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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法,一、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通过他人缔结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被代理人(或法院)授权代理人第三人 代理人:为他人利益实施法律行为的人 被代理人(本人):要求按其利益实施法律行为的人 第三人: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甲公司急需一批水泥600吨,便委托乙公司代其向某水泥厂购买,每吨价格不超过100元。乙公司因近日与水泥厂业务较多,相处很好,便以自己的名义与水泥厂订立了600吨买卖合同,价格为95元/吨。订立合同时,乙公司销售部职员王某向水泥厂披露了此合同时受甲公司的委托签订的,水泥厂便要求将合同水泥价格改为100元/吨,乙公司后与水泥厂协商约定水泥价格98元/吨。该合同生效后
2、第五天,水泥厂直接将600吨水泥运送到甲公司,甲公司在收货时,得知每吨水泥价格由原先的95元升到98元,便拒绝收货。双方发生争议。问:甲公司能否拒绝收货?为什么?,大陆法系各国的代理仅指直接代理,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进行的代理行为 如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意思表示,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我国的民法通则采用直接代理的概念,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受,我国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的规定中还采纳了间接代理,规定了代理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被代理人(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
3、英美法系的代理还包括间接代理,即受托人(代理人) 以自己的名义代他人的法律行为 美国法律重述-代理:代理是双方明示合意由一方当事人(代理人)遵照另一方当事人(本人)的指示,为其(本人)利益为一定行为的受托信义关系,(二)代理的发展 1、大陆法系代理的发展 早期:被代理人向与其签约的代理人承担个人责任,而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责任,相当于担保人 格劳秀斯:代理人的权利来源于本人,他的行为基于本人的委托,法国:委任为一方授权他方以委任人的名义处理其事物的行为。委任契约须经受任人的承诺而成立。委任对于受任人依授予的权限所缔结的契约,负履行的义务。委任对于受任人权限之外的行为,仅在其明示或默示追认时,
4、始负责任。 这样就规定了委任关系中的本人直接对第三人负责,免除了代理人因享有代理权而对第三人负责。这里没有把代理从委任中分离出来,德国民法:某人在其享有的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发出的意思表示,直接为被代理人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对代理和委任进行区分:委任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授权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的关系,2、英美法代理制度的沿革 指定代理人是一项特权-专门进行法庭诉讼的人成为最早的代理人 判例确立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本人提出权利要求,发展到代理中的本人对第三人的责任确定,使本人直接与第三人形成合同关系,二、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 (一)英美法系代理制度 1、代理含义:代理
5、人根据本人授权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该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对本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 无论直接代理还是间接代理,代理人的行为视同本人亲自所为,2、英美法系代理的分类 1)根据代理形成的原因 (1)明示的授权(express authority):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代理协议不要求必须是书面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 (2)默示的授权(implied authority),以其言论或行为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约束。如甲经常让乙替他向丙订购货物,并如数向丙支付货款,乙便被认为具有默示的代理权,代理的分类,(3)追认代理(age
6、ncy by ratification):代理人未经事先授权或超出了授权的范围而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合同对本人没有约束力。但本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有时间限制),该行为称为追认。经追认的合同对本人具有约束力 追认的条件: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声明他是以代理人身份订立合同;只能由订立合同时已经指出姓名的本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本人来追认;本人必须在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已经取得法律人格;本人追认合同时必须了解合同内容,(4)不容否认的代理(agency by estoppel):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基于
7、这种信赖改变自己的经济地位,则他就应受该合同约束,不得事后否认某人是其代理人 如甲常将自己的私人印鉴交给乙保存,当乙以此向他人声称是甲的代理人,并与丙签订合同时,甲不予否认,而丙基于这种情况信赖乙有代理权,则如乙不履行合同,甲不能否认乙是其代理人,(5)客观必需的代理权(agency of necessity),某人受委托照管另一人的财产,基于情况的紧急,为保护该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为时产生的代理权,但必须情况紧急、不可能与委托人联系、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1921年,原告货主委托被告铁路公司运西红柿至B地,半路遭遇铁路工人罢工,被告担心西红柿腐烂,未联系原告就地卖掉了西红柿(价格大体合适
8、)。 问:被告是否具有卖掉西红柿的代理权?,第一节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2)根据本人的公开程度分类 (1)完全公开本人的代理(显名代理):代理人明确表示其代理身份,并公开本人的姓名,代表本人订立合同,合同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2)代理人订约时表明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没有披露本人(隐名代理): 即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表明了代理关系,但不向第三人披露本人的姓名。该合同是隐名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3)本人完全不公开的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既未向第三人说明存在代理关系,也未公开本人的姓名。本人有权介入合同,第三人发现后有选择权。,未被披露的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后,( )
