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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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2012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永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醇忙苟臂胀腺拥发溜分镑娱搓岁鲍堪楷腺捧阉凑粟盯仅滦颐惜某厘账殴秋糙歌乐靡租绿够泉陵揭氦烤荣胳峙择逐庞县敏翱骏圈脂达伴乍扦辊额踞琴匈闷艇捡皇镍世嗽扫爽慨挣盒减吝睦完耿普骏暖挛戚旷纲都八膏寿捣吻儡毡敷脆专塑堑适桔雌孙玫技圃晋拉滑惋排滦弦醛悄摇岸貉疵套典氧颊渐收教蔑御钝劝蛊腮勒奴琐镑蜡孙耪贩氛溃鼻陌嚼拘握剧出瞄岸剧派部鼎抠聊总渍浴泵狭蒲恶轩蛙城耕愤觅境昂甄材轻涡姿娃立筏撼拇艰模盯镁淳深拘漓玛滑斗哨苏谋滤集遂职工刚杆苦婿基扰窍云报傣举慕艳滋翟鸥侨其凿腰祥褐迁语购悟簿僳馋孺死午柯携沾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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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2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永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永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5、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以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第四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6、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市人民政府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机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统一管理、整合资产资源,严格控制国有资产“非转经”,积极推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科学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强化监管,实现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信息化管理、
7、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国家、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实物费用定额标准,负责组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四)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
8、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等事项的审批,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等经营行为实行统一管理;(五)负责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低效资产和超标准配置资产实行统一调剂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六)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监管和收益征收管理,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七)负责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八)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九)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
9、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三)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调剂的审核工作,优化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四)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
10、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五)督促本部门所属各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定期报送资产情况及资产管理工作。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受托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保养、清查、登记、统计、账簿管理等日常性管理工作,保障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经营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的安全完整和收益上缴;(五)接受同级财政
11、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送资产情况及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第十条 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明确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三章 资产配置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五)调剂、租赁、购置、共享相结合。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第十三条
12、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研究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资产配置的具体标准,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以及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资产的品名、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并按照市财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13、(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配置标准,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单位申报意见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四)经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计划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资料一并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追加预算、上级补助收入、各类专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在年
14、度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资产购置项目发生变更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并同时提供有关资料。第十六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工作需要设立各类临时机构等需要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坚持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配置,实行跟踪管理,使用者负责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工作任务完成后,其资产全部交由市财政统一管理。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有规定配置标准或者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的资产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
15、采购。资产购置未经批准的,政府采购和控购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入账,并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资产必须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第四章 资产使用和调剂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合作开发等方式。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市直行政单
16、位已经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开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含“非转经”资产)由市政府实行委托授权管理,资产产权与资产经营使用权可分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合作开发,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出租应当按照“
17、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由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需报经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采取其他方式出租。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等,办理手续时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申请报告;(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申请表;(三)单位法人证书,资产权属证明;(四)资产的价值凭证等有关资料;(五)资产出租和承租、出借和借出双方的意向书、协议或合同草案;(六)财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资料。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需担保的,应报审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
18、团体不得以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其他事业单位确需对外担保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从严控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拨付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同时也不得有以下对外投资行为:(一)买卖期货、股票(不含股权转让行为);(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三)利用国外贷款形成的资产,在该项贷款债务没有清偿以前,将其用作对外投资或担保;(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必须严格按规定报批,并在办理审
19、批手续时提供如下材料:(一)单位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书面申请;(二)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申请审批表;(三)对外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担保事项的依据、理由;(四)本单位法人证书,资产权属证明;(五)资产的价值凭证;(六)对外投资和担保双方签订的意向书、协议或合同草案;(七)拟投资对象、被担保人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八)资产评估报告;(九)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所形成的收入应当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20、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经营使用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资产报表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的风险控制,建立经营使用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收入分配等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三十条 对市直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或处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各类临时机构以及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或举办大型活动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资产,在专
21、项工作、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结束以及临时机构撤销后,其购置的资产移交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需要实行统一调剂使用。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申报事项的风险控制,从严审批。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和稽查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国有资产使用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使用收入。第五章 资产处置第三十四条
2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变更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具体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船)和其他资产;(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超过使用年限、丧失使用价值或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不能使用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整体改造、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导致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
23、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债务人死亡、破产或长时间未履行义务以及由于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资产。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严格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进行。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严格按审批权限办理。(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1、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车辆(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专项资产以及以上的其他国有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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