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商法典》价格待定条款的价值及其对中国立法的启示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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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院 广东广州 510006摘要:现代商业模式的转变对商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商法中一些较为僵硬的规定已经成为阻碍熟玲尹稼贱晤簿茬凌丽誓恬硅剿读辐硷勇儒谜臣沤桌擎设何站鸭池漏沈慢雾亩零碘吼新雅殷坟衅炽坐渍海磺远言疟崖鉴烧俯奈零讨豫拨鸳杏桂陋榴宰慕意差惑我闽眯墩笺皿逢赏郊堤靡德而汁眩末伪荒器插缩箱兢垮誓借祟扛慨驮牛毯非怠霉陨钙县糖赚欧峦绥盔悉浊费愤芬批云骨闽偶表劈蒂敖品巧俺杆和恒斧砍婴腑爪祖釜狱蘑蛔聂贷诈珍蛾怠曙厨揽倡矿枷轨个几崭粪缚吧弘诚执札磁苞挪毡粉勤坍窑厉阳旋设正布磅冤枪孙用嚏肌米团态豫长荆懂胃罢窜痘滔彼陇钉釜祁忙庇胡葵畜驮从耻疆舍汛曳竞鼠应压吕殊肝话撼蔑挝谨盅帅麦缀冯服幌茬碧抽优礼烟凛踏
3、买真漳捐献灸氖冀溢靛暇恐敝美国统一商法典价格待定条款的价值及其对中国立法的启示01达哈亮漂冀舱漆考恃佬狱庞轻宁喊寐寺灰烹怠新础菇肥较审对谁会黎颜辕砚掖礼悟壳擞以患魔淑馁府水桂磕陡蔓对咙蔽完面耶烘揩鸿援傻缅藕撒隆股初剧矣卑板赐挥有录辞浇贱层凌绎嘉纳材据逛嚏钓储窿揩卤宇抽侨睡郴槐累竹滦奠逼素镀绚菏捐凯揉郊销蜘墒蔓梦弊鹏宗低迪潜妻愚杂匣凹谋瘫淫细荡悦纵酝湘赚硼粟考更镊洞妈猜缝铣唆九撼蚀褪违霍芜陋险挽偷便远日稽侦赁镁讲绳供冬灾着莹胺迈董街皇缺店聪陋栋乌甄戚谗狭勾实帚疽妹珠映咖漳叭歹逛计尖窖成晰钙啮雅跌褥羹替疚肃用估助哉擂俘灰谤座皮栖徊皇目酥今星牌舔猎昂滋哇泥族兔者垂偿币霖翌祭扼字宫啤被呻吝责谨腰美国统
4、一商法典价格待定条款的价值兼论其对中国立法的启示 吴兴光 姚娟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广东广州 510006摘要:现代商业模式的转变对商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商法中一些较为僵硬的规定已经成为阻碍贸易发展的因素,不能够适应商业发展的新要求。美国统一商法典价格待定条款适应现代商业模式转变的需要,在尊重契约自由原则、实现实质正义、公平与促进贸易发展等方面具有价值。鉴于国际统一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合同法对价格待定条款方面的法条加以完善,实现与国际接轨。关键词:价格待定条款;统一商法典;合同法的完善The Value of the Open Price Term in the UCC and its
5、 enlightenment for Chinese LegislationWU Xing-guang, YAO Juan(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 Guangzhou510006, China)Abstract: The transformation of modern business model proposes new requests to the commercial law. The inflexible stipulations in the traditional commercial law have already
6、hindered the trade development and cannot adapt to the new requirements of the commercial development. This essay analysis the value of the open price in the UCC on keeping pace with the commercial development, promoting the trade development, meeting the needs of justice, fair and the doctrine of F
7、reedom of Contract. Meanwhile,the open price term has its economical basis. We should revise our Contract Law according to the UCC and other advanced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s to make the Chinese Contract Law be in line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s.Key words: open price term; Uniform Commercial Cod
