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第七章明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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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中国传统法律的僵持: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一)重典治国的立法思想 重典治吏与重典治民。 (二)大明律的制定 朱元璋建立吴政权的元年(公元1367年)冬,命李善长等进行拟订新律的工作。当年十二月大明律令制定完成,共有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奠定了大明律的基本雏形。 明王朝建立后,朱元璋于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开始听讲唐律,洪武六年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次年完成,该大明律在体例上一准于唐,共十二篇,六百六十条。 洪武二十二年,朱元璋重修大明律,改变唐以来的法典编纂体例,以名例律冠于篇首,下按六部官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三十卷,四
2、百六十条。 洪武三十年,朱元璋将钦定律诰一百七十条附于明律之后,颁行天下,大明律最终完成。,大明律共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其篇目为: 1、名例律一卷,内分五刑、十恶、八议; 2、吏律二卷,分职制、公式; 3、户律七卷,分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 4、礼律二卷,分祭祀、仪制; 5、兵律五卷,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 6、刑律十一卷,分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 7、工律二卷,包括营造、河防。,(三)明大诰的编纂,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又亲自主持编定御制大诰,共四编二百三十六条,其中包括: 1、洪武十
3、八年颁布的御制大诰七十四条; 2、洪武十九年颁布的御制大诰续编八十七条; 3、洪武十九年颁布的御制大诰三编四十三条; 4、洪武二十年颁布的大诰武臣三十二条。,(四)问刑条例的出现,明初已有条例出现,孝宗弘治十一年(公元1598年)下诏修订问刑条例,弘治十三年议定问刑条例二百九十七条,颁行天下,与律并行。 世宗嘉靖与神宗万历年间几次修定问刑条例,尤其是万历十三年颁布的问刑条例已达三百八十二条,并以“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体例,与明律合编刻印,名为大明律附例。,(五)明会典的完成,明会典作为明朝官修的行政法典,其编纂始于英宗朝,完成于孝宗弘治十五年,共一百八十卷,后又经正德、嘉靖、万历年间几次重修
4、。 明会典仿照唐六典的编纂体例,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建制、沿革、管理制度以及礼仪、礼制及其它制度。,(六)明条法事类的编纂,弘治、嘉靖两朝收集历朝法令,编为条法事类五十卷,凡1245条,大致为五刑类(卷一,3目33条)、名例类(卷2至6,16目132条)、吏部类(卷7至11,14目151条)、户部类(卷12至20,36目260条)、礼部类(卷21至22,10目62条)、兵部类(卷23至31,25目260条)、刑部类(卷32至48,61目376条)、工部类)(卷49至50,6目37条),二、明代行政法律规范,(一)行政管理体制 明初沿袭元朝旧制,设中书省统领六部,设都督府管理军
5、事,设御史台职掌监察,统称“三大府”。地方设行中书省与行都督府。 后来朱元璋废除丞相制度,消除君权与相权之间的矛盾。首先设立通政使司以剥夺丞相查阅奏章的权力,最终废除中书省、三省制度以及丞相官职,皇帝独揽大权,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鉴于皇帝缺乏辅臣,后来朱元璋开始从翰林院等机关选拔官员加给殿阁大学士衔,负责草拟诏谕。 明成祖时,命翰林院侍读、编修、检讨等文学侍从官员入值文渊阁,正式称为内阁,并参与机务。 明宣宗时,开始选拔六部尚书入主内阁,内阁开始权势日重。 地方上在废除行中书省的同时,设承宣布政使司(主管民政与财政)、提刑按察使司(主管司法)、都指挥使司(主管军事),合称“三司”。 省以下分
6、府、县两级,府设知府,县设知县。,(二)职官管理制度,1、职官的选任 职官选任的四种方法:“曰学校,曰科目,曰荐举,曰铨选。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荐举以旁招之,铨选以布列之。 科举考试分为乡试(省试)、会试(京试)、殿试(廷试)。 中乡试者为举人,中会试者参加由皇帝主持的殿试。 殿试分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 朱元璋时开始专用四书五经命题,限定只用程朱经义解题。明宣宗时创立“八股”格式(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正式形成“八股取士”制度。,2、职官的考核 考核分考满与考察两种。 考满是对所有官员全面的考核,无论内外官
7、,任职满三年为初考,满六年为再考,满九年为通考。考核的结果分称职、平常与不称职,以此决定官员的升留与降职。 考察是定期对内外官进行的,分外察与京察。以京官为对象的京察六年进行两次,以外官为对象的外察三年一次。 考察的标准有八项:“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三)行政监察制度,初沿袭唐宋之制,设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关。洪武十五年改称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为长官,下设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等官,负责纠察弹劾全国大小官吏,并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与复审工作,监督法律的执行。 地方监察按省制增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分别掌管地方监察事务。另外御史出巡时,可被皇帝特命
8、兼管其他事务,兼管军事的称“提督”,兼管行政、财政的称“巡抚”,三者兼管的称“总督”,其中总督与巡抚有“便宜行事”的权力。 监察机关除都察院系统外,还创设了六科给事中组织,在六部设立六科给事中,各科设给事中一人,左右都给事中各一人,负责监督六部官吏。,三、明代民事经济法律规范,(一)民事法律规范 继续保留户籍管理制度,将居民划分为军户(承担兵役)、民户(承担钱粮差役)、匠户(从事官营手工业)、灶户(从事官营盐业生产)等若干种类。军户、匠户、灶户不得随意流动。 为控制更多民户,严禁诱骗略卖良民为奴,禁止一切形式的人身买卖,限制蓄养奴婢的数量。 根据明律的规定,十六岁为成丁,开始服役,至六十岁免役
