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附则Ⅳ解读(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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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ARPOL 附则 解读 2012年7月30日,1. 基本背景 2. 总则部分 3. 检验及发证 4. 设备与排放 5. 案例分析,主要内容,1. 基本背景,该附则已于2003年9月27日正式生效,其2004年修正案也于2005年8月1日正式生效,我国于2006年10月8日加入,并于2007年2月2日正式生效。,(1)定义 “新船”系指:在本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订立建造合同的船舶,或无建造合同但在本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或 在本附则生效之日后3年或3年以上交船的船舶。 “现有船舶”系指不属于新船的船舶。 “生活污水”系指:任何型式的厕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
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装有活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或混有上述定义的排出物的其它废水。 “周年日期”系指与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到期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2. 总则部分,(2)适应范围 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以下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和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新船;和本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4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和本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400总吨以下的现有船舶。 主管机关须确保,按本条第1.3和1.4款,在1983年10月2日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现有船舶,应尽可能按本附则
3、第11条的要求进行装备,以排放生活污水。,2. 总则部分,(3)例外 本附则第11条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从船上排放污水是为保障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或救助海上人命的需要;或 由于船舶或其设备受损而排放生活污水,条件是在发生损坏以前和以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此种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程度。,2. 总则部分,(1)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船舶应进行下列检验: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在首次签发ISPP证书之前进行; 换证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得超过5年; 附加检验:视情而定的总体或局部检验应在本条第4款规定的调查所导致的修理之后或在任何重大修理或换新后进行。,3. 检验和发
4、证,(2)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船舶应进行下列检验: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在首次签发ISPP证书之前进行; 换证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得超过5年; 附加检验:视情而定的总体或局部检验应在本条第4款规定的调查所导致的修理之后或在任何重大修理或换新后进行。 所有检验应该由主管机关官员或授权的个人或组织完成。,3. 检验和发证,(3)证书的期限 a.证书有效期限应由主管机关规定,但不得超过5年。 b.如果在原有证书失效日期之前3个月内完成了换新检验,新证书的有效期应为从换新检验完成之日起至从原证书失效日期起算不超过5年的某个日期; 如果换新检验是在原有证书的失效日期之后完成的
5、,则新证书的有效期应为从换新检验完成之日起至从原证书失效日期起算不超过5年的某个日期;如果换新检验是在原有证书失效日期的3个月前完成,则新证书的有效期应为换新检验完成之日起不超过5年的某个日期。,3. 检验和发证,c. 如果所签发证书的有效期短于5年,主管机关可以将该证书的有效期限展期至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最长期限。 d. 如果换新检验业已完成,但在原有证书的失效日期之前不能签发新证书或不能将新证书送到船上时,经主管机关授权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对原有证书进行签证。经过这样签证的证书应视为有效,其有效期限从上述日期起算不得超过5个月。 e. 如果证书失效时船舶不在其应接受检验的港口,主管机关可以延长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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