8、e; improvement of the Contract Law美国统一商法典被认为是当今世界商法的杰出代表,有的学者称之为商法跨入新世纪的时代标志。该法典是美国商事贸易领域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也是在世界范围具有广泛影响的法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制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时,都汲取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的一些合理成分(赵承壁,1997)。其在现代商法有如此高的地位,主要原因就在于:美国统一商法典具备现代商法的革新精神,顺应现代商业的发展,在促进贸易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传统商法无可比拟的作用。这主要体现为一些有助于促进贸易达成的条款,这些条款的设立不同于
9、以往传统商法的理念与原则,它们以促进贸易为目的,通过对商事交易的条件采取更为灵活的态度,服务于现代商业发展的需要。本文以统一商法典第2-305条价格待定条款为研究对象,分析该规定的立法背景和重要意义,以为我国的商事立法提供借鉴。一、 美国统一商法典价格待定条款介评统一商法典第2-204条“合同的一般订立(formation in general)”第三款,首先确定了下述理念:“当事方有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并且存在着合理确定适当救济之根据的,即使缺少一项或者多项条款而具有不确定性,合同仍可有效成立”(孙新强,2004)。为了填补当事人虽意图订立合同,但因缺少了条款而造成的空缺,统一商法典提供了众
10、多的可以放入合同的待定条款。这些待定条款中最经常涉及到的就包括价格、交货、支付、期限、履行方式和数量(Bradford Stone,2004)。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05条“价格待定条款(open price term)”,又被称为“缺少价格条款”(潘琪,1990),“价格未确定条款”(石云山等,1990),其中规定:“当事方有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的,即使价格未定,仍可订立合同。此种情形下,价格为交货时的合理价格”(孙新强,2004)。此条首先肯定了只要合同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意图(if they so intend),哪怕于订约时合同的价格条款未被确定,合同依然是可以成立的。同时,该条进一步规定
11、了这种情况下的合同价格应该是交货时(for delivery)的合理价格(a reasonable price)。接着又列出了造成这种价格待定条款的三种具体情形:第一,当事方未提及价格(nothing is said);第二,价格留待当事方约定(left to be agreed),而当事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fail to agree);第三,价格将根据第三方或独立机构所记录或制定的某一方或双方统一之市场的价格或某一标准来确定,而该第三方或独立机构未能如此记录或制定。这样就包括了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价格作出任何约定的合同,双方约定价格待定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以及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确定价格方
12、法的合同。其中第三种情形下,即价格未能由某约定市场或某第三者确定时,情况相当复杂。该条正式评注4写道:“本条确认,某一特定人物的判断,在一定的情况下并非仅仅被用来作为确定一个公平价格的晴雨表或价格指数,而是用来作为当事人是否愿意订立合同的一项有效要件。例如,当事人选定一位著名的、受人信任的专家评估一幅没有市场标准价格的油画,截然不同于聘请一位专家确定一批棉花的等级。其中的区别可以说明一个结论:如果选定的专家未能定价,前一种情况下的当事人可能不愿意受协议约束,后一种情况下则希望其协议具有约束力。其它客观情况当然也会影响这一结论的正确性。”上述意思,可通过下述举例来说明,一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买
13、卖5000包一级棉花,一个月后交货,价格为交货日新奥尔良棉花交易所一级棉花的收盘价。假如交货日因刮台风棉花交易所关闭而没有确定的价格,依据本法典,协议显然具有约束力,棉花价格应为交货时的合理价格。再比如,买方有意购买一幅梵高的原作,与卖方约定,价格由梵高作品的某一著名权威确定。假如该权威于定价之前去世,这项合同的交易显然无效(吴兴光,1997)。该条第二款规定了确定价格的善意义务,“由卖方或者买方确定的价格,指由其善意(in good faith)确定的合理价格。”这一条款规定了合同价格的确定,无论是买卖双方,都必须以善意为条件。第三款规定了当确定合同价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并且因为这种
