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经济法原理与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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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法,第 一 节 破 产 法 概 述,“破产”这个词早期起源于意大利地中海沿岸,现在美国破产法叫 Bankruptcy Law,,第 一 节 破 产 法 概 述,如果你还不了钱的话,最早用人身奴役来代替你的债务;接下来呢,就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扣押;最后把它扩展为一种程序,即多个债权人都有利地平等地能够瓜分债务人财产的一个规则,这就是破产程序。,第 一 节 破 产 法 概 述,一.破产的概念及特征: 两种含义: 经济意义上的破产:状况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制度和措施 破产法中所说的破产是指法律上的破产,第 一 节 破 产 法 概 述,破产是一种制度,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定程序,将债
2、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债权人,从而了结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第 一 节 破 产 法 概 述,破产的特征 破产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 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法定程序。 破产是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了结的一种特殊方式。 破产程序实施的目的是达到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对债务人的公平保护,进而实现对社会利益的维护。,第 一 节 破 产 法 概 述,二、破产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公平分配给全体债权人,或通过和解、重整延缓清
3、偿债务,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 一 节 破 产 法 概 述,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程序,属于广义的破产法的范畴。,第 一 节 破 产 法 概 述,(二)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现行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现行破产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种类型的企业法人。,第 一 节 破 产 法 概 述,商业银行法第71条对商业银行的破产作出了特别的规定,确立了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在商业银行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同时体现了在商业银行破产程序中对个人储户利益的保护,第 一 节 破 产 法 概 述,(三)破产法功能 体现了衡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提供了一种稳定的预期。 在
4、市场经济体制下给市场主体特别是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提供了一种良好的法律框架下的商业安排。,第 一 节 破 产 法 概 述,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定,一经裁定不得上诉。 重整与和解是破产程序中的选择性程序,但未必在每一个破产案件中都得以启动。,第 二 节 破 产 申 请 与 受 理,一、破产界限(破产原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第 二 节 破 产 申 请 与 受 理,二、破产申请 是破产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但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破产申请经人民法院受理
5、后才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第 二 节 破 产 申 请 与 受 理,破产案件的受理机关为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指企业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 二 节 破 产 申 请 与 受 理,提出破产申请时,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申请书载明事项: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目的;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其他,第 二 节 破 产 申 请 与 受 理,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 二 节 破 产 申 请 与 受
6、 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三、破产受理 法院须对申请书进行审查 形式审查: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条件 实质审查: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破产申请的驳回: 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属于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的;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破产案件中,除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均不能上诉 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
7、,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可以上诉的是哪个?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C、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第 二 节 破 产 申 请 与 受 理,三、破产受理 (一)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第 二 节 破 产 申 请 与 受 理,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
8、以延长十五日。,第 二 节 破 产 申 请 与 受 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第 二 节 破 产 申 请 与 受 理,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 二 节 破 产 申 请 与 受 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 二 节 破 产 申 请 与 受 理,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第 二 节 破 产 申
9、 请 与 受 理,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第 二 节 破 产 申 请 与 受 理,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
10、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即受理后的工作: A、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于25日内公告。受理债权人提出的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务人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资料 B、指定管理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第 二 节 破 产 申 请 与 受 理,(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
11、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 二 节 破 产 申 请 与 受 理,这里所称有关人员,是指: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第 二 节 破 产 申 请 与 受 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 二 节 破 产 申 请 与 受 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
12、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第 二 节 破 产 申 请 与 受 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第 二 节 破 产 申 请 与 受 理,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第 二 节 破 产 申 请 与 受 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13、。,第 二 节 破 产 申 请 与 受 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 二 节 破 产 申 请 与 受 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第 二 节 破 产 申 请 与 受 理,即受理的法律效力: (1)对债务人约束: 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 2)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第 二 节 破 产 申 请 与 受 理,(2)对债权人约束: 1)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不得个别追索债务,也不能向
14、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第 二 节 破 产 申 请 与 受 理,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 3)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第 三 节 破 产 法 中 的 机 构,一、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根据债权人自治原则,有关债权人行使权利和处分权利的一切事项,均由债权人会议独立地作出决议,第 三 节 破 产 法 中 的 机 构,(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召集 债权人会议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
15、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第 三 节 破 产 法 中 的 机 构,债权人表决权的享有: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无权对会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主要有: 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并且有财产担保,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第 三 节 破 产 法 中 的 机 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企业破产法所
16、规定的“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债权人(附有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前,债权尚未生效,因此对于破产企业而言并非现实债权负担),第 三 节 破 产 法 中 的 机 构,例:人民法院受理了B债务人的破产案件,经查,A债权人对B债务人拥有300万元的债权,其中,B债务人将其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对A债权人的债权设定了担保,A并未放弃该担保。根据规定,A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事项享有表决权的债权额为? A、100万元 B、200万元 C、250万元 D、300万元,第 三 节 破 产 法 中 的 机
17、构,例: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 )没有表决权? A、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B、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C、通过和解协议 D、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第 三 节 破 产 法 中 的 机 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第 三 节 破 产 法 中 的 机 构,(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核查债权;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
18、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通过重整计划; 通过和解协议;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第 三 节 破 产 法 中 的 机 构,(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
19、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第 三 节 破 产 法 中 的 机 构,二、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第 三 节 破 产 法 中 的 机 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第 三 节 破 产 法 中 的 机 构,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第 三 节 破 产 法 中 的 机 构,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
20、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第 三 节 破 产 法 中 的 机 构,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以上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第 三 节 破 产 法 中 的 机 构,三、破产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管理人依照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第 三
21、节 破 产 法 中 的 机 构,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第 三 节 破 产 法 中 的 机 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第 三 节 破 产 法 中 的 机 构,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
22、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第 三 节 破 产 法 中 的 机 构,(二)管理人职责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 三 节 破 产 法 中 的 机 构,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全部库存或者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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