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施工员1:职业标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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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 装饰施工员培训,主讲:孟银忠 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2,职业标准解读,1,“装饰施工员”通用知识,2,“装饰施工员”岗位知识与专业技能,4,“装饰施工员” 基础知识,3,学习提纲,3,4,1职业标准出台背景和意义,1.1 施工现场“几大员”经历了三个阶段 (1)岗位证书阶段。1986年起,原建设部先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员、质量员、预算员等“几大员”实行岗位证书制度,建设部负责统一证书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岗位培训、考核发证及后续管理,岗位证书作为审查企业资质等级的凭证。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才停止岗位证书与企业资质的挂钩。 (2)持证上岗阶段。19
2、91年,原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颁布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将岗位证书作为相关人员的上岗凭证,实行行政许可。实施范围也从建筑施工逐步扩展到市政公用、房地产、物业管理、城建档案等相关领域。 (3)岗位培训阶段。2003年国务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取消了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核准,建设部“几大员”岗位,5,1职业标准出台背景和意义,在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一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从2008年开始,住建部及时调整了工作思路,一方面仍继续密切关注国家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工作的动态;另一方面着重加强自己的基础性工作,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梳理岗位设置,研究岗位性质,编制职业标准。历
3、时近3年,编制完成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6,1职业标准出台背景和意义,2008年底申请立项 2009年5月批准立项 2009年6月成立编制组, 召开第一次编写会议 2009年9月召开第二次编写会议 2010年4月组织征求意见 2010年9月完成送审稿 2010年10月召开审查会议 2011年3月完成报批稿 2011年7月批准发布 2012年2月出台实施意见,7,1职业标准出台背景和意义,1.3 职业标准出台的重要意义 颁布职业标准,出台实施意见,这是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史上的一件大事,其重要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部颁规范性文件,为各地开展岗位培训、考核、发证提
4、供了制度保障和政策依据; 二是完成了岗位培训考核制度的顶层设计,逐步统一和规范各省培训考核做法; 三是省内统一考核评价等重要措施的提出和实施,为将来继续争取建立“几大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奠定了基础。,8,9,1 总则,目的: 现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 职业能力评价 指导专业人员使用 教育培训 科学施工、工程质量安全,1.0.1为了加强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专业人员的职业能力评价,指导专业人员的使用与教育培训,促进科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制定本标准。,10,1 总则,谁来用、怎么用: 建筑企业 使用 教育培训机构 教育培训 行业组织 评价 行业主管部门 人才队伍规划,
5、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业企业、教育培训机构、行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人才队伍规划、教育培训、评价、使用等。,11,1 总则,职业岗位分类: 八大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 企业类型分类:,1.0.3本标准所指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其中,施工员、质量员可分为土建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市政工程四个子专业。,12,1 总则,职业标准的构成: 工作职责 专业技能,1.0.4本标准为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相关专业人员规定了所应履行的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基本要求。有关地
6、区和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对本地区及企业的相关专业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专业知识 通用知识 基础知识 岗位知识 职业评价,13,1 总则,这是一句看似废话的“有用的话” 。,1.0.5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岗位设置、工作职责确定、教育培训和职业能力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2 职业能力评价,综合评价法: 专业学历 职业经历 专业能力,4.1.1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职业能力评价,可采取专业学历、职业经历和专业能力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其中专业能力评价采用专业能力测试方法 。,评价指标: 专业学历以文化程度为评价指标 职业经历以施工
7、现场职业实践年限为评价指标 专业能力以专业能力测试成绩为评价指标,职业能力评价competency assessment guidelines 通过考试、考核、鉴定等方式,对专业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进行测试和判断。,15,2 职业能力评价,4.1.3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参加职业能力评价,其施工现场职业实践年限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 表4.1.3 施工现场职业实践最少年限(年),16,2 职业能力评价,4.1.2 4.1.7规定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专业能力测试具体要求 。 专业能力测试要求,注1:专业能力测试重点考查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注2