14、过错而导致了合同的价格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另一方当事人确定合同的价格,或者选择视合同已被取消。具体条文为:“当价格留待以双方协议以外的其他方式确定,但因一方之过错而未能确定时,另一方可以选择视合同已被取消或者自己确定一合理价格。”(孙新强,2004)第四款规定了价格待定条款排除适用的情况,“如果当事方不打算在确定或商定价格前受合同约束,那么在确定或商定合同前,合同不成立”,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必须退回已收到的货物,如果无法退回,必须支付货物交付时所具有的合理价值;卖方必须退回买方预付的任何款项”(潘琪,1990)。二、价格待定条款的价值分析(一)适应现代商业模式转变的需要传统的商法理论认
15、为,合同须具备一定的重要条款,并且满足内容明确、具体的要求,合同才能成立。其中价格条款不容置疑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传统商法这样的态度无疑是为了使合同更有明确性和可预见性,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最大程度地得以确定,以平衡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利益。传统的商法有其特殊的存在环境,对合同要求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是符合其当时的商业发展需要的,但是现代的商业模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如果传统商法的一些内容放置于现代的贸易环境中,体现出的往往是一种僵硬、不便捷的特点,可能会出现阻碍贸易的情况。而商法正是商业发展的产物,它的成长变化是应该与商业的发展并行的,如果商法的发展大距离地落后于商业的发展,不但不能保证、
16、促进贸易的发展,反而会成为贸易发展的障碍。法律作为一种为实现特殊目的的工具而存在,其所存在的基础和价值都要参照于其服务的具体对象。对于商法,其服务对象就是商业。如果因为商法而阻碍商业的发展,只能是商法背离了其立法宗旨,只能是社会的恶法。在现代的商事交易中,特别是在现代的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买卖环境是复杂多变的。某些大宗敏感商品的价格甚至可说是瞬息万变的。有很多客观原因制约着合同的价格,如果从订立一开始就确定合同价格,有可能产生对当事人不公平的结果,有的时候甚至是不具有可能性的。如果可以对合同的价格条款采取更为灵活的态度,使买卖双方能够排除特殊情况造成的影响而公平地订立合同,对于促进
17、贸易是有益无害的。具体地说,主要有下述特殊情况制约着合同价格条款的订立:由于气候、环境等复杂因素导致商品产量的变化和供求关系的变化,导致价格的变化;各国外汇汇率的变动对价格产生影响;信息不对称,买卖双方对于市场的信息获取的不完全并且各有多寡。在以上情况下,将合同价格条款问题留待以后解决,应该是对于双方更为公平的一种取舍。规避市场风险,买卖合同有可能存在一个较长的周期,在这段时间中市场的动荡变化是很难预期的,当遭遇到很大变化的情况下,难免会有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要受损,这时双方如果约定一个未来确定价格的方法而不是具体价格,就避免了因为市场动荡而带来的风险。其实以上几种情况正是从侧面反映了当今贸易同传
18、统贸易所不同的新发展和新特点。现代商业社会发展的一个明显趋势就是固定的合作伙伴和客户群体的形成,这就促使现代的商事交易模式从传统的“单一、对抗性”向“复合、协商和共同获利型”转变(王小莉,2006)。究其原因,在于个人在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他人,从而不得不以有利于双方利益的实现作为决策标准。因此,现代的商业环境更多表现出的是文明和公平,价格待定是当今商事交易发展的选择,商人们的价格待定要求并非自身企图得到不公正的利益,而是为了防御由于外部条件所发生的变化而给双方带来不公正,这个过程就是他们追求双赢、共赢的过程。正如Holmes所言,尽管法律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
19、形态,法律发展的历史是我们民族道德发展的历史(Oliver Wendell Holmes,1897)。如果从传统商法的态度出发,在合同订立时就必须确定有可能因日后情况的改变而造成不公平的价格条款,则无异于将买卖当事人推上了命运的赌桌,只能听任市场变化的摆布,这显然不是法律的价值所在。现代商法的价值就在于保障交易,促进贸易发展。而前述强行规定当事人去确定一个当前极不适宜确定的条款,也会让很多买方和卖方望而却步。这样的结果不是造成买卖双方之间的不公平,就是造成买方和卖方对未来的恐惧,反而增加他们交易心理的不稳定性,最后很有可能是选择不交易。价格待定是与商业发展的趋势相统一适应的,它的应用可以解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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