9、A、被代理人必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B、被代理人可以不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C、代理人承担对第三人的责任 D、以上说法全部正确,第一节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二)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 1、代理的含义: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范围内为本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严格区别委任(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与代理权(代理人代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利),2、代理的分类 1)根据代理人是否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分为: (1)直接代理,类似于英美法系的完全公开本人的代理(显名代理)和披露本人存在的代理(隐名代理) (2)间接代理,类似于英美法的本人完全不公开的代理,(1)直接代理,即代理人以本人的
10、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合同直接约束本人和第三人 A.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B.代理人所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C.在直接代理中代理人既要公开代理关系的存在,又要公开被代理人姓名或名称及自己的代理权限。,(2)间接代理 ,即代理人为本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本人与第三人并不建立直接的法律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仅约束签约的双方,并不约束本人,代理人将合同转让给本人后,本人才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间接代理特征: A.代理的后果要进行移权; B.代理关系的非公开性; C.代理人的主体性,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代理人是这种交易关系中的直接主
11、体; D.意志的独立性,尽管代理人为别人的利益进行法律行为,但是他是表示自己的意志; E.专门性,间接代理人一般是一些专门的承销商、经纪人、行纪人、拍卖行等。,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这种代理称为( ) A、直接代理 B、间接代理 C、一般代理 D、特别代理,我国北京某公司驻意大利罗马办事处(以下简称“第三人”)于1997年3月在罗马结识了意大利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人”),拟购买俄罗斯尿素10万吨。在随后的商务谈判中,“代理人”多次表明自己作为代理人的身份,第三人对此并未提出异议。谈判进展顺利,“代理人”在合同上也签了字。该
12、合同规定:“第三人”购买俄罗斯尿素10万吨,价格术语为CIF上海,总金额1,710万美元,1997年8月交货,采用由欧洲著名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付款。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合同还增加了罚金、仲裁等条款。事后证明,该合同条款齐全,用词严谨,的确是一份好合同。,然而,“第三人”的北京总部拒绝在合同上签字,理由是“代理人”必须将卖方(一瑞士公司,以下简称“本人”)的公司名称等情况告知“第三人”。“代理人”对此迷惑不解,坚决予以拒绝,“第三人”也毫不让步。双方僵持1个多月后,仍互不相让,该交易最终不了了之。 代理人不告知被代理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第三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2)根据代理产生的原因可
13、分为法定代理与意定代理: (1)法定代理(包括指定代理),非本人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权。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法院的指定、或私人的选任而产生的代理 基于法律的规定的代理:如公司法对董事会的授权、夫妻的相互代理、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代理、工会代理会员签定集体合同) 基于指定的代理:法院为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代管人、法院为原告或被告指定民事或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2)意定代理(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发生的代理 委托合同与委托授权行为产生委托代理权的原因。委托(任)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代理人)之间订立的、委托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办理委托事项的协议,表明的是他们之间的内
14、部关系 委托授权行为是委托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单方行为(如代理证书),具有独立性,即使委托合同无效,只要未取消委托授权行为,代理人的代理权仍存在,(三)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为的代理行为 2、具体情形有:1)未经授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 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规定,无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对于无权代理行为,如果未经追认,则由( )承担责任
15、 A、被代理人 B、行为自己 C、第三人 D、行为人和第三人,A公司委托其业务员B与C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于是写了一份委托书,说明从5月8日至5月18日由B处理一批服装出卖事宜,并交给B一份盖好A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C公司迟至5月20日才派人来签订合同,B出示了委托书与空白合同,于是在5月21日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即时钱货两清。后公司认为服装出卖价格低于向业务员B交待的最低价格,于是否认合同有效,要求B赔偿A公司损失。,问:(1)该合同是否对A公司有效?为什么? (2)B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3)假设合同未履行给C公司造成损失,C可否要求有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4)如
16、果没有委托书,只是给了B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结果会怎样呢?,某食品公司国外代理人陈某持食品公司代理委托书在A国推销芝麻糊,委托书写明陈某工作是推销芝麻糊。一次他看到A国土产公司削价出售核桃,价格十分便宜,于是以食品公司名义将当时所剩的2000多斤核桃全部购下,以推销芝麻糊收回的款项,交了500元定金,并给对方出示了代理委托书,约好其余的钱由公司再汇来。,问题:(1)本案中陈某与土产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陈某走后,土产公司发现合同可能是无权代理人签订的,这时他可采取什么行动来予以补救? (3)如果食品公司拒收核桃,拒付贷款,是否合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造成土产公司的损失,怎
17、么办?,4、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2)构成要件: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3)发生的原因 (1)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地对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事实上并未对该人进行授权;第三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他人为交易 (2)被代理人将有证明代理权之存在意义的文件交给他人,第三人信赖此项文件而与该他人交易,事实上,
