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化制氢装置工程采购、施工(c8)总承包合同2014123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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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惠州炼化二期项目 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 惠州炼化二期项目煤气化制氢装置工程采购、施工(C8)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 EQGS00632发 包 人: 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惠州炼化分公司承 包 人: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5第一条 工程概况6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6第三条 合同工期6第四条 质量标准6第五条 合同价格6第六条 承包人承诺7第七条 发包人承诺8第八条 履约保函8第九条 质量保证金8第十条 词语含义8第十一条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8第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联系人9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10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2第一
2、条 一般规定12第二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19第三条 设计文件20第四条 发包人21第五条 承包人22第六条 监理人24第七条 分包26第八条 现场27第九条 工程质量管理及要求29第十条 健康、安全、环保37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45第十二条 工期46第十三条 暂停施工49第十四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51第十五条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5第十六条 样品56第十七条 试验和检验57第十八条 变更与调整59第十九条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62第二十条 工程试车64第二十一条 机械竣工及中间交接、交工验收、竣工验收65第二十二条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责任67第二十三条 违约68第二十四条
3、合同的解除和终止70第二十五条 索赔71第二十六条 保险73第二十七条 不可抗力75第二十八条 保障76第二十九条 审计和记录77第三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78第三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78第三十二条 合同文件的修改79第三十三条 互相免责79第三十四条 税务80第三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80第三十六条 合同份数80第三十七条 其他81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82第三条 设计文件82第四条 发包人82第五条 承包人83第六条 监理人84第七条 分包84第十条 健康、安全和环保85第十二条 工期85第十四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85第十八条 变更与调整86第十九条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86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4、90合同附件一 工作范围和界面91合同附件二 工程量清单价格表107合同附件三 保密协议108合同附件四 HSE协议书114合同附件五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119合同附件六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121合同附件七 采办界面及相关附件123合同附件八 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合同进度计划)134合同附件九 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清单135合同附件十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136合同附件十一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137合同附件十二 专业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138合同附件十三 劳务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139合同附件十四 工程使用P6+PowerPIP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140合同附件十五
5、 合同格式文件141合同附件十六 惠州炼化二期项目管理制度、办法、细则汇编150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惠州炼化分公司注册地址:惠州大亚湾澳头石化大道中302号承包人: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胜利街18230号 鉴于,发包人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的公司,拟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化工业区投资建设煤气化制氢装置工程采购、施工(C8)总承包项目;鉴于,承包人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的公司,具备提供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提供煤气化制氢装置工程采购、施工(C8)总承包项目施工服务的全部资质、资格和条件;鉴于,
6、承包人在提供建筑工程或炼油化工行业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良好信誉,愿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供煤气化制氢装置工程采购、施工(C8)总承包项目的施工服务;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在合同签订之前,承包人被认为已经熟悉为执行本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各种规定和要求;承包人熟知项目的性质、项目所在地情况;承包商熟知项目对设备、材料的特性、数量和质量的要求;承包人熟知执行项目所需设计、采购、施工以及其他工作/服务的性质与工作量;承包人熟知为执行
7、项目所有人员、设备、材料、物资供应以及施工机具设备进、出项目现场的要求;承包人熟知为执行本项目的交通运输条件和情况;以及作为合格的承包商应当知悉的所有与执行本合同项目相关的其他事项。承包人对上述可能会影响承包人执行本合同工作事项的任何过错,都不减少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第一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煤气化制氢装置工程采购、施工(C8) 1.2 工程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化工业区 1.3 工程规模:1000万吨/年常减压蒸馏装置、200万吨/年轻烃回收装置 1.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发改产业2013996号1.5 设计人: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简称SEI)
8、 1.6 资金来源:自筹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上述工程的施工、安装、配合、调试、试验、检测、保修等为完成交工验收等所做的工作。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工作范围和界面。第三条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15年04月01日竣工日期: 2017年01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70天 (本合同竣工日期是指机械竣工日期,具体开工、入场时间以发包人书面确认的日期为准)。第四条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第五条 合同价格5.1 本合同项下签约合同暂定价为:叁亿叁仟伍佰伍拾壹万伍仟伍佰柒拾陆元整人民币(¥335,515,576.00)。其中: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合同价的1.5%计取,为:伍佰零叁万贰仟柒佰叁拾叁点陆
9、肆元人民币(¥5,032,733.64)。本合同税前造价下浮率为土建工程5%,安装工程8 %(设备、主材费除外)。5.2 本合同项下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价格详见合同附件二工程量清单价格表。工程结算总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用+税前造价下浮率计价费用。5.3付款方式本合同工程款支付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9.4款的规定执行。5.4 发票发票摘要标明: 抬 头: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惠州炼化分公司合 同 号:EQGS00632合同名称:煤气化制氢装置工程采购、施工(C8)总承包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惠州炼化分公司纳税识别码:441301782966861注册地
10、址:惠州大亚湾澳头石化大道中302号电话:0752-3685831开户银行:工行惠州市滨海支行账号:20080227392000213685.5 承包人开户银行和账号承包人开户银行和账号由合同双方在发包人支付第一笔款项前书面确认。第六条 承包人承诺6.1承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如果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资源不能满足本合同项目的需要或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完成施工任务,影响整个项目的建设进度或出现重大安全、环保事故时,发包人有权随时调整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终止合同。因承包人拖欠员工工资、分包商工程款、供应商设备材料款等,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发包人有
