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2012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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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董事长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鑫安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1、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负责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公司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3、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
2、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4、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5、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6、保证公司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7、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8、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
3、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9、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0、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11、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12、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3、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
4、平。 14、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16、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17、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 18、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19、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20、煤矿发生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
5、防止事故扩大。 21、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二、责任追究 1、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4、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或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责任追究。 5、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责任
6、: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6、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7、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 8、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
7、,负直接责任。 9、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10、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1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应负直接责任。 12、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负直接责任。 13、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负
8、直接责任。 14、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负直接责任。 15、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负直接责任。 16、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17、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负主要责任。 18、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应负主要责任。 19、煤矿企业未建
9、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直接责任。 20、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负直接责任。 21、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22、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23、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24、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负直接责任。 25、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大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
10、刑事责任。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董事会领导下,对全矿的安全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我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1、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负责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我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3、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
11、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4、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5、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6、保证我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7、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8、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
12、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9、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0、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11、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12、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3、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
13、安全管理水平。 14、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16、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17、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 18、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19、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20、落实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法定代表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
14、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21、煤矿发生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22、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二、责任追究 1、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15、。 4、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或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责任追究。 5、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6、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7、煤矿未按照有
16、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 8、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负直接责任。 9、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10、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1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应负直接责任。 12、违
17、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负直接责任。 13、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负直接责任。 14、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负直接责任。 15、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负直接责任。 16、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17、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18、除安全事故隐患的,负主要责任。 18、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应负主要责任。 19、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直接责任。 20、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负直接责任。 21、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22、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23、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24、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造成管理
19、空岗的,负直接责任。 25、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大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党委书记是全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负总责,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全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
20、改。 3、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总结部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6、组织制定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和规划。积极组织开展全矿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7、掌握全矿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8、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9、参加各类事故的抢救和分析处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
21、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处分和上级的责任追究: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对全矿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4、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
22、准和技术规范,应负重要责任。 5、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负重要责任。 6、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的,负重要责任。 7、不能及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8、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的,应负直接责任。 9、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10、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负直接责任。 11、在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党委书记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12、在党委副书记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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