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版国标安规宣贯课件(线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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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标安规宣贯,本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下达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国标制定计划(20067274-Q-524)编制。由全国高压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在编写过程中,考虑到其适用范围已不局限于传统的电力行业,经请示将名称改为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编写依据,本标准的编制任务下达后,适逢750kV输变电工程投运和特高压交直流工程启动、建设并投运。为了将750kV、特高压交直流工程的安全技术以及近年来的新设备、新技术纳入到本标准之中,相关电力企业结合特高压工程的建设进行了科研、试验、理论计算等专项工作。经过几年的建设、运行的经验积累,到2009年底, 75
2、0kV、特高压交、直流的相关安全要求,包括安全距离等已形成相关技术文件,体现适应目前形势下电力安全管理水平的条文也经过了实践和验证。具备了国家标准制定的基础。2010年重新启动后,召开标准编制工作组正式会议6次,由初稿到送审稿总计20稿(包括电子交流版)。,主要编写过程,2010年3月,标委会正式启动了国标制定工作。 2010年8月,工作组向标委会提交了安规(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标委会和中电联分别向标委会委员、电力企业和社会上大型用电用户公开征求意见。 2010年9 月中旬至10月中旬收到以邮件、纸质、电话形式的返回意见。经整理分析,共有17单位/委员的返回意见160 条,体现了各方面对本
3、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主要编写过程,返回意见分散性较大。有的要求条文更严、更细、更具体。更多的意见是:工作标准应具备指导性,特别是在电力生产现行体制下,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还在发展中,应侧重提出共性要求规约,不宜将传统模式简单的强制固化,以促进各企业的电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编写工作组经反复讨论,采纳后一种意见。 2010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结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征求意见稿)返回的意见对标准进行了修改,并提交了修改稿。 2010年11月下旬,经编写组对修改稿进一步完善,形成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送审稿。,主要编写过程,国标安规的编写,是在原能源部颁发的DL 409
4、-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结实践经验并结合近年来电力工业装备的进步、电力经营和用电现状、电力技术发展、安全状况以及电力体制改革的实际编制。具体如下述:,标准编写原则,结合目前电力生产的发展现状和管理模式,充分吸收电力安全生产的技术发展成果,体现并促进技术和管理的进步。 安全管理要求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突出共性,有较强的通用性和指导性。 编写格式应符合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 / T 1 .1 -2009 的要求。,标准编写原则,本标准共设12章 ,合计197 条,设有7个附录。 本标准除5(安全组织措施)和7.3.4
5、(操作票填写)为推荐性条文外其余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的框架及主要内容如下:,标准主要编写内容,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作业要求 5 安全组织措施 6 安全技术措施 7 线路运行与维护 8 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 9 线路作业 10 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11 带电作业 12 电力电缆工作,标准主要编写内容,国标 1 范围 对应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新增 3 术语和定义 新增 4 作业要求 新增 5 安全组织措施 对应 6 安全技术措施 对应 7 线路运行与维护 对应 8 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 对应 9 线路作业 对应 10 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对应 11 带电作业 对应 12
6、电力电缆工作 对应,国标与行标章节对比,行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三章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第四章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二章 线路运行与维护 第七章 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 第五章 一般安全措施 第六章 配电变压器台上的工作 第八章 第十三节 第八章 带电作业 第九章 电力电缆工作,标准的结构部分仍保持与原能源部的行业标准DL-408-91基本一致。这是因为多年来电力行业的作业内容和方法未发生大的改变。但是个别工艺如“带电爆炸压接”、“带电气吹清扫”等,由于其使用范围狭窄,未在标准中规定;“爆破”作业按现行国家专业管理要求实施,未在标准中规定;“配电变压器台上的工作”扩展为“配电设备上的工作”;“起
7、重运输”、“带电作业时具体的安全技术要求”等内容,国家或行业有明确而细致的规定,故也未在标准中进行详细规定,仅作原则要求;按国家标准对高压与低压的定义进行了修编。,标准主要创新点,标准的适用范围与IEC/TC 99的标准保持一致。“适用范围” 是全社会同功能、同标准。即包括了厂矿企业或其它工业、农业、商业、公共设施的电气系统。为保持适应性和过渡期,本标准提出“具有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用电单位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等明确的使用范围。,标准主要创新点,标准与安全管理的现时格局保持一致。标准没有将传统的电业安全监控模式固化,而是在传统模式中纳入现阰段的管理方式内容,同时不排斥其他行
8、之有效的模式,以促进电力安全领域的发展和进步。如:新增了无监护操作,即单人操作等;在传统模式工作票制度中,补充了“带电作业工作票”、“紧急抢修单”等内容。,标准主要创新点,标准与现场安全技术需求保持一致。标准引入了近年的电力安全技术研究成果,包括交统750kV、1000kV的作业安全距离,直流50kV至800kV的作业安全距离,增加了线路直升飞机作业方式,适应了现场安全工作的需要。,标准主要创新点,表1 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 1、表1交流500kV及以下的安全距离取自DL409-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表2)。
