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律制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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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江西省卫生监督所 李玉兰,第一章 职业卫生监督概述 第二章 职业卫生监督依据 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些思考,一、职业卫生监督概念,(一)职业卫生监督的定义 (二)职业卫生监督的特征 (三)职业卫生监督的作用,(一)职业卫生监督的定义,职业卫生监督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依据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职业卫生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 职业卫生监督首要的目的 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及其相关合法权益 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及其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 职业卫生服务技术机构及
2、其主管人员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主管人员和医务人员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其主管人员和医务人员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成员,(二)职业卫生监督的特征,特殊目的性: 职业卫生监督是以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基本人身权利生命健康权为根本目的的行政监督活动 职业卫生监督的宗旨,以人为本,维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平安建设“最直接、最广泛的卫生监督,具有特殊的社会经济政策目的。,(二)职业卫生监督的特征(续),综合科学性 职业卫生监督是以职业卫生科学为基础、结合法律、经济等社会科学的综合性行政行为,融多学科于一体(毒理学、流行病学、卫生工程学、卫生政策管理、临床医
3、学、社会医学),调整多层法律关系,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同时又要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职业卫生监督的综合科学性。 操作技术性 专业技术要求高 职业卫生技术能力支撑,(二)职业卫生监督的特征(续),部门协调性:全社会参与的系统工程 多部门协调沟通 运作整体性:需要强大的职业卫生技术支撑 需要强有力的执法保障 科学分工、各负其责 相互配合、相互衔接,(三)职业卫生监督的作用,1、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 2、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有利于促进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促进企业职
4、业卫生水平与国际接轨,走向国际市场,(三)职业卫生监督的作用(续),3、实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控制职业病的最终结果一方面是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提高劳动者的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减轻社会和企业的负担,二、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历程,(一)国际职业卫生法规概况 (二)我国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历程,(一)国际职业卫生法规概况,针对当时许多国家以污染环境、职业危害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情况制定了职业卫生法规 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有关职业卫生的公约和建议书,目的是要求各成员国根据国家条件制定有关职业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法律或条例,以达到保护工人的健康。,ILO 职业健
5、康国际公约 1.职业癌症公约(1977) 2.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981) 3.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985) 4.安全使用石棉公约(1986) 5.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国际组织职业卫生建议 1.全球人权宣言(1948) 2.ILO/WHO “职业健康”(1952) 3.世界环发大会“政府任务”(1992) 4.WHO“人人享有职业健康”(1994) 5.ILO/WHO“全球消除矽肺国际规划”(1995) 6.国际职业卫生大会(ICOH)公开信“健康的工人,健康的工作场所:新千年展望”(2000),1994年,WHO向全球提出“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的宣言”当时的联合国秘书长
6、柯菲安南提出职业卫生与安全是一项全球、国际和国家议事日程中的优先任务。他在撰文中指出:“为数更多的工人,其身心健康和福利状况受到种种威胁。这些职业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于全球经济产值的4%;至于由此所致家破人亡和社区破坏而带来的损失,难以数计。” 安南呼吁“人类不应是经济的附庸!恰恰相反,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必须造福于全世界所有的男人和女人,职业安全与卫生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二)我国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历程,建国初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宣布: “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8小时至10小时的工作制“,“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7、“。 1952年,针对搬运工人发生的集体中毒事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了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 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工业卫生会议决议明确指出:“卫生监督的任务是对严重危害劳动人民健康的不卫生状况及对新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城市建设进行卫生监督。“这个决议首次明确职业卫生监督任务。,1954年通过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受到国家保护的权利 1956年国务院颁布了三大规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1958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公布了防止矽尘危害的四个“办法“,矿山防止矽尘危害措施暂行办法、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矽尘作业工人
8、医疗预防措施暂行办法、产生矽尘的厂矿企业防痨工作暂行办法,1962年卫生部、原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冶金、煤炭等产业部门联合召开了第二届全国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1963年国务院批转了此次会议的报道,并拨出专款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矽尘危害 1978年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1984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12.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1989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12.1 矿山安全法 1993.5.1 劳动法 2008.1.1 职业病防治法 2002.5.1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
9、保护条例 2002.5.1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2006.7.27,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框架,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三、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 工作方针和原则,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 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 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针与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用人单
10、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国家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制度 依靠科学技术,调整产业结构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四、职业卫生监督职责调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3】15号 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1月联合下发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一)卫生部门职责,1、拟定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11、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4、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二)安全监管部门职责,1、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