11、权直接支付上述款项,同时视情节轻重,按照每次510万元进行处罚。6.2 承包人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不得自行更换。未经发包人同意,前述关键岗位人员与承包人承诺人员不一致或者未按时到位的,发包人按照每人每次30万元进行处罚。6.3 除非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从项目现场开工到竣工验收,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质检工程师(质量经理)、HSE工程师(安全经理)、生产副经理(施工经理)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一直在现场。否则,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6.4 除非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项目经理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不在现场的每日违约赔偿金额为:100,000元人民币/人次、质检工程
12、师(质量经理)、HSE工程师(安全经理)、生产副经理(施工经理)不在现场的每日违约赔偿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人次。第七条 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八条 履约保函本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暂定价款10%,并经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格式见合同附件十五银行履约保函),有效期涵盖到本合同项目交工验收合格结束。第九条 质量保证金本合同项下项目质量保证金为本合同结算总价的5%。具体扣除及释放(支付)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九条第19.4款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条一般规定中分别赋
13、予它们的定义相同。第十一条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等修正文件);(3) 中标通知书;(4)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补遗、澄清、答疑、修改和补充资料);(5) 本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附件视为专用条款);(6) 本合同通用条款;(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 图纸;(9) 发包人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补遗、澄清、答疑、修改和补充资料);(10) 其他文件。第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联系人12.1 发包人联系人技术联系人:姓 名:丁军职 务:工程师地 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石化区石化大道30号信箱邮
14、 编:516086电 话:0752-3687875传 真:0752-3687839电 邮:商务联系人:姓 名:田莉职 务:合同工程师 地 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石化区石化大道30号信箱邮 编:516086电 话:0752-3687511传 真:0752-3687555电 邮:12.2 承包人联系人:姓 名: 吴泽祥 职 务: 项目经理地 址:湖北省襄阳市胜利街30号邮 编:441021电 话:15872315857传 真:0710-3500777电 邮: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13.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生效日以签订日期在后的为准。13.2
15、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正本。13.3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在惠州大亚湾指定银行开立项目专用资金帐户,用于接受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该账户款项,除承包人相应利润外,必须用于本工程项目。当发包人核实该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所需支付的材料费用及员工薪酬时,有权控制该账户的支出,并从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款项支付相关直接当事人,以确保本合同工程项目正常实施。具体操作按合同附件十五承包人账户监管协议执行。发包人、承包人及银行在发包人支付第一笔工程款项前签署承包人账户监管协议。(签 署 页)发 包 人名 称:授权代表: 签 字:日 期:地 址: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惠州炼化分公司
16、(合同章)刘 凯年 月 日惠州大亚湾澳头石化大道中302号承 包 人名 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职 务:签 字:日 期:地 址: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年 月 日湖北省襄阳市胜利街18230号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一条 一般规定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相关词语定义如下:1.1.1 合同/合同文件:指由本部分通用条款第二条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1.1.2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1.3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
17、具体化、补充或修改。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1.4 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1.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1.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1.7 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包括双方对该等文件的修改和补充。1.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
18、9 设计文件:是指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说明书、图纸、鸟瞰图及模型等。1.1.10 工程量清单价格:指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且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工程量清单。1.1.11 预算书:指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编制且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工程预算文件。1.1.12 其他合同文件:指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1.1.13 基础资料:指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现场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以及本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资料。1.1.14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约定,具有
19、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合同及其附件中出现的“招标人”、“业主”、“发包单位”、“建设单位”、“发包方”、“甲方”均指发包人。1.1.15 承包人:指在协议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合同及其附件中出现的“投标人”、“施工单位”、“承包商”、“承包单位”、“承包方”、“乙方”均指承包人。1.1.16 关联企业:对任何一方而言,是指 (1) 控制该方的公司、企业或实体;(2) 该方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实体;或 (3) 与该方共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实体。控制指直接或间接拥有50
20、%以上股份,或有权直接或间接委派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1/2以上成员,或通过其它方式决定其经营管理和决策。1.1.17 专业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部分工程并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18 劳务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部分劳务服务并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19 其他承包人:指由发包人选定并与之直接签订承包合同,从事承包人承包范围之外工作的,但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其它工程、工作的承包人。1.1.20 发包人代表:指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代表。1.1.21 承包人代表:指承
21、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并书面通知发包人的代表。1.1.22 项目经理:指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并具有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代表。1.1.23 设计人/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4 监理人/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现场进行工程管理,并具有相应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代表。1.1.26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
22、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27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1.1.28 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29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和修补任何质量缺陷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0 单位工程: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1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2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建造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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