前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凭转账凭证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必须在招标公告中明确)。项目开标前,监督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是否到账(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账凭证为准,未到账者取消投标资格)。2.对项目核准机关核定为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拟派担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参与该项目投标的报名、购买招标文件和
11、开标活动,投标人以上行为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需留影为证。3.监督招标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接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活动;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4.监督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性问题进行解答,对评标委员会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人员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和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但严禁发表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言论或者其它干预评标委员会的正常评标活动的行为。5.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人)所委派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进行质押,开具质押
12、凭证,待该工程完工后退还所质押证件。第十五条 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整个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情况及合同,采用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备案1.主要工作: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格式见附表八)备案审查。 2.工作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符合要求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收到招投标情况报告书3日内审查完毕,并在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栏内签署是否同意备案和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意见。(二)合同备案1.主要工作:合同备案表审查(格式见附表九)2.工作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依法签订书面合同5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
13、备案表和合同副本原件,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 对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在过程监督管理中,对招标人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书编制、收取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等招标过程中法律法规对时间有明确规定的内容,进行适时监控。 对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织并负责。招投标监管机构可以采用抽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合法性和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受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
14、投诉,并依法查处。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八条 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权责一致,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在本办法外再另行设立备案事宜,并按要求向上一级招投标监管机构上报统计数据(格式见附表十)。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1日。第二十条 2011年8月17日发布的楚雄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楚住建发2011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表一至表十 附件(表一至十)附表一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表附表二 建设工程招标备案表附表三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表附表四 招标方案书备案表附表五 招标文件备案登记表附表六
15、开评标记录表附表七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附表八 合同备案审查表附表九 统计报表附表十 工程招标投标季度报表附表一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表建设单位单位性质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址项目投资总额万元当年投资万元资金来源构成政府投资 %;自筹 %;贷款 %;外资 %项目相关批复文件项目立项文件及文号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其 他建设类型新建 改扩建 装修工程类别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其它工程规模 项目立项机构核准招标事宜核准 无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委托代理 自行办理工程筹备情 况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 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业
16、务科室负责人:(签字) 批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原则上应在项目立项经项目立项机构批复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填写。2.表中有关名词解释:(1)单位性质是指项目业主单位的性质,主要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没有对应性质的单位可填其它。(2)项目投资总额是指整个项目的全部投资金额。(3)工程类别主要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不能含在这两个工程类别的工程填其它。(4)工程规模是指项目投资中投入工程建设里的资金或工程的建设面积。(5)工程筹备情况是指到填时整个项目的筹备情况,包括:工程前期各种手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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