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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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院校用工和薪酬制度改革 的劳动合同法问题,主讲人:王全兴,内容要目,职业院校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地位 国有职业院校聘用制的法律适用 职业院校的用工方式概述 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务派遣 外包用工 职工外派 非全日制用工 退休人员的聘用 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报酬问题,职业院校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地位 (一)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
2、本法执行。 第96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职业院校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地位 (二)职业院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分类,职业院校,国有职业院校,民办职业院校,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职业院校,非社会化后勤单位,非法人机构,校办产业,后勤单位,教学、科研、管理机构,社会化后勤单位,法人企业,职业院校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地位 (三)劳动关系的归属,国有职业院校聘用制的法律适用 (一) 原人事制度与聘用制度的比较,国有职业院校聘用制的法律适用 (二)聘用制的风险及其应对手段,
3、国有职业院校聘用制的法律适用 (三) 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1款与第2款的差异, “适用本法” 与“依照本法执行”的差异,第96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 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执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http:/ 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优先适用特别法,补充适用一般法。,国有职业院校聘用制的法律适用 (四) 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特别法1,国有职业院校聘用制的法律适用 (四) 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特别法2,职业院校的用工方式概述 (一) 相关概念的辨析1,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用工,劳动者就业,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
4、系的用工方式,与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与本单位建立常规劳动关系,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正规用工,灵活用工,与本单位建立特殊劳动关系,职业院校的用工方式概述 (一) 相关概念的辨析2,劳动关系 (雇用关系),狭义劳动关系,民事雇用关系,人事关系,劳动法,民法,公务员和准公务员,聘用制工作人员,人事特别法,劳务关系,公务员法,职业院校的用工方式概述 (二) 可选择的用工方式,劳动关系的认定 (一)劳动关系的定义和内涵要点,定义: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力,生产 资料
5、,同一主体,劳动力,生产 资料,劳动力 所有者,生产资料占有者 (劳动力使用者),劳动关系,内涵要点 本人劳动力与他人生产资料相结合 劳动力使用关系 人身关系 劳动组织关系 劳动力交易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 (二)劳动关系的内容和客体,雇 主,劳 动 者,劳动力使用权,劳动条件,劳动关系的认定 (三)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志1,实质标志 劳动力由他人使用人身关系劳动组织关系组织从属性 形式标志 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名册、工作证、工资支付、劳动者资格、雇主资格等 实质标志与形式标志的关系 有形式标志的,一般依形式标志认定; 无形式标志的,或者形式标志与实质标志不一致的,依实质标志认定。,劳动关系的认定 (
6、三)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志2(1),职工人身与姓名不符案 2005年8月,倪某丈夫颜某到某报社应聘发行员,在“人员登记表”中署名颜某,并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报社经审查后同意录用颜某,并安排至芙蓉站任发行员。颜某妻子倪某以颜某名义到芙蓉站报到后一直从事发行员工作,芙蓉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此没有异议,按月发放工资,工资表上的名字和签名都是颜某。2006年3月24日,倪某骑自行车送报,在车站路被一无牌摩托车撞倒,肇事者弃车逃逸。到5月7日止,倪某治伤医疗费达7万余,医院估计治愈还需7万元。颜某要求报社承担此项医疗费用,被报社拒绝。 于是,颜某以倪某为申诉人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倪某与报社的事实劳动关系,并由
7、报社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报社辩称:其与倪某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故对倪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关系的认定 (三)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志2(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倪某丈夫颜某到报社应聘发行员,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经报社审核同意聘用之后,本人并未到芙蓉站报到并提供劳动,双方之间并未实际发生基于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倪某以其丈夫的名义担任报社的发行员,虽有不妥之处,但实际为报社提供了劳动,直接接受报社的管理,报社也为倪某发放了劳动报酬;此行为从2005年8月不间断延续至倪某发生交通事故,历时8个月,报社相关管理机构完全可以通过规范化的管理知悉此事,对倪某提
8、供劳动的行为提出质疑直至拒绝,但报社疏于管理,认可和接受了倪某提供的劳动。故应依法认定双方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现倪某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相应用工主体责任依法应当由报社承担。http:/ 需讨论的问题:1、如何理解劳动关系的人身性?2、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标志是什么?3、颜某和倪某中谁与报社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 (三)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志3(1),劳动合同法 第7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10条第2、3款: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9、 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劳动关系的认定 (三)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志3(2),“使用说”: “用工” 是指劳动者的劳动力已由用人单位纳入其生 产系统实际使用,亦即劳动者的劳动力由用人单位实际用于同其 生产资料相结合。,“控制说”: “用工” 是指劳动者已将其劳动力使用权转让给用人 单位,或者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力已取得使用权。