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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章由原技术规定的16条(第十八条至第三 十三条)调整为10条(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 ,其中:删除6条,新增3条,修改4条,保留3条 。 第三章第三章 建建 筑筑 间间 距距 城市空间形象反思 重庆直辖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建设 日新月异,但我们经常听到的形容我市建成区的 词语却有: 水泥森林、密不透风、压抑 因此,我们必须反思:要怎样才能克服“人多地 少”、“可建设用地比例低”的现实情况,通过 对建筑布局的控制,将我市真正建设成“宜居重 庆”。 符合原技术规定但过于拥挤的空间形态 符合原技术规定的建筑群体效果 统一新旧区间距标准; 全间距 = 半间距 + 半间距; 取消24米以上
2、建筑的“山墙”概念; 提高建筑“角对角”布置时的间距标准; 按建筑性质、高度、面宽分别确定半间距; 对建筑拼接、天际轮廓线进行限制和要求。 解决思路 间距体系 建筑半间距(第十四条 ) 居住建筑 1、H24米:0.5H(主采光面), 4米(山墙面) 2、24H60米:13米(40米面宽以内), 0.5H 3、60H100米:15米(40米面宽以内), 0.5H 4、100H:16米(40米面宽以内),50米 24米以上建筑的面宽仍按40米控制,不再区分板式 或点式。 建筑半间距(第十四条 ) 非居住建筑 1、H24米:0.5H(主采光面), 4米(山墙) 2、24H60米:12米、13米、 0
3、.5H 3、60H100米:13米、15米、 0.5H 4、100H150米:15米、18米、 50米 5、150H :18米、21米、 60米 24米以上建筑的面宽按50和60米分别控制 半间距与全间距图示 半间距与全间距图示 建筑平面位置关系 相对布置: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的正 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 相交的,为相对布置。 错位布置:建筑任一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 的正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 飘窗)均不相交的,为错位布置。 建筑平面位置关系 建筑平面位置关系归纳 建筑平面位置关系归纳 建筑平面位置关系归纳 建筑相对面 建筑相对面
4、:建 筑相对布置时, 产生相对关系的 面。 B1面是A1面的相 对面, B2面不是A1面的 相对面。 建筑间距控制原则(第十五条 ) 相对布置,夹角60度的,不小于相对面各自半间距 之和。 相对布置,夹角60度,建筑计算高度均为24米以下 的,不小于12米;其他建筑计算高度的,不小于下表 的最小退让值之和。 错位布置的,不小于下表的最小退让值之和。 最小退让值 建筑类型 H2424H60 60 H100 100 H150 H150 居住建筑413151616 非居住建筑412131518 建筑最小退让值表(单位:米) 相对高度 相对高度:指相邻布置的两栋建筑在计算建筑间 距时所使用的立面计算高
5、度。 相对高度按以下方式确定:建筑相对布置且夹角 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相对高度为建筑相对面各 自的计算高度(如图1、2): 相对高度 相对高度 建筑相对布置 但夹角大于60 度或者错位布 置时,相对高 度为两建筑最 近点所属外墙 面各自的计算 高度: 相对高度 同一裙楼屋面上的建筑相对高度为相邻外墙面所在的裙 房屋顶结构面至各自屋面的计算高度: 建筑拼接(第二十二条 ) 超高层建筑不得与任何建筑拼接(裙房不算拼接); 非居住建筑不得与居住建筑拼接; 居住建筑拼接时,根据建筑位置、高度的不同分别控 制可否拼接和拼接后的面宽: 1、沿江、规划路幅宽度大于32米的道路、大于 10000的广场或公园绿地布置; 2、在上述范围外布置。 建筑拼接(第二十二条 ) 对拼接面的要求 不应采用单点对角拼接方式,可采用面与面实体拼接 方式,拼接面的叠合宽度必须大于或者等于6米。 建筑拼接(第二十二条 ) 拼接后的面宽认定:建筑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为整体立 面宽度,即下图中的L4。 建筑拼接(第二十二条 ) 拼接后的建筑间距计算:根据拼接形成的凹槽宽度的不 同,分别确定凹槽前端(计算面1)和内侧(计算面2) 的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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