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卢仲毅教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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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卢仲毅 教授,“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侵权责任法要点,明确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医疗行为无过错才免责 提供的任何医疗行为都不存在过错) 明确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对象,未尽告知义务需要担责 医方举证责任明显减轻 但三种法定情况医方仍需举证 “药物等损害”可先济患者再追偿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损害要负法律责任 过度检查将受到限制 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种情况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医方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种情形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方应按规定书写并保管病历资料,并应当向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一、侵
2、权责任法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例一 疑肠道肿瘤作肠镜特检:主刀资格合格、术前准备充分,操作严格按标准程序,术前主刀的助手也告知病情、检查目的和风险(包括穿孔并发症)、防范措施等及书面同意书,但术中因病变导致肠壁变薄发生穿孔。 有损害+有过错(主刀未亲自对患者告知),“过错原则” 以过错行为作为确定责任的依据,法国学者耶林说“使人承担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错”,即使医疗行为造成患方损害,如医方无过错,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例二 中心静脉置管时,导致动脉穿孔大出血死亡 1.指征充分明确,无更为安全的替代检查方案
3、2.操作者获该技术资格准入 3.该技术有明确的操作规范、风险及防范措施 4.操作时没有违反规范 5.术前有主操作者医患沟通并有书面告知同意书 6.发生损害后医方的抢救措施及时、正确 7. 上述医疗行为均有完整记录,证实无过错-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根据这一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并且造成了其相应的损害后果,表明患方在医疗侵权案件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将明显增加。,二、侵权责任法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况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例三 心肺复苏术
4、没有打开气道之类的记录 例四 抢救休克中没有用氧之类的记录,例五 某患儿住院十天,病情复杂,且危重,诊断未确定,医治无效死亡有损害 10天内没有一次科内、院内会诊讨论记录,没有一次疑难危重病讨论记录(违反核心制度)或缺主任查房(违反三级查房制度),例六 一患者疑颅内感染,临床上有轻中度颅压增高表现,电解质检查发现血钠115mmol/l,检验科及时报告病房医师,而医师未按“应答标准”作出解释或复查或处理(没有记录能证明),报告后3小时,患者因呼吸又突然停止死亡。,有违反制度 (临床危急值应答制度),有(死亡)损害,有过错 推定,若医方举证:死亡损害与违反制度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 有颅压增高,脱水
5、剂使用规范; 按制度查房,病情尚稳定,有记录,没有严重颅压增高表现; 关键是死亡抢救中,在气管插管时从气管内吸出食物残渣. 吸入呕吐物窒息导致死亡(有抢救病史记录),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主要修订条款,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纪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急诊留观纪录:重点纪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入院记录中辅助检查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号。 首次病程记录应
6、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 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会诊记录内容包括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执行情况。,手术前小结应记录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相关情况等。 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
7、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 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是指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病人离室前,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剂手术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对的记录,输血的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核对。应有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核对、确认并签字。(手术安全核查记录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
8、师签名等。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告知范围及内容: 1.病情 口头告知 重点有记录(证明你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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