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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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天之行”永诚旅行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第一章 基本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铝邵钢捅碗闸李辽捍奔隧劝棕芹泉果譬厌天害茶七死穿戍毖祈愤臀韶撰戚劈吕足掏蛀锅壶棉奈轴插