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西周正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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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约公元前11世纪前770年),学习要求:,掌握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礼与刑的关系、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一些重要问题。,本节内容,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西周的立法概况 三、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 四、西周的司法制度,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一),(一)“天命转移”的神权法思想 (二)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思想 (三)“亲亲”“尊尊”思想,二、西周的立法概况,(一)周公制礼 (二)西周时期的“礼” (三)吕刑 (四)九刑 (五)遗训、殷彝,三、礼刑关系,(一)礼与刑有相同点二者关系密不可分 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 2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
2、能和作用。 (二)礼与刑又不完全相同,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1.礼与刑作用不同。 2.礼与刑适用原则不同。,四、刑法制度,(一)刑法原则 (二)刑罚体系 (三)主要罪名,四、刑法制度,(一)刑法原则 1 因地因时制宜: 尚书康诰:“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 周礼秋官大司寇说:“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四、刑法制度,(一)刑法原则 2耄、悼、愚犯罪予以赦免: 八十、九十曰“耄”,七岁曰“悼”, “愚”即白痴,四、刑法制度,(一)刑法原则 3无简不听. 礼记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有旨无简不听。” 郑玄 注:“简,诚也。有其意无其诚者,不论以为罪。”
3、 孔颖达 疏:“既得其所犯之罪虽有旨意,无诚实之状,则不听之,不论以为罪也。”,四、刑法制度,(一)刑法原则 4区分故意与过失、区分偶犯与惯犯。 过失为“眚”,故意为“非眚”, 偶犯为“非终”,惯犯为“惟终”,四、刑法制度,(一)刑法原则 5罪疑惟轻。 夏朝:“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发展 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赦从罚,五罚之疑有赦,赦从免。”,四、刑法制度,(一)刑法原则 6.宽严适中,四、刑法制度,(一)刑法原则 7.罪责自负原则 夏商“罪人以族”的原则。 西周提出“罪人不孥” 、“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四、刑法制度,四、刑法制度,(二)刑罚体系 奴隶制五刑的完备:“墨罚,劓罚,剕
4、罚之,宫罚,大辟。还有:赎刑 、劳役刑、流刑等、 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四、刑法制度,(二)刑罚体系 A死刑与肉刑 (1)法条数目: 周初:周礼秋官司刑载:周初有五刑二千五百条,即“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刖罪五百,宫罪五百,杀罪五百”。 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改为“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四、刑法制度,(二)刑罚体系 A死刑与肉刑(奴隶制五刑) (2)死刑方式: 磬qng :古代打击兵器,形状像曲尺,用玉、石制成,可悬挂。缢杀:“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王侯与公族中有犯死罪的,在偏僻的郊野用绳子勒死,以保
5、权其家族脸面。 磔zh:古代一种酷刑,把肢体分裂。 膊b:赤身分裂人肌体的死刑。 辜g 肢解,分裂肢体。 周礼秋官掌戮:杀王之亲者辜之。韩非子内储说上:大罪莫重辜磔于市。,四、刑法制度,(二)刑罚体系 B赎刑 (1)概念 (2)吕刑:凡被处以墨、劓、剕、宫、大辟五刑者,如其罪可疑,分别赎以黄铜600两、1200两、3000两、3600两、6000两 (3)赎刑和罚金的区别,四、刑法制度,(二)刑罚体系 C劳役刑 (1)概念 (2)周礼秋官大司寇载:“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 周礼秋官司圜也谈到:“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
6、。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D 流刑,四、刑法制度,3罪名 (1)犯王命罪: (2)不孝不友罪:(3)寇攘奸宄:(4)群饮罪:(5)杀越人于货罪:(6)贼、藏、盗、奸: (7)五过之疵,四、刑法制度,3罪名 (1)犯王命罪:国语周语记载:“乃有不用我降尔命,我乃其大罚殛之。” 尚书康诰记载“犯王命必诛。”,四、刑法制度,3罪名 (2)不孝不友罪: “善父母为孝,善兄弟为友。”不孝父母就是指儿子对父母供养有缺,对父母不尊重等,不友,是相互的,即弟不敬兄,兄不爱弟。,四、刑法制度,3罪名 (3)寇攘奸宄:西周的罪名,是四个罪名的组合,“寇”,强行劫取;“攘”,秘密窃取;
7、“奸”,外乱,泛指起于外部的妨碍统治秩序的犯罪;“宄”,内乱,泛指起于内部的妨碍统治秩序的犯罪。,四、刑法制度,3罪名 (4)群饮罪:即聚众饮酒。尚书康诰:“群饮,汝勿佚y,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 (5)杀越人于货罪: “越”,抢劫;“于”,取;“货”,财物。“杀越于人于货”意思是将人杀死,强取人的财物。 (6)贼、藏、盗、奸:这也是一个罪名的组合。贼:破坏礼法秩序;藏:窝藏罪人;盗:窃人财物;奸:从外部破坏秩序。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载:(周公)“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四、刑法制度,3罪名 (7)五过之疵c: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赦从罚,五罚之疑有赦,赦从免。
8、” 但在赦免罪犯不加论处时,可能出现的弊病。所谓五过之疵c,即审判官在按五等过失免人之罪时所出现的五种弊病: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意思是在赦免罪犯时因为是旧僚而袒护;因为报恩而翻案;因为亲属而包庇;因为受贿而开脱;因为旧交而留情。,五、民法制度,到了西周时期,在经过夏商两代的长期积累之后,奴隶制经济得到较为充分的发展,特别是至西周中期以后,严格意义上的宗法体制在悄悄演化与瓦解,以私有权为中心的民事关系和相应的民事规则才逐渐丰富起来。西周的民事法律规范涉及到所有权、债、契约、商品交换、婚姻、继承等许多方面,无论是其形式还是其内容都具有早期奴隶制社会的特色。,五、民法制度,1、所有权 在中
9、国奴隶制时代,天子或王对土地和人民享有的所有权与贵族、自由民的个人财产私有权并存,也就是说,王或天子是完全的民事权利主体,而各级奴隶主贵族和平民则是不完全的民事权利主体,对于除土地之外的其他私有财产才能享有所有权。“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根据西周的宗法制,土地在法律上全属周王所有,除王室直接控制王畿的土地之外,周天子将土地分别赐给各诸侯,诸侯又分封给各级卿大夫。自天子至卿大夫,都把土地分成小块给一家一户的生产者耕种,称井田。周天子有权收回所赐的土地,诸侯以下分得的土地只能由嫡长子世袭占有、使用、收益,而不得买卖或转让。 西周中期以后,逐渐出现了贵族以土地租赁、交换和充当赔
10、偿的事例,而且事实上得到了法律的承认,说明贵族事实上已取得了土地的处理权,原属国王享有的土地所有权逐渐为各级诸侯私有所取代。,五、民法制度,2、契约 西周时凡因债务纠纷涉讼的,要有契q约作为文字证明,官府才予以受理。官府审理债务案件,都须有契约做依据。西周的契约形式,主要有“傅别”和“质剂”两种。 1)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周礼天官小宰 :“听称责以傅别”。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2)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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