,“用工”,劳动力被实际使用,劳动力未被实际使用 但处于被控制状态,“使用说” 与“控制说”?,在用中的控制,备用中的控制,劳动关系的认定 (三)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志3(4), “用工”的法律属性 (1)“用工”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行为; (2)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0、“用工”意味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口头劳动合同或推定劳动合同; (3)“用工”表明(书面、口头或推定)劳动合同已在履行。,劳动关系的认定 (三)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志3(5),应当采用“控制说”? 劳动关系是劳动力使用关系,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转让劳动力使用权的合同关系,而劳动力使用权的实质是对劳动力的控制。 劳动者的劳动力无论是处于在用还是备用的控制状态,都已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权利义务的客体。 劳动关系运行的实践中,劳动力即使未被实际使用,只要存在一定的控制关系,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劳动力与劳务的地位比较,生产要素: 劳动力 劳动工具 劳动对象,产品:
11、物质产品 精神产品 劳务产品,组织生产,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二)区别的要点和法律意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三)案例1,医院护工纠纷案(案情简介) A医院在1995年7月前,陪护人员处于无组织状态,患者自己聘请陪护人员,陪护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患者直接支付给陪护人员。 7月A医院进行陪护管理改革,将陪护人员组织起来。由A医院护理部对原零散的陪护人员进行考核,合格者由护理部登记注册,并发给护工证;其护理工作由护理部根据患者的要求统一安排,实行轮班制度,要求护理人员遵守A医院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其报酬由A医院以工资形式发给,并通过银行直接记入陪护人员的工资存折。陪护费按医院规定的标准
12、由患者随同诊疗费、药费一起支付给医院。同时,还存在着少量的未经A医院护理部登记和安排的自行从事陪护工作的人员。,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三)案例2,2002年7月A医院与其经营合作单位B公司签订关于规范管理陪护工工作的协议(简称协议),其中规定:A医院委托B公司代为管理陪护人员,均为现在医院病区内从事陪护工作的人员;B公司协助A医院搞好护工管理工作,进行专业培训;护工必须遵守A医院的各项有关规定;由A医院对护工进行有关医院规章制度及生活服务方面的培训,培训合格的人员才可从事陪护工作;招聘新的陪护人员,须由A医院进行素质考核,而B公司向A医院提供派往医院陪护人员名单,以备A医院核实确认,如有
13、变更、增减须及时通知A医院。同年9月16日,A医院根据协议向各临床科护长发布的关于规范陪护人员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指出:所有陪护人员于9月30日前到B公司报名登记,由B公司派到各病区从事陪护工作,其工作安排和各项待遇按以往规定执行;从10月1日起,任何人员未经B公司登记和安排都不得在各病区从事陪护工作。,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三)案例3,C某等15人从1990年起一直在A医院从事陪护工作,1995年7月经A医院护理部登记注册成为护工,其中1人还有加盖护理部公章的聘用合同书,而A医院编制内工勤人员和聘用制医务人员的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合同书,则加盖有劳动合同专用章。A医院发出通知后,有10人
14、在10月1日前到B公司报到登记。她们认为,其劳动关系被A医院单方解除,并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故要求A医院按照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而A医院认为,护工直接为患者服务,患者向A医院交纳医疗费用时,清单中列明了陪护费数额,A医院对陪护费提取管理费后,全部按各个护工的陪护时间和陪护种类发给了护工,这是代理患者转交陪护费而不是发工资,因而其与护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C某等人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三)案例4,仲裁机构认定C某等人与A医院有事实劳动关系和A医院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并裁决A医院向C某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5、A医院不服该项裁决,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C某等人与A医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通知并不构成劳动关系的解除,而只是变更护工管理机构,故判决不支持C某等人的经济补偿金请求。 本案需讨论的问题 1、A医院、陪护人员、患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定性? 2、A医院、B公司、陪护人员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定性? 3、本案是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还是变更? 4、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5、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变更协议的护工应当如何处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三)案例5,医 院,病人,护工,劳务关系,病房管理,医 院,病 人,护工,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医 院,护工,合作单位,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16、病人,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第一阶段,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四)外聘教师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的图示,劳务派遣 (二)定义,派遣单位受用工单位的委托或者按用工单位的需要招聘劳动者,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其劳动过程由用工单位管理,其工资、社会保险费等项待遇由用工单位提供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员工,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就其提供的服务支付劳务费。 特殊的用工形式、就业形式和就业服务形式。,劳务派遣 (三)分类1,雇佣型派遣与登录型派遣,劳务派遣 (三)分类2,系统内派遣与社会化派遣,派遣 单位,母子或
17、其它 控制关系,企业,下属 单位,劳动 者,本系统下岗职工、 失业人员、职业家属,劳动 者,企业,派遣 单位,独立 于 用工 单位,社会上任何劳动者位,社会 上 任何 单位,劳务派遣 (四)劳动关系的结构,劳务派遣 (五)用工单位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1,派遣单位的资格和信用基础 派遣单位独立于企业,劳务派遣 (五)用工单位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2,可适用劳动派遣的岗位 临时性岗位 辅助性岗位 替代性岗位,劳务派遣 (五)用工单位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3,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用工合同(岗位合同),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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