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你民法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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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指南针司考系统强化班堂前测试答案民法(二)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1. 答案:C解析: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因种类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客体,因此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不能一概而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三类。如物权的客体是物(但担保物权的客体除物以外,还可以是权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行为,即给付;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本题中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中,债权人的请求权基于买卖行为而产生,该买卖合同关系的客体是买卖行为,而不是商品房或房款本身
2、,故A、B、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C项。2. 答案:D 九天考资解析:本题考查出生时间的认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如何理解出生时间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条,认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标准依次为:(1)户籍证明;(2)医院出生证明;(3)其他有关证明。故本题中户口簿上记载的是5月28日是甲的出生时间,ABC项均错误,正确答案为D项。3.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宣告失踪中财产管理人问题。关于财产管理人由谁来担当,依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近亲属及亲友均可担当,并无先后顺序之分,也无人数的限制;若有争议,则由法院指定。民法通则意见第30条规定,应依有利于保护失踪人
3、财产的原则指定财产管理人。对失踪人财产的管理应有利于失踪人,本题中其妻管理甲的财产有明显不利,故AC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4.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企业法人在清算阶段的诉讼地位问题。民通意见第60条规定:“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在清算阶段,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并未消灭,企业法人仍具有起诉和应诉的主体资格,A项错误。企业法人和清算组的关系不是双重主体关系,而是代表关系,即清算组代表法人实现法人的相关职能。故此时企业法人主
4、体资格不消灭,但只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内的民事活动。B项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的说法错误,C项中仍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说法亦不正确,不当选。故本题答案为D项。5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指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延缓或者解除的条件。延缓条件,指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在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本题中甲乙约定甲的儿子从外地调回,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故A项正确,B项错误。附期限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在法律行
5、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依据。本题中甲乙未约定期限,不属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故C、D项错误。6.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本题中,张华为经常代理A公司与B公司之间订立合同的业务员,张华在调离后,又持盖有A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B公司订立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有理由相信A仍然享有代理权,张华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A公司应该承担签约后
6、果,故ACD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项。7.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中断。A选项所述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而非诉讼时效的中断,故A项错误。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故B项错误。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C项说法不全面,不当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均可发生
7、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故D项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8.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知法人不享有人格尊严权,故A项错误。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故B项正确。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故C项正确。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故D项正确。9.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收养关系解除以后的赡养义务问题。依据收养法第39条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
8、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本题中赵某夫妇抚养小王至成年,年老后生活困难,虽然已与小王解除收养关系,依收养法规定仍有权要求小王承担赡养义务,故AB项错误。小王的赡养义务不是道义义务,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C项。10.答案:C解析: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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