9、。 保护所有权,强调先占原则,保护先占者的利益。,契约形式已相当规范,除双方当事人要签字画押外,中人、保人也要副署之,并负有连带责任。 订立契约的程序大大简化,仅强调不动产买卖与奴婢买卖必须税契印契,田宅买卖过割赋税,并且出现了许多新的契约形式(如合伙契约等)。 婚姻家庭继承制度方面,明朝基本沿袭唐宋旧制,但内容更加详密。,(二)经济法律规范,1、工商禁榷制度 建立匠户匠籍制度。匠户采取“轮班”(三岁一役,役不过三月)、“输班”(每月二十日,不赴班者须罚银六钱)制。一旦编入匠籍,世代为官府服役,不许脱籍。 专卖制度非常发达,盐法、盐引条例先后颁行。盐专卖实行盐引制,灶户专门负责煮盐,官府收购,
10、商人向官府交纳相应的钱、粮,取得运输、销售的许可证盐引,凭引到产盐地领盐后将盐贩卖到指定地区销售。,市场管理法规非常发达,主要表现在: (1)严格统一度量衡的标准; (2)严格规定市场管理机关在平抑物价上的责任; (3)严格管理市场交易的中介人牙行、埠头。,2、财政金融法规,赋税法律制度在前期仿照唐朝两税法,核定天下土地,分夏、秋两季征收赋税,后期颁行“一条鞭法”,将各项复杂的徭役与田赋合并,统一征敛,将过去按户按丁摊派的徭役改为按田亩计算,统一征收银两,再由政府雇人服役。 明朝货币分钱、钞两种,分设“钱法”与“钞法”专条。规定钱、钞由政府统一铸造,严禁私自铸造。钱由工部宝源局铸造,以“文”为
11、单位;钞由户部统一印制,以“贯”为单位,与钱“相兼使用”。,四、明代刑事法律规范,(一)“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刑法原则 清人薛允升曰:“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唐明律合编卷九) (二)加重处罚反逆大罪 对谋反、谋大逆等罪,明律规定:“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者,皆斩;其十五岁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知情故纵隐藏者斩。” 扩大“十恶”重罪的范围,如“不义”罪的扩大。,(三)
12、严禁臣下结党与内外勾结,增设奸党罪,罗列奸党罪的种种表现: 1、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2、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而暗中邀买人心者; 3、司法机关不执行法律,听从上级命令而故意出入人罪者; 4、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 5、擅自任命官员者; 6、官吏与普通百姓“上言大臣德政者”。 凡犯奸党罪,一律处斩刑。 此外,还严禁宦官与后妃、外戚干预朝政,严禁内外官勾结。,(四)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明确官吏的职责权限,对不能尽职尽责的官吏给予行政处罚与刑罚制裁。 严惩贪赃枉法的官吏,继续沿用唐律的“六赃”罪名监守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坐赃,于律首置“六赃图”,依照“
13、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的原则,将各种赃罪的具体量刑详细加以罗列。另外,专设“受赃”一篇,列有各种赃罪十一条及其具体处罚。 明律对赃罪的量刑明显重于唐宋,尤其对御史等“风宪官”犯赃,更是加重惩罚。,(五)增设新的刑罚,1、充军刑 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刑罚,次于死刑而重于流刑。 充军的地点分极远、烟瘴、边远、边卫、沿海与附近五等,刑期分终身(本人毕生充军,死后刑罚执行完毕)与永远(本人死后子孙后代接替而继续充军)两种。 2、以役代刑 3、枷号刑 4、廷杖 5、法外酷刑,五、明代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体系 中央司法机关体系由刑部(审判机关)、大理寺(复核机关)与都察院(监察机关)组
14、成,合称“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联合审判,称为“三司会审”。 地方建制为省、府(州)、县三级。省设提刑按察使,专管司法审判事务。府(州)、县的司法权仍由行政机关兼理,知府、知县等地方行政长官掌握司法审判事务。 于各州县及乡之里社设立申明亭,以调解处理一般民事纠纷。 军户的诉讼由军事司法机关负责。,(二)会官审录制度,1、三司会审与圆审 继承唐朝“三司推事”制度,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三法司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与都御史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称“三司会审”。 对于特别重大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
15、九卿会审,称“圆审”,其判决仍需奏请皇帝审核批准。,2、朝审 对已决在押囚犯的会官审理,是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与发展。由朱元璋的“会官审录”制度发展而来,后来形成由三法司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的“朝审”制,是清代秋审和朝审制度的发端。 3、大审 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审录囚犯的制度,每五年举行一次。 4、热审 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日,由太监和三法司审理囚犯,一般轻罪决罚后立即释放,徒流罪减等发落,重囚可矜疑及枷号者则请旨定夺。,(三)厂卫干预司法,厂,指东厂、西厂和内行厂,是由太监组成的特务机关。卫,即锦衣卫。 厂卫秘密监督司法审判活动。 厂卫直接参与司
16、法审判。官府会审狱案和锦衣卫北镇抚司拷讯重囚,厂卫派人监视,称为“听记”。厂卫还可随时到各官府、各城门访缉、查讯,称为“坐记”。此外,宦官审讯录囚活动更是司空见惯。 厂卫还自设特别法庭,任意刑讯问罪。 厂卫所使用的刑罚手段异常残忍,简直五花八门,无所不用其极。,六、清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成就,(一)“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 (二)大清律及其附例的沿革 顺治二年(公元1645年),清廷设律例馆负责修律,次年律成,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律文四百五十九条,篇名条目一准明律。律文之后附相关“条例”,共三百三十多条。 康熙即位后,为解决律与例之间的矛盾,编制刑部现行则例。 雍正即位后,继续修订律例,颁行新律,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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