9、 2、表1中增加了750kV、1000kV及高压直流输电设备的安全距离取自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表5-1)。,数据来源及引用相关标准说明,表 2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数据取自DL408-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表 1)中的10 kV及以下、35 kV的数据。,数据来源及引用相关标准说明,表 3 人员工作中与设备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 数据取自DL408-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表 2)中的10 kV及以下、35 kV的数据。,数据来源及引用相关标准说明
10、,表 4 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工作的安全距离 1、表4 交流500kV及以下的安全距离数据取自DL409-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工作的安全距离(表 3)。 2、表4中增加了750kV、1000kV及高压直流输电设备的安全距离取自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表5-2。,数据来源及引用相关标准说明,表 5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在电力设备附近进行起重作业时,起重机械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 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摘自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表9.5.6。,数据
11、来源及引用相关标准说明,附录F 标示牌式样 标示牌的颜色参照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的规定。,附录说明,附录E 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的项目、周期、要求,参照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的有关内容。其中携带型短路接地线工频耐压试验的周期改为5年;绝缘鞋、绝缘绳的试验要求仍按DL 408-91附录四中的要求。,附录说明,本标准与国标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热力与机械部分)共同组成电力安全管理领域的系列标准。,与其他标准的关系,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标准条文中5和7.3.4为推荐性条文,其余为强制性条文。
12、 另:国标中“不应”对应行标中“严禁”、“禁止”; “应”对应行标“应”、“必须”。,标准性质,国标安规与行标安规 对比,1 .在范围中原则明确了原行标第1、2条中对执行安规的要求。其次,在范围中明确了适用范围,但范围变窄,对66kV以下电压等级设施的发电企业,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设施的用电单位无强制约束(原因是部分用户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强制要求后其难以实施)。,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生产单位以及在电力生产场所工作人员的基本电气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发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输电、变电和配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
13、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用电单位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 其他电力企业和用电单位也可参考使用。,第1条: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电力系统发、供、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第2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在运用中的发、变、送、配、农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1 范围,G B 安 规,DL
14、409-91规程,3 术语及定义,3.1 2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为高压;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为低压。GB/T2900.50-2008中的定义 2.1 中601-01-2627引用其的标准。 3.10明确了个人保安线的概念 。 3.12明确了配电设备的基本范畴。 其余均为引用条款,如3.6为行标第3条中的内容;3.11为行标第135条中的内容等。,G B 安 规,DL 409-91规程,3.1 低电压用于配电的交流电力系统中1
15、000V及其以下的电压等级。 3.2 高电压 通常指超过低压的电压等级。 特定情况下,指电力系统中输电的电压等级。 3.10 个人保安线 用于保护工作人员防止感应电伤害的接地线。 3.12 配电设备 用于向一个用电区供电的变压器、高低压开关、线路、控制和计量等设备的统称。,第4条: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4 作业要求)4.1 工作人员,4.1.1为原第5条部分内容修编。明确了体格检查至少每两年一次,较原规程严格 4.1.2为原第5条部分内容修编。将原行标“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改为“掌握触电急救等救护法
16、”,强调触电急救的重要性。 新增“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是对岗位安全素质,特别强调对技能的原则要求。 4.1.3为原第5条部分内容修编。新增“电气业务技能”等内容。 删除原行标第6条。对安规掌握程度的检查方式等内容(国标未明确),需企业按国家安全生产法中提出的“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进一步提出定性、定量的要求。,G B 安 规,DL 409-91规程,4.1.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至少每两年一次); 4.1.2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应掌握触电急救等救护法; 4.1.3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
17、能,熟悉电气设备及其系统;,第5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约两年一次);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并经考试合格; 三、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第6条:电力线路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 并经考试合格后 ,4.2作业现场,G B 安 规,4.2.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作业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等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应确认合格、齐备; 4.2.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指定专
