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宣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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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及配套法规宣贯,一、关于条例修订背景 二、关于条例主要变化与调整 三、关于条例配套部门规章,主要内容,一、条例修订背景与经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于2011年2月16日由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2002年修订之后,条例的第二次修订。,(一)政府机构改革,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调整。 2003年、2008年国务院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 原国家经贸委撤销后,其承担的有关安全监管职能从“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 划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 危化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纳入统一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范畴,由质检总局负责。 成立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部分行业安全管理职责。,5,(二)需统筹考虑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 2002年后,相继出台有关法律法规,包括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刑法修正案等,所以需要在法规层面上进行衔接。,6,(三)危化品安全管理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 使用环节事故增多,约占危险化学品事故总量的四分之一。 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等。 危险化
3、学品安全监管涉及多个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不够完善,执法(处罚)力度需加强。,(四)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设立审批制度,并且由省级政府和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审批,制度设计的针对性不强,责任主体不明确,实践中审批往往流于形式。 完全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日用化学品,不够科学、合理,实践中难以执行。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过于绝对化,没有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五) 执法和处罚力度需加强。 在执法实践中反映出原条例的一些制度不够完善,如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完全适应,对违法行为的惩
4、处力度总体上偏弱。,9,(六)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逐步与国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接轨。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对化学品分类作出重大调整,我国承诺从2008年开始要全面实施。 世界各国都对危险化学品实行更严格的安全管理,如欧盟REACH法规。,二、关于条例主要变化与调整,条例修订前后章节对比 新条例框架 原条例框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应急救援
5、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章 附则 新条例有8章102条, 原条例有7章74条。,(一)调整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新条例第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条例规定适用六个环节,即: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新条例适用范围不再包括废弃。,(二)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定义。,原条例的危险化学品定义: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新条例的危险化学品定义: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两者区别: 一是原条例的定义没有考虑后果因素。 二是根据国标GB13690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详细的分类。,新版GB13690主要内容,为了与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第二修订版)的分类相一致,我国修改了原国标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3690-1992),并将标准名称改为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 (GB13690-2009),该标准于2009年6月21日发布,2010年5月1日实施。 根据该新
7、标准,化学品共分为27大类。,1).爆炸物; 2).易燃气体; 3).易燃气溶胶; 4).氧化性气体; 5).压力下气体; 6).易燃液体; 7).易燃固体; 8).自反应物质及其混合物;,9).自燃液体; 10).自燃固体; 11).自热物质及其混合物; 12).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及其混合物; 13).氧化性液体; 14).氧化性固体; 15).有机过氧化物; 16).金属腐蚀物。,物理危险分为16类,即:,1).急性毒性; 2).皮肤腐蚀/刺激; 3).严重眼睛损伤/ 眼睛刺激性; 4).呼吸或皮肤过敏; 5).生殖细胞突变性;,6).致癌性; 7).生殖毒性; 8).特定靶器官系统毒
8、性-单次暴露; 9).特定靶器官系统毒性-重复暴露; 10).对呼吸道的危害(新增),健康危害分为10类,即:,对环境的危害有1类: 1)对水环境的危害;,图形 符号,符号 名称,爆炸的炸弹 不稳定爆炸物 爆炸物 自反应物质(A,B) 有机过氧化物(A,B),圆圈上方火焰 氧化性气体(1); 氧化性液体(1,2,3); 氧化性固体(1,2,3),GHS pictograms,图形 符号,符号 名称,环境 危害水生环境物质 急性毒性(1); 慢性毒性(1,2),(三)建立了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确定和调整机制,原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
9、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原条例中是没有“危险化学品目录”这个概念的,危险化学品被分成两部分: 一部分是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危险化学品。 另一部分则是剧毒化学品和没有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其目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这次修改条例时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概念,建立了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调整机制。 新条例第3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
10、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制定一个全新的目录,这项工作看似简单,实际上工作量很大,难度也很大。目前,这项工作正在紧张进行当中。,(四)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制度,危化品的鉴别分类是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也很复杂,涉及多部门,因此,条例对此作出规定。 新条例第100条规定: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五)强化了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是安全
11、生产的主体。 新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新条例第4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安全法规与标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
12、标准都是最基本的安全生产要求,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根据实施意见(186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建立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5项)。 工艺管理,设备管理,电气仪表管理,公用工程管理,开停车管理,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与检维修(特别是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等)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变更管理,巡回检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事故管理,厂区交通安全,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带值班管理,承包商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生产例会,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奖
13、惩等。,新版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19项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
14、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时俱进 持续改进,(六)确立了危化品安全监管部际协调机制 新条例涉及12个部门,并且在条例中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为保证各部门间充分协调,解决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很有必要明确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
15、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2.公安机关: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3.质检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环保部门: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重点环境管理、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应急环境监测。 5.交通部门: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6.铁路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
16、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7.民航部门: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8.卫生主管部门:毒性鉴定的管理、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9.工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10.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11. 工信部门: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参与目录确定公布工作。 12.农业主管部门:参与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确定、公布工作。,新条例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
17、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七)提出了企业采用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要求,新条例第10条规定: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我国化工企业事故多发,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自动化控制水平低。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大力推进企业自动化进程。通过自动化控制,本质安全有提高。,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
18、化控制系统,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系统(SIS)或集散控制系统(DCS) 、联锁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 (ESD) ,关键参数如压力、温度、流量、液位等要连续记录。 现有企业要进行新技术改造,特别是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企业要制定自动化改造计划,逐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流量)、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提高检测监控水平。 详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40号),它对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该规定共有六章三十六条。 有毒有害、可
19、燃气体场所,要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关于监测、防爆等技术要求 新条例第20条有明确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关于通信报警在新条例第21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
20、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畅通的通讯装置、有效的报警系统可以确保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一旦发生事故时,迅速地将事故的有关信息传递给各相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使事故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报警是指报告危急情况或发出危急信号。有些报警装置在危险因素出现时,能直接起动联锁控制装置或紧急切断设施,避免事故发生。,(八)明确了危化品生产、储存规划布局要求,由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具有特殊危险性和危害性,其选择与布点对企业本身安全及周边社区、人员安全的影响至关重要。安全关口前移,就要在规划布局中充分考虑安全问题。这方面的教训也很多。因此,新条例对此进行了完善。,新条例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
21、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九)确定了新改扩建危化品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原条例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企业实行审批制度,并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这项制度设定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企业设立审批制度的针对性不够强。 二是由省级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作为企业设立的审批机关,没有一个明确的部门具体负责,造成责任主体不明,实践中审批往往难
22、以操作。,新条例第12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45号)2012.1.30颁布,4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第12条作出排除规定:新建、改建
23、、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安监总局已联合下发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明确各自职责,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对港区内危化品码头建设项目和储存设施建设项目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在港区内危化品生产和使用危化品的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部分,由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监管,仅与危化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加油站监管: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非营
24、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在港区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十)重申了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新条例第14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新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41号)于2011.12.1施行,取代了2004年原10号令),新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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