8、:已通过施工员、质量员职业能力评价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他岗位的职业能力评价,可免试部分专业知识 。,17,4.1.8 职业能力评价的 组织实施 统一标准 统一大纲 统一证书 统一组织 统一考试,18,2 职业能力评价,4.2.1 4.2.8八大员专业能力测试权重 。 【例】 表4.2.1 施工员专业能力测试权重,19,20,1 相关概念,1.1 专业知识 完成专业工作应具备的通用知识、基础知识和岗位知识。 完成专业工作应具备的专门知识 专业知识=通用知识+基础知识+岗位知识。,专业知识,通用知识,基础知识,岗位知识,21,1 相关概念,1.2 通用知识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
9、作,应具备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与管理知识。 各岗位专业人员应具备的共性知识 建设法规、工程材料、工程识图、施工工艺、项目管理 对其深度和广度的要求各岗位有所不同 “了解”、“熟悉”、“掌握”三种层次 通用知识公共基础(课)知识,22,1 相关概念,1.3 基础知识 与职业岗位工作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 基础知识因岗位而异 基础知识专业基础(课)知识 1.4 岗位知识 与职业岗位工作相关的专业标准、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岗位要求。 岗位知识因岗位而异,23,1 相关概念,1.5 专业知识目标的层次 分为“了解”、“熟悉”、“掌握”三种层次 了解:对所列知识有一定的认识和记忆 能记 熟悉
10、:能记忆所列知识,并能对所列知识加以叙述和概括 能记+会说 掌握:能记忆所列知识,并能对所列知识加以叙述和概括,同时能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能记+会说+会用,24,2 通用知识解读,通用知识的构成及程度要求,25,2 通用知识解读,通用知识的范围,26,2 通用知识解读,2.1 建设法规 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27,2 通用知识解读,2.2 工程材料,28,2 通用知识解读,2.2 工程材料,29,2 通用知识解读,2.3 工程识图,30,2 通用知识解读,2.4 施工工艺,31,2 通用知识解读,2.4 施工工艺,32,
11、2 通用知识解读,2.5 项目管理 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及组织 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 施工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 施工项目目标控制 施工项目目标控制的任务 施工项目目标控制的措施 施工资源与现场管理 施工资源管理的方法 施工现场管理的内容,33,3 基础知识解读,基础知识的构成及程度要求,34,3 基础知识解读,35,3 基础知识解读,3.1 关于施工员、质量员基础知识 力学知识 四个专业有差别, 土建专业:平面力系、静定结构的杆件内力 、杆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设备专业:平面力系、杆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流体力学。 建筑构造、建筑结构和建筑设备知识 土建施工、装饰装修专业以建筑构造、建筑结构知识为主
12、; 设备安装专业以建筑设备知识为主; 市政工程专业以市政工程构造、结构知识为主。,36,3 基础知识解读,3.1 关于施工员、质量员基础知识 预算知识 土建施工专业以土建预算为主; 装饰装修专业以装饰预算为主; 设备安装专业以安装预算为主; 市政工程专业以市政工程预算为主。 测量知识 土建施工、装饰装修专业以建筑施工测量为主; 设备安装专业以安装测量为主; 市政工程专业以市政工程测量为主。,37,38,一、熟悉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权重 0.03),1.建设法规的定义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
13、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建设法规体现国家对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市政及社会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协调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39,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国家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在对建设活动进行管理,与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材和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之间产生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建设活动是由许多行业、部门、单位和人员共同参与的复杂活动,必须相互协作才能完成。因此,在建设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寻求合作伙伴等各种协作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在建设活动中,经常会涉及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财产赔偿等公
14、民个人权利的问题,由此而产生国家、单位和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4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五个层次组成,采用梯型组成形式。,建设法律 建设行政法规 建设部门规章 地方性建设法规 地方建设规章,3.建设法规体系,41,一、熟悉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权重 0.03),(一) 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经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
15、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5条,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自2011年7月1日执行 。,42,1. 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3,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
16、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44,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
17、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45,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18、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2.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46,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9、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47,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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