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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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基础知识 第二节 我国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及其承保范围 第三节 我国陆运和空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及其承保范围 第四节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单据 第六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运保险条款的签订,1,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被保险人(Insured,卖方或买方)就其所发运的货物按一定金额向保险人(Insurer,即保险公司)投保一定的险别,并缴纳保险费。 投保后,保险人出具保险单,若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应按照其出具的保险单上的规定给予投保人经济上的补偿。,2,名词,一、保险的基本原则,3
2、,1.最高诚信原则(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指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之前必须尽量把他所知道的或按商业习惯他所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对象的重要事项(material fact)向保险人申报与陈述,而不得有任何隐瞒或不真实。否则保险合同不能成立。 重要事项指一切可能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估定保险费率高低的有关情况。 下列情况未经保险人询问,被保险人可以不必申报与陈述:(1)关于减少风险的任何情况;(2)保险人所知道的或可以推定为知道的任何情况;(3)保险人表示不必告知的任何情况;(4)按照合同规定或法律惯例的规定,无须告知的情况。,第一节,保险的基本原则,4,2
3、.可保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可保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亦为法律所承认的某种利害关系。可保利益原则指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才能在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从保险人处取得损失赔偿。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则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无效。 海运保险合同签订时不要求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仅要求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要求损失赔偿时具有可保利益。,保险的基本原则,5,3.赔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4、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赔偿责任,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投保金额或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保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在等(足)额保险中,保险赔偿应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在超额保险中,保险赔偿不应超过实际损失;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赔偿不应超过投保金额和实际损失;若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应该根据投保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对损失进行赔偿,即赔偿额(保险金额/保险标的实际价值)X损失金额,保险的基本原则,6,4.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近因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的原因,它不一定指时间上最近,而
5、指造成损失最有效果。 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须判断承保的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标的所受的损失是否应得到保险赔偿。保险人一般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于不是直接由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即近因原则。,二、保险合同的要素,7,1.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 2.保险合同的客体 3.保险合同的内容,三、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基本概念,(一)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1.海上风险,即海难(Per
6、ils of the sea),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指由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外来风险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8,三、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基本概念,(二)保险人承保的海上损失:指由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还包括与海运相接的路上或内河运输所发生的其他损失。,9,三、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基本概念,(三)保险人承保的海上费用:指由海上风险所引起的费用。 即营救遇险货物所支付的费用,还包括与海运相接的路上或内河运输所发生的其他费用。,10,海上风险,11,海上风
7、险包括: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类不可抗拒的非一般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害,例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等。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是指由于偶然原因造成的损失,例如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等。,外来风险,12,外来风险包括: 1)一般外来风险:由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称为一般外来风险,如,偷盗、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玷污、短量、渗漏、钩损、锈损等。 2)特殊外来风险:由于政治、军事、国家法令、政策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称为特殊外来风险。例如战争、罢工等
8、。 注意:海上运输货物风险主要是指海上所发生的风险,但又不局限于海上所发生的风险。,海上损失,13,1)全部损失(Total Loss ),简称全损,是指在运输过程中,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灭失或等同于全部灭失。全部损失可以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被保险货物的一部分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和灭失。,1. 海上损失按照损失的程度不同,一般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2. 海上损失按照损失的性质不同,一般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类。,全部损失,14,全部损失具体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指被保险
9、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或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已无可挽回地被完全剥夺;或者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无音讯。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并未全部灭失,但是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施救、整理、修复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简称为G.A.)指载货船只在航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发生了威胁到船、货和其他财产等方面共同安全的风险时,船方为了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使航行得以继续完成,有意识地、合理地
10、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损失或支付的额外费用。 造成共同海损最主要的原因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还有其他原因,例如船员不适应途中某地气候而生病,使船无法继续航行等。,15,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成立的必要条件,16,A.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B.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船、货各方共同面临的。 C.所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是船舶运营所应支付费用以外的费用),是为了解除危险造成的。 D.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有意识的”指共同海损的发生必须是人为的、经过人的周密计划的,不是意外的;“合理的”指在采取共同海损行为时,必须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需要,并能在节约的情况下能较
11、好地解除危及船、货双方的危险。 E.共同海损所做的牺牲必须是有效的,即经过抢救之后,船或货的全部或部分应该安全抵达目的港。,共同海损的分摊,17,由于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为了使船、货免于遭受损失而做出或支付的,因此,应该由船方、货方等各获救方按获救比例分摊。这种分摊一般都称为共同海损的分摊(G.A. Contribution)。,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18,单独海损(简称PA)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的,仅仅涉及到船或货单方面利益的损失。例如,由于触礁使船体部分撞坏,但船仍可航行。又如,由于暴风雨使海水入舱,货物受潮发霉变质等。 单独海损仅涉及某一方面的利益,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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