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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度,一、中国外贸代理制度的产生 (一)暂行规定对外贸代理制的基本内涵界定:外贸代理制是指我国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接受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进出口商品,并收取约定代理费的一项外贸制度,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度,(二)暂行规定所构建的两类外贸代理制: 第一类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有外贸经营权的代理: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代理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为另一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被代理人)代理进出口业务。,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度,第二类代理人为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被代理人)进行的代理,只
2、能以代理人的名义与外商签约。,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度,(三)暂行规定主要内容:1、委托人(被代理人)的主要义务是:依法办理商品进出口报批手续;向代理人说明委托进口或出口的商品情况;不得自行对外询价或进行商务谈判,不得私自承诺合同条款;按委托协议和进出口合同及时付款或者交付货物;按委托合同向代理人支付手续费或佣金。,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度,2、代理人的主要义务:根据委托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合同,并及时将合同副本送交委托人(被代理人);保证进出口合同条款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符合国际惯例和委托人的利益;及时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货物的国际市场行情、客户情况;办理履行进出口合同所需的各种手续。 外贸代理的法律
3、性质评析,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度,二、合同法项下的外贸代理制度 (一)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对外贸代理的相关规定: 1、合同法402条规定,受托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度,2、合同法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1)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
4、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度,2)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某公司A委托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从德国S公司进口一套啤酒生产线。进口公司根据A公司提出的要求与德国S公司签订了合同,半年后交货。半年后,德国S公司如期交货,并派人到A公司指导设备安装。设备安装试运行3个月后,发现运转不正常,不能达到合同的技术要求,无法生产出合格的啤酒。经专家鉴定,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可能生产出合格产品。 问题:1、A公司能否向法院起诉S,要求
5、S公司承担责任? 2、 假设S公司收货后不付款,S公司能否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假设S公司起诉A胜诉,但A已破产,于是S想起诉进出口公司,这是否可以?,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本公司名义与国外一公司签订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由于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 问: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国内公司与新加坡公司直接谈成进口一批化工原料的合同,公司委托公司代理进口,并
6、签订代理进口协议书,由公司与公司签订进口合同,合同约定买方收到货物后付款。货物运到上海后,公司提走了货物,但随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发生车祸意外身亡,公司经营限于停顿,不久后歇业,进口货物的货款也一直没有对外支付。公司在长期催讨未果的情况下,直接以进口合同起诉公司,要求支付货款。H公司如何运用代理法有关规定保护自己?,日本甲公司为从中国进口铝锭,通过中国一公司向新疆乙工厂联系,日方表示愿意通过融资的方式,向乙工厂提供资金,由乙工厂生产铝锭,向日方出口。乙工厂因无外贸经营权,特委托中国丙公司与日方签约。合同签订后,日方向丙公司汇出50万美元,丙公司再汇给乙工厂。丙公司与乙工厂又签委托协议:丙公司向乙
7、工厂提供40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后来由于国际市场价格的变化,乙工厂无法交付货物,该出口合同中本人、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合同对哪方有约束力?,中国某印刷纸盒厂委托某文体公司向美国某纸张总汇购买白纸,印刷纸盒厂按总货款的40%分量次向美方支付定金391万元。后货物进口到港口时,由于市场价高于合同价,美方将纸张出售。 文体公司解除了与美方的买卖合同,收回定金及利息462万元,并将此款全部退给了纸盒厂。后来纸盒厂以文体公司不履行合同,给厂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将问题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文体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及利息。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度,(二)合同法调整下的外贸代理制度主要内容 在外贸代理
8、中,代理人仍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外商签订合同,但却增加了在特定情形下的披露义务: 第一种情形是外商不知道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而代理人因外商的原因对委托人无法履行义务,代理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外商的有关情况,以使委托人在此情况下可以介入合同,但外商在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的话就不会订立合同的情况除外。,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度,第二种情形是因委托人的原因而使代理人对外商无法履行义务,代理人也应当向外商披露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外商因此可以选择其主张权利的相对人委托人和代理人。代理人因此有摆脱第一性责任的可能。,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度,三、2004年对外贸易法确立的外贸代理 “对外贸易
9、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一)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主体变化 外贸进出口经营资格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任何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根据新对外贸易法的规定进行进出口贸易。,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度,以前很多由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代理的进出口就将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来直接进行,外贸代理的类型发生变化。第一种形式的代理(即双方都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代理)将占外贸代理的绝大多数;第二种的代理即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一方为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一方的代理)局限在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产品之中。,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度,(二)根据新对外贸易法第11条的规定,国家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国营贸易是指国家通过授予对外贸易经营者在特定贸易领域从事贸易的专营权或者特许权的方式,对特定产品的进出口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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