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x遂资眉高速高速眉山段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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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亚通公路工程监理所 遂资眉山高速公路眉山段安全管理制度遂资眉高速公路眉山段土建工程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四川亚通公路工程监理所遂资眉高速公路眉山段总监办二O 一0年八月遂资眉高速公路眉山段土建工程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制: 审核: 二O 一0年八月四川亚通公路工程监理所遂资眉高速公路眉山段总监办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遂宁-资阳-眉山高速公路眉山段是四川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中康定、雅安经眉山、资阳、遂宁、南充、大竹至重庆梁平出川大通道的重组成路段,将遂渝高速、成安渝高速、成渝高速、成自泸高速、成乐高速、乐雅高速等省内6条重要高速公路有机连接起来,使之形成完善的高速公路网络,最大限度的发挥高速公路的综
2、合效益;遂资眉高速眉山段(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眉山市境内,连接了成自泸高速、成乐高速、乐雅高速等3条高速公路。本项目的建设将实行资阳市、眉山市与雅安市的快速方便的连接;为眉山市建设交通节点城市提供了更加完备的交通基础设施,为资阳市、眉山市融入成都经济圈进一步创造条件,并可促进成渝经济试验区腹心地区的经济发展;服务于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战略布局,带动区域经济全面发展。根据项目在高速公路网及区域路网中的功能和作用,结合沿线地形条件以及交通量预测,依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采用全部控制出入,具有较高设计速度和完善的安全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本项目全长119.189Km,分为三个土建工
3、程施工合同段,分别为J1、J2、J3,监理机构设一个总监办及三个驻地办。J1合同段;起止桩号为K122+612.416K166+165, 全长43.492Km。J2合同段;起止桩号为K166+165K202+860, 全长37.058Km。J3合同段;起止桩号为K202+860K241+508.9, 全长38.639Km。全线主要工程有大桥、特大桥共计14座:球溪河大桥、郑家大堰大桥、通江河大桥、云井河大桥、彭家山大桥、石桥片大桥、何公庙大桥、粤江河大桥、岷江特大桥、思蒙河特大桥、干家坪大桥、苟坡大桥、石马沟大桥、青衣江大桥。隧道3座:万家沟隧道、油房湾隧道、樊家沟隧道。互通立交12处:北斗互
4、通、新店互通、仁寿枢纽互通、满井互通、虞丞互通、永寿互通、眉山南枢纽互通、修文互通、丹棱南互通、仁美互通、洪雅北互通、止戈互通。服务区4处:北斗停车区、仁寿服务区、眉山服务区、洪雅停车区。全线桥梁的主要结构为:上部结构采用10m钢筋砼简支空心板,16m、20m预应力砼简支小箱梁,30m预应力砼简支T梁;下部结构桥墩采用双柱式钢筋砼墩及变截面钢筋砼墩,钻孔灌注桩基础;桥台采用重力式U形桥台,明挖扩大基础和轻型桥台、桩基础。岷江特大桥主桥为80+130+80的预应力砼连续梁,下部构造采用空心薄壁墩;引桥为30m、40m预应力砼简支T梁,下部采用双柱式墩。两岸均采用肋板式桥台,桩柱式基础。为加强安全
5、生产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发生,依据二七年二月十四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遂资眉高速公路眉山段总监办、驻地办各级监理人员、各施工单位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专业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管理机制。第三条 各级监理人员、施工人员、民工要严格履行
6、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思想端正,责任明确,制度落实,纪律严明,措施得当,检查及时。生产与安全工作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第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的各项规定、确保施工安全。第五条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按国务院1991年3月11日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程序按时上报,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遂资眉高速公路眉山段总监办、驻地办、各施工单位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由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负责(附图)。遂资眉高速公路眉山段总监办设立安全监理领导小组:组长:胡运文(总监),高级工程师,电话: 1582
7、8567266 副组长:(J1驻地高监),工程师,电话:徐 剑(J2驻地高监),工程师,电话:18981010058(J3驻地高监),工程师,电话:组员:寇兴富(总监办安全负责人)工程师,电话:13890364085(J1驻地办安全负责人)工程师,电话:周劲英(J2驻地办安全负责人)工程师,电话:18781661181(J3驻地办安全负责人)工程师,电话:各级专业、现场工程师,电话: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框图组 长 胡 运 文副组长 副组长 副组长 徐 剑副组长 成员 各级监理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J1合同段J3合同段J2合同段第三章 保证体系第七条 总监办、驻地办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8、并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第八条 通过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通过安全控制提高预测预防能力,通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第九条 资金监管保证。对于安全专项经费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分阶段据实计量支付的管理办法。如果安全投入不足,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时,将在整改完成,消除隐患后才能签字,提交业主办理支付,如果出现安全事故,将根据具体情况扣减安全专项费用。施工监理安全保证体系框图安全监理保证体系工作保证组织保证全员参与制度保证安全监理领导小组总监副总监安全负责人各监理组高监专业现场监理及后勤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监理教育培训开展监督活动安全监理讨论
9、活动发动所有参与施工、监理人员提高安全意识,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动群防群治1.抓好日常工作2.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3. 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制4.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工作开工前检查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分项、分部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和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检测情况,审查部分工程应制定的预警、应急、抢险、救治等机制、措施、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该分项、分部工程开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制订安全措施,健全劳动方案,加强安全教育,布置、检查、督促安全措施和制度的落实,负
10、责重大事故的处理。安全监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审核制度巡视制度专项检查制度日常检查制度督促落实制度整改情况检查制度施工过程中检查1)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确保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2)是否配备了一定数量符合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要求进行现场监督;3)各项作业是否按照规范操作,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4)是否在施工现场建立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了各项消防安全考核制度和操作规程;5)是否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基坑边沿、爆破物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6)是否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严格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11、发动全员参与。自查自纠。负责分管部门、区域的安全监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监理措施,组织安全监理会议,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监理具体责任人和安全监理员负责检查、监督本部门或区域内安全措施的落实,加强本部门安全法规学习和安全教育,搞好现场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理指导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竣工检查:安全事故处理未结束的,暂不签发中间交工证书,总结经验,找出薄弱环节。实施目标:1、杜绝重大伤害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2、无重大责任事故;3、无重大安全隐患;4、要求承包人不得因施工对周边环境、建筑、设施等造成破坏;5、无刑事案件发生;6、不能造成因监理原因产
12、生的安全事故。四川亚通监理事务所 遂资眉高速公路眉山段土建工程总监办管理制度 第四章 安全生产条件第九条 施工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本项目工程施工。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本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13、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应具备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
14、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第十四条 督促施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安全生产监理合同的各项安全目标,层层实行严格的安全目标管理和奖惩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5、。总监是安全监理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监理人员应负具体的监理责任;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加强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业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安全问题,扎实开展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事故防范工作
16、。对威胁公众和职(民)工安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性较大设施、特殊设备、特种工种(机、车、爆破、电工等)、场所、易燃易爆物品,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性检查、评估。坚持日常安全巡查,至少每月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监督、指导,每季度进行一次有效的安全大检查活动,狠抓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治,对事故隐患必须落实整改的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整改后应严格验收,及时查处“三违”现象等违章行为。加强道路标志管理,及时清除路障,确保道路畅通。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要求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
17、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
18、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
19、律的,应当立即制止。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六)水下混凝
20、土浇注等;(七)爆破工程;(八)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九)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
21、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
22、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二十五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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