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0号建筑勘测水利水电设计企业的涉税政策解析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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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勘察、勘测、水利水电、设计企业的涉税政策解析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及纳税调整技巧”,第二讲:建筑、勘察、勘测、水利水电设计企业的涉税政策解析,一、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的营业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简称1245号文件)。通知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一、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的营业税政策,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
2、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为落实这一要求,建设部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因此,建设部门颁发的企业经营资质证书可以作为一般情况下判断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劳务的一项基础参考资料。而对于一些不具备管理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超范围违规经营的情况,由于其不具备管理资质,不应适用1245号文件规定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收入的核算,目前,我国工程勘察设计巳发展成为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的智力型行业,勘察设计单位的收入也不仅限于勘察设计业务收入
3、,还有可能包括其他相关服务业收入。考虑到不同业务适用税收政策和税负不同,对于勘察设计单位取得勘察设计业务收入,应与其他劳务收入项目分别核算,并按照各自适用的税收政策分别计征营业税。对于收入核算中未区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与其他收入的,不应适用1245号文件,对勘察设计单位取得的收入,需按照营业税法规规定征收营业税。,三、建设工程设计劳务与其他设计劳务的区别,建设工程设计业务与其他诸多设计业务不同,如与广告设计业务不同。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调整范畴,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适用于资质管理制度尽管在适用营业税政策方面,可能适用相同的营业税税目,但是,按 照1245号文件规定,对建设工
4、程设计业务,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而对其他设计业务,按照营业税现行规定,目前按照其营业领全额计征营业税。二者税负存在显著差异,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应予以区分。,四、境外建筑设计劳务的涉税税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四、境外建筑设计劳务的涉税税政策,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四条规定: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5、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四、境外建筑设计劳务的涉税税政策,3、向境外提供建筑劳务暂免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四、境外建筑设计劳务的涉税税政策,4、完全发生在境外劳务
6、免营业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四、境外建筑、勘探和勘测
7、设计劳务的涉税税政策,基于以上政策规定,企业在境外发生的建筑、勘探和勘测设计业务是要在国内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境外企业在境外完成的各种建筑、勘探和勘测的图纸设计,然后把图纸设计用于中国境内使用的,也要境内由使用方代扣代缴营业税。,五、外商接受境内企业委托,进行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的涉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14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宣布作废),五、外商接受境内企业委托,进行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的涉税政策,外商接受境内企业委托,进行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的营业税和企业
8、所得税政策:(一)外商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该条规定已经作废)。,五、外商接受境内企业委托,进行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的涉税政策,(二):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我
9、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的技术指导,对其所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予扣除其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或联合)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税。 (该条规定已经作废)。,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境外机构设计费用,是否需代为扣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某公司是一家国内房地产开发企业,2009年6月与境外一家设计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该公司对开发项目进
10、行设计,合同规定该设计活动全部由该境外公司在境外总部设计,最终向该公司提交设计成果,且该境外公司在我国无任何分支机构,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境外机构设计费用,是否需代为扣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境外机构设计费用,是否需代为扣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
11、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境外机构设计费用,是否需代为扣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境外机构设计费用,是否需
12、代为扣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境外机构设计费用,是否需代为扣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境外公司在境外提供设计劳务贵公司应代扣代缴营业税等,因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具该劳务发生在境外,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六、勘察、设计劳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
13、等业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六、勘察、设计劳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四条规定: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六、勘察、设计劳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人及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42号)规定如下: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发200982号)收悉。批复如下: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在境内提供设计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14、,其提供设计劳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该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只签订劳务合同、未提供设计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七、建筑、勘察、勘测设计的营业税适用税目及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八款之规定,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是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范围,其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但该款同时规定,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二条第五款之规定,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应当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范围,其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航空勘
15、探应当按“交通运输业航空运输”,其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八、油气地质勘探、钻井、设计、检测劳务的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98号)文件的附件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八、油气地质勘探、钻井、设计、检测劳务的增值税政策,即生产性劳务范围包括:地质勘探、钻井(含侧钻)、测井、录井、试井、固井、试油(气)、井下作业、油(气)集输、采油采气、海上油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油田基本建设、环境保护、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劳务共15大项,要求与生产经营有关。具体解释参见如下附件:
16、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九、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营业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28号)规定,水利部门所属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勘察设计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该规定作废)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各项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水利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安排的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十、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营业税政策和有关免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56号)规定,地勘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
17、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这一减免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已明确予以废止,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十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国税发200160号的规定, 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该规定已经作废了),十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
18、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十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3、需要向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十一、勘察设计企业
19、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发生的技术转让所得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在当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如下规定: (一)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需具备的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十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技术转让所得的
20、计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其中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十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21、及其他支出。,十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要求 1、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2、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的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十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3、需要向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 (1)企业发生境内
22、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十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3、需要向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一讲 2010年度企
23、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及纳税调整技巧,(一)企业扣除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及纳税调整技巧,一、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需要征收企业
24、所得税?,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一、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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