12、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三)建立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机制,1、卫生部制定或发布涉及作业场所的法规应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协商。 2、两个部门每年召开一次协调会,通报有关情况,协调有关工作。卫生部门对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情况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 3、卫生部门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作业场所的检测、出证和评价等技术工作时,应及时就有关情况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13、汇报,安全监管部门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卫生部门予以查处。 4、各地应尽快理顺工作关系,切实履行职责。卫生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在职能划转期间,要做好协调工作,防止出现工作上的缺位和越位。,第二章、职业卫生监督依据,一、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 二、职业卫生行政法规与相关法规 三、职业卫生规章 四、职业卫生标准,一、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我国的职业卫生法律主要是2001年10月27口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常委会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 相关法律有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乡镇企业法、刑法、民法通则、建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14、国家赔偿法、执业医师法等。,因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劳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职业病待遇时,除适用职业病防治法外,还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适用有关民事法律。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时,适用刑法。,(一)职业病防治法 (七章79条),第一章 总则(12) 第二章 前期预防(6)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0)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病人保障(16) 第五章 监督
15、检查(7) 第六章 法律责任(15) 第七章 附则(3),职业病防治原理,职业病的特点 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 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 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防、消除职业病危害源头 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 工作场所定期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 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 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职业病防治法的特点,突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主线;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重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强调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作用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 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劳动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工会组织及其成员;各级政府及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本法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 本法不具有溯及力,法定职业病,定义: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在职
17、业活动中产生 接触职业危害 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 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法定职业病目录,尘肺(12+其他)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0+其他) 职业中毒(55+其他)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 共计:10大类115种,职业性皮肤病(7+其他) 职业性眼病(3种)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 职业性肿瘤(8种) 其它职业病(5种),依靠科学技术和产业进步(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的新技术、新工艺 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发展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
18、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前期预防(第二章),控制职业病危害产生源头 主要内容: 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 职业病危害项目登记申报制度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 普通职业危害与特殊职业危害 严格控制新建建设项目职业危害,积极治理现有企业危害,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3):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
19、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建设项目业主,前期预防(续),建设项目管理,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严重 的项目,三同时,控制效果评价,政府监管,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章),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 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 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19条)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20、)负责制 制定防治规划(方案)、建立有效的制度 职能机构及人员配备、层层落实责任 建立应急救援预案 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22.24条) 工作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 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32.33.34条) 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 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 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作业管理制度 原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21.25.26.27.29条) 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使用与维护管理(20.23条) 内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22条) 对粉尘、放射性、急性职业危害的特别规定 如第23条: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
21、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控制职业病危害转移的规定(28条) 地区之间转移 承包、转包,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用人单位,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 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 要求改善工作条件 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批评、检举、控告 参与民主管理 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义务: 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 工作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 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 危害告知(合同、工作场所、培训教育) 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职业病报告义务
22、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落实职业病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未成年工、女工保护,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第四章),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 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 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职业病诊断 诊断机构条件 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 2.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诊断人员 执业医师 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 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权利,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诊断原则 职业史、危害接触史 现场危害调查评价 临床表现
23、、实验室辅助检查 三人以上集体诊断 推定诊断原则 诊断证明书 诊断医师共同签署 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诊断争议鉴定 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 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办法 回避原则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 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 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保障方面的规定 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 职业病人待遇保障 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 经济补偿 费用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监督检查(第五章),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包
24、括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权与职责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行政控制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落实监督执法责任制,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2、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3、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此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2、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3、组织控制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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