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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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 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 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 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2、。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 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 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 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 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 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 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 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 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 ,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十
3、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 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 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 井人员清点制度。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化工原料、 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 (煤炭除外)的地下矿山。 42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各职能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 43矿山企业、坑口(车间)均应设置安全机构或 专职安全员;采掘
4、队应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专 职或兼职安全员。 专职安全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 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 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经常下现场 的人员担任。 44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 业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并列入生产人 员编制。 通风防尘专职人员名额,应不少于接尘人数的5% 7%。 45矿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具备安全专业 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安全专职机构和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的负 责人,必须经过主管工业部门或相当部级的总公司指 定的单位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 得
5、合格证书。 46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 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 职工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 受20h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h的矿、坑口(车间)、 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 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 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 采用新工艺、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并有专人带领。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并有专人带领。 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室。 4
6、7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 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专门安全教育,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执照后,方准上岗 。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应按有关规定执 行。 48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 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 49矿山企业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 、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 。 410所有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等设 备和设施,不得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主管部门许 可,不得任意拆除。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 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 防火设计。 第20
7、1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 01分类。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202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 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 表202分类;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 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 为乙A,类液体。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3I7条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 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 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幅射热计算确定 ;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 离,并不应小于表317规定
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3210条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 水分较多的树种; 二、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 组与周围消防车退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 木丛; 三、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 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四、液体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五、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335条 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应 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 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有回车场
9、的尽 头式消防车道。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 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 面上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4219条 装置的控制室不得与设有甲、 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若必 须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控制室应用防火 墙与上述房间隔开,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应为 一级。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房间与上述房间 相邻时,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的有关规定执行。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441条 在不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 设安全阀: 一、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7MPa的压力容器; 二、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
1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 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三、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 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 四、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 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上述机泵的 出口; 五、可燃的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 的设备。 第442条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高于设 备的设计压力。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451条 下列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管架 ,应覆盖耐火层: 一、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 的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 二、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
11、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 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框架、支架、 裙座; 三、加热炉的钢支架; 四、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道的钢管架; 五、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 且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框 架、支架和裙座。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452条 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管架的下列 部位,应覆盖耐火层: 一、设备承重钢框架:单层框架的梁、柱;多层框架 的楼板为透空的箅子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 柱;多层框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该层楼面以上 的梁、柱; 二、设备承重钢支架或加热炉钢支架:全部梁、柱; 三、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
12、2 m的裙座 内侧; 四、钢管架:底层主管带的梁、柱,且不宜低于45 m;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斜撑 均应覆盖耐火层。 第453条 涂有耐火层的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1.5 h。当耐火层选用防火涂料时,应采用厚型无机 并能适用于烃类火灾的防火涂料。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521条 储罐应采用钢罐。 第522条 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宜选 用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以下简称内浮顶 罐),不应选用浅盘式内浮顶罐。 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应选用压 力储罐。 第523条 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压力储罐 除有保温层的原油罐外,应设防日晒的固定 式冷却水喷淋系统或其他设施。
13、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5215条 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 列要求设置隔堤: 一、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 之间; 二、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三、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 罐之间; 四、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 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5216条 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 不应渗漏; 二、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 2m,其高度应为1m至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 度,不应低于05m; 三、隔堤顶应比防火堤顶低02m至03m; 四、管道穿堤处应采
14、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五、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设防止可燃液体 流出堤外的措施; 六、应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设置两个以上人行台 阶或坡道,隔堤均应设置人行台阶。 第5218条 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 火器和呼吸阀。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5222条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 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位报警器,必要时可 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液装置。 第5223条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 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罐底 200mm处。 第5224条 储罐在使用过程中,基础有可 能继续下沉时,其进出口管道应采用金属软 管连接或其他柔性连接。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5
15、41条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 列规定: 一、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安 全梯; 二、甲B、乙、丙A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 统; 三、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液体,应采 用液下装车鹤管; 四、装卸泵房至罐车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8m; 五、在距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输入管 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六、丙B类液体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 七、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6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543条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 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二、装卸车场应采
16、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三、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装卸车 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四、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泵的距离,不应 小于8m; 五、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 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六、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 鹤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822条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 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 设防雷接地。 第823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 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二、装有阻火器的甲
17、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 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当 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 三、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 应雷接地; 四、浮顶罐(含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 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 接; 五、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831条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 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 接地措施。 第832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 、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 地设施: 一、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二、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三
18、、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833条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 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 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 接地。 第834条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 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第835条 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 ,宜小于100。 第836条 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 的接地体外,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 地。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 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 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19、;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 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 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 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 注: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 级应按四级确定。 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 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
20、耐火极限 不限。 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 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烧 体。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 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非燃烧体。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三章 厂房 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3.1.1条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3.1.1分为五类。 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生产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 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 性的类别。 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 火灾危险性
21、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 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 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 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丁 、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 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 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 超过20%。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二节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第3.2.1条 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 3.2.1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22、第3.2.2条 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应设在一级耐火等级 的建筑内。 第3.2.3条 在小型企业中,面积不超过300m2独立的甲、乙类 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3.2.4条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 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上述丙类厂 房面积不超过500m2,丁类厂房面积不超过1000m2,也可采 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3.2.5条 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每小时锅炉 的总蒸发量不超过4t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3.2.6条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 级不应低于二级。
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3.2.7条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 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 、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密 封固定窗。 第3.2.8条 多功能的多层或高层厂房内,可设丙、丁、戊类物品 库房,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 烧体楼板与厂房隔开,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 4.2.1条的规定。 第3.2.9条 甲、乙类生产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 第3.2.10条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
24、量不 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 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3.2.11条 总储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 外墙附近,且面向储罐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 限。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 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三节 厂房的防火间距 第3.3.1条 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的规 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如外墙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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