18、人检查、补充或更换。,4.2.1对DL 409-91规程的补充完善,明确作业现场对生产条件等的原则要求。 4.2.2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新增了对急救用品的原则要求,体现对作业人员的保护,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4.3 作业措施,G B 安 规,4.3.1在电力线路(以下简称“线路”)及配电设备上工作应有保证安全的制度措施,可包含工作申请、工作布置、现场勘察、书面安全要求、工作许可、工作监护及工作间断和终结等工作程序。 4.3.2在线路及配电设备上进行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工作时,应向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提出停电申请,由调度机构管辖的需事先向调度机构提出停电申请,方可安排检修工作。 4.3.3在检修工
19、作前应进行工作布置,明确工作地点、工作任务、工作负责人、作业环境、工作方案和书面安全要求,以及工作班成员的任务分工。,4.3.14是对原第三章内容进行归纳、补充完善,明确作业的基本流程,特别强调作业前的过程组织要求。,4.4 其它要求,G B 安 规,4.4.1 工作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4.4.2 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并组织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4.4.3 野外作业前,应根据野外工作特点做好工作准备,对工作环境的危险点进行排查,并做好防范措施。 4.4.4 配电系统中的开关站、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可参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
20、和变电站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7条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8条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刑事处分。,4.4.1-3为新增内容,强调作业人员的知情权、负责人的现场处置权和对野外作业的原则要求,突出以人为本的原则。 4.4.4为新增内容,明确了配电系统中的开关站、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可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弥补了原行标中相应安全要求的缺失。 删除第7条、第8条,对违规人员的处理需结合国家法律
21、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不由安规规定。,DL 409-91规程,5 安全组织措施(推荐性要求),G B 安 规,5.1一般要求 5.1.1安全组织措施作为保证安全的制度措施之一,包括工作票、工作的许可、监护、间断和终结等。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专责监护人和工作班成员在整个作业流程中应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5.1.2工作票是准许在线路及配电设备上工作的书面安全要求之一,可包含编号、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计划工作时间、工作许可时间、工作终结时间、停电范围和安全措施,以及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班成员等要求。 5.1.3除需填用工作票的工作外,其它可采用口
22、头或电话命令方式。,第32条:测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塔号,悬挂警告牌,修剪树枝,检查杆根地锚,打绑桩,杆、塔基础上的工作,低压带电工作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等,按口头和电话命令执行。,5.1.1将原第三章相关内容进行归纳,提出了安全组织措施的主体内容。 5.1.2提出了工作票的主体内容。 5.1.3原则明确了口头、电话命令的范围,具体内容由各单位自行明确,国标采用列举方式不适宜(取消了原32条)。,DL 409-91规程,5.2现场勘察,G B 安 规,5.2.1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需现场勘察的线路作业,作业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 5.2.2现场勘察应查看现场检修(施工
23、)作业范围内设施情况,现场作业条件、环境,应停电的设备、保留或邻近的带电部位等。 5.2.3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制订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新增内容: 5.2.1 线路作业具有点多、面广、线长、施工复杂、危险性大的特点,从众多事故案例分析,许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作业人员事前缺乏危险点的勘察与分析,事中缺少危险点的控制措施所致,因此作业前的危险点的勘察与分析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组织措施。 5.2.2明确了现场勘察内容的要求。 5.2.3提出了需编制三措的作业项目的原则要求。,5.3工作票种类,G B 安 规,5.3.1需要线路或配电设备全部停电或部分
24、停电的工作,填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A)。 5.3.2带电线路杆塔上与带电导线符合表1最小安全距离规定的工作以及运行中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B)。,第29条: 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1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A); 2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B); 3 口头或电话命令。 第30条: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1 在停电线路(或在双回线路中的一回停电线路)上的工作;2 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变压器台架上或配电变压器室内的工作。所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该配电变压器台架或配电变压器室内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 第31条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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