18、被代理人对该他人并无授予代理权的意图,(3)代理证书授权不明,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地因授权不明相信其为有权代理 (4)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未收回代理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仍与代理人交易 (5)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置可否,4)表见代理的效力 具有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效力,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若被代理人因此遭受损失,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代理人和第三人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凡是代理人无权代理实施的行为,对被代理人均不发生法律效力。对还是错?( ),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
19、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甲价怀恨在心,于是在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A公司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吗?,(四)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比较 1、区别 1)理论基础的对立:等同论与区别论 “委任”行为的相对人是受托人,“授权”行为的相对人包括
20、被许可人和第三人。因此,“委任”是代理的内部行为,无对外效力;而“授权”是代理的涉外行为,既有对内效力,又有对外效力。大陆法代理赋予“委任”和“授权”以完全不同的含义,“授权”和“委任”被严格地区分开来。,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比较,“区别论”的区别,其实是指代理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区别即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与代理人可代本人向第三人建立的合同关系的区别。 “等同论”,其真正的含义是代理权限在授权范围之内,代理是委任的后果,其实就是代理行为等同于委任行为,代理的外部关系等同于代理的内部关系,2)在代理分类上,大陆法坚持“名义”标准,以谁的名义与第三人交易;而英美法则坚持“责任”标准,强调到
21、底是谁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由谁来承担责任 3)在价值追求上,大陆法主张承认第三人利益本位,就是以维护第三人利益为中心;而英美法则主张本人利益本位,2、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相似 1)这两种代理制度都注意第三人到底是与谁在订立合同; 2)英美法中公开代理(显名代理)和半公开代理(隐名代理)与大陆法中的直接代理有相似之处,完全不公开本人的代理与大陆法中的间接代理有相似之处;,3)在两大法系代理制度中,如果直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在代理权限内所为,则合同关系就仅存在于本人与第三人之间,代理人对第三人不承担个人责任,这一点两大法系基本相同; 4)在两大法系中,对于超越代理权限的无权代理行为,凡经本人追认者,
22、被代理人都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是仅就代理人的外部关系拟定的一个统一法规。目前尚未生效。它是一个国际代理统一实体法方面较为成功和完备的公约。 公约的适用范围:涉及以本人或代理人为一方与第三人为另一方的关系,即不调整代理中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公约适用的地域: 1、本人与第三人在不同国家设有营业地,而且代理人在某一缔约国设有营业地,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不知道也无从知道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行事,则只有在代理人和第三人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并符合前述规定时,才构成公约所规定的国际货物销
23、售代理。 3、 当事人的国籍、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质并不影响公约适用的地域范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三、代理权的设定和终止 (一)代理权的设定 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而且不要求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授予或者证明,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 (二)代理权的终止,第二节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一)代理行为只约束本人和第三人的情况: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本人所为的行为,如果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的 (二)代理行为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情况:如果第三人在与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即不知道也无从知道代理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的,第二节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24、在一定情形下,本人可以享有代理人从第三人处取得的权利,或者第三人可以对本人行使从代理人处取得的权利: 1、当代理人因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或其他原因而未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其对本人的义务时,本人可以对第三人要求代理人代表本人所取得的权利。 2、当代理人未履行或无法履行其对第三人的义务时,第三人可以直接对本人行使其从代理人处取得的权利,第二节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三)代理人无权或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公约规定,当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行事时,其行为对本人和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但例外情况有: 1、如果因本人的行为致使第三人合理地并善意地相信代理人有权代表本人为某种行为,并且相信代理人是在授权范围
25、内行事,则本人不得以代理人无权代理为由对抗第三人。,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2、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范围的行为,可以由本人予以追认,代理关系的终止,一、代理关系的终止原因 1、本人与代理人的代理协议期限届满 2、代理事项完成 3、本人撤销代理或代理人放弃代理 4、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如本人或代理人的死亡、破产、丧失行为能力,二、代理关系终止对代理人的效果 失去代理权,带给本人的商业信誉有权要求赔偿,但要在代理关系终止后三个月或一定时间内提出 三、对第三人的效果 必须通知第三人才对其发生法律效果,代理的法律关系,一、代理的内部关系 (一)代理人的义务 1、执行的义务: 2、服从的义务:本人有指示时,服从指示 3、诚信忠实的义务:向本人公开一切必要情况、不得自己代理和兼代理、不得密谋私利、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必须向本人申报帐目,(二)本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3、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核对其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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