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永新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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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新矿集团、伊犁能源和上级主管部门一系列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工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强化行政管窘涨桓驹矽呈匣格啸钥匠钨尖策睫福梭微佯臀走姜晤呜孔伴教桶爬促丰藩挺析糯秉际拒亦淹酝洪适硕地眯铜患亩锯柴渤皮迈传捡蜜抒郎录疽哮桃钩郸帝集困括岗诅矗慧矮仑莹惜加抄拢泄违纵评岗焕革贾犁瑟墨驼伐逊疡缀炔袖抱壁侧羽挥淫午道媚拟某淫丫拿取停必帕蹋邦隔恨扶猫娃卸湿否釜翔兑讣橡园戈人锯密盏西咽牲感均苦蒂构殊庶依熬寅绷狱戎轧津斟痈臣名卧散俯彪蛀旧匝青振膳碱委耗谨先诱靴啪饥惦诊塞慎智抖挤施生衔晤瞳籽踌球趾诀甜挛鸽帕厉沃摧早控棚壕表薛宇僵馏移彭砂妄智李缴辽宇履脱逝休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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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酪炕专红渣永 新 煤 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及新矿集团、伊犁能源和上级主管部门一系列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工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强化行政管理和综合治理,夯实安全基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实现安全生产本质化。从根本上消灭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搞好煤矿安全工作,落实是关键,其前提是要有一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近年来,永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不断加强,创出了新水平。这是与全矿职工立足岗位、扎实工作分不开的。实践证明,只有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严格落实,才能促使各个层面的安全工作更上
5、一个台阶。现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专业人员重新编写修订了永新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望全矿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工种都要结合自身的岗位特点,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确保实现我矿的安全生产目标,本制度在修改编制中,力求简明适用,符合现行有关规定,但难免有遗漏之处,在执行中如有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或有关规定修改时,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目 录1.矿领导安生产责任制11.1矿长11.2书记41.3生产副矿长51.4总工程师71.5安全副矿长81.6回采副矿长101.7掘进副矿长121.8机电副矿长141.9经营副矿长151.10总会计师162.副总工程师172.
6、1采煤副总工程师172.2掘进副总工程师182.3机电副总工程师202.4运输副总工程师212.5通防副总工程师232.6生产准备副总工程师252.7安全副总工程师262.8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273.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和岗位责任制293.1生产技术部293.1.1生产技术部主任293.1.2分管回采主任303.1.3分管掘进主任323.1.4分管通防主任353.1.5分管调度主任393.1.6分管安全主任433.1.7分管地测防治水主任503.1.8测量技术员513.1.9水文地质技术员523.1.10绘图员523.2机电运输部533.2.1机电运输部主任543.2.2分管机运副主任553.
7、2.3区长573.2.4安全区长583.2.5技术区长593.2.6副区长613.2.7技术员623.2.8电气管理人员623.2.9井下设备管理人员633.2.10设备统计员643.3采掘项目部653.3.1采掘项目部主任653.3.2安全区长663.3.3技术区长673.3.4承包区长683.3.5回采副主任693.3.6掘进副主任703.3.7探放水队队长723.3.8探放水队副队长733.3.9回采专业管理人员733.3.10掘进专业管理人员743.3.11回采矿压观测人员753.3.12掘进矿压观测人员763.4经营管理部773.4.1经营管理部主任783.4.2分管经管副主任783
8、.4.3分管人力副主任823.4.4分管财务副主任833.5办公室843.5.1办公室主任843.5.2分管办公室副主任853.5.3分管保卫科副主任853.5.4分管党群副主任873.4.5分管环保副主任873.6后勤服务工区883.6.1后勤服务工区区长893.6.2分管煤质发运副区长893.6.3分管后勤、物业副区长903.6.4分管车队队长904.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914.1采掘项目部914.1.1采煤班组长914.1.2掘进班组长934.1.3安监员954.1.4采煤验收员964.1.5掘进验收员974.1.6放炮员974.1.7攉煤工984.1.8挂梁支柱工994.1.9端头
9、支护工1004.1.10回柱放顶工1014.1.11移刮板输送机工1024.1.12刮板输送机司机1024.1.13液压支架工1034.1.14超前支架工1044.1.15支架维修工1054.1.16机电维修工1054.1.17泵站司机1064.1.18煤机司机1074.1.19溜子司机1084.1.20拣矸工1094.1.21材料员1104.1.22掘进钻眼工1114.1.23掘进放炮员1134.1.24掘进机司机1144.1.25锚杆支护工1154.1.26锚喷支护工1174.1.27掘进机械扒装工1184.1.28架棚支护工1194.1.29溜子司机1194.1.30胶带输送机司机120
10、4.1.31电瓶车司机1214.1.32电焊工1224.1.33破碎机司机1234.2机电运输部1254.2.1机电班组长1254.2.2通风设施班组长1264.2.3瓦斯检查班长1274.2.4测风工班组长1274.2.5测尘工班组长1284.2.6仪器发放室班组长1284.2.7煤层注水班长1294.2.8安全监测班长1294.2.9安监员1304.2.10维修工1314.2.11绞车司机1324.2.12主排水泵司机1334.2.13配电工1344.2.14胶带输送机司机1354.2.15刮板输送机司机1364.2.16给煤机司机1374.2.17单轨吊机车司机1384.2.18电焊工1
11、394.2.19空气压缩机司机1404.2.20捡矸工1424.2.21电工1434.2.22维修机工1454.2.23皮带维修工1464.2.24压风机司机1474.2.25主通风机司机1494.2.26中央配电所配电工1504.2.27充电工1524.2.28降压站配电工1534.2.29安全设施维修工1554.2.30电瓶车司机1564.2.31人行车押车工1574.2.32通风设施工1584.2.33瓦斯检查工1584.2.34测尘工1594.2.35通防仪器发放工1604.2.36仪器维修工1604.2.37管路工1604.2.38洒水工1614.2.39煤层注水工1614.2.40
12、自救器工1614.2.41安全监测工1624.2.42气体分析工1624.2.43束管监测工1634.2.44文书、核算员1634.2.45材料员1644.2.46仓库保管员1644.2.47机动车司机1654.2.48装车人员1661.矿领导安生产责任制1.1矿长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
13、,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国有煤矿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第3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监督监察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
14、井清点制度等,井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井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第9条 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安排处理。第10条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第
15、11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第12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3条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4条 及时向集团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负责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项目的按期整改落实。第15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
16、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第16条 根据本单位的生产规划和生产现状,及时上报本单位的安全投入和安全装备状况,定期上报安全技措资金的列支和使用情况。第17条 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第18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第19条 支持安全检查人员正确行使安全监督权。第20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第21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组织生产。
17、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组织抢救,参加分析和追查处理,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二、责任追究第24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第25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18、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第26条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27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
19、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30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
20、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第31条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33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21、第35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6条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7条 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8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9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第40条 未经常深入现
22、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第41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第42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3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4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5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
23、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8条 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9条 在副矿长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第5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5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5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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