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保单呢责任终止条件亟待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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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损险保险责任终止条件有待修改保险责任终止条件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对保单责任终止规定:“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是此规定并不明晰,令人有雾里看花的感觉,何谓免赔金额?在实际操作中有诸多不同的做法,同时也引起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间的纠纷。实际上,导致车辆损失险保单责任终止的情况有二种:第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全损计算赔款,即使保险人支付的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但由于车辆已经全部毁损,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一般而言,全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前者是指保险标的物整体毁损,完全不复存在,或者标的
2、物受损非常严重,无法修复。由于车辆发生事故后,总会有一些残余物存在,大多数的车辆是可以修复的,因此现实中属于实际全损的情况并不多见。后者是指保险标的受损严重,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或保险价值,若仍予以修复,是得不偿失的,因此从经济上推定其已经全损。在我国现行的车险条款中,判断车辆是否构成推定全损是以估计支出的修复费用与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作比较,这可以从条款规定中推断出来,如第十条:“全部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第十四条的条款解释:“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若估计修复费用不会达到或接近
3、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应根据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以修为主的原则尽量修复。”这种规定是合乎情理的,此种情况下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单责任终止。第二、若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也终止。但免赔金额为何物?是根据免赔率计算出来的金额?还是根据不足额保险计算出来的被保险人的自保部分?还是综合二者因素后的金额?条款并不明确。车辆损失险中的投保情况无外乎以下几种,我们不妨分析一下:对于新车而言,无论是按照新车购置价,还是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都是一样的,且在发生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也与此一致,保险人按照全损或分损赔付都不会产生问题。但对于旧车而言,情况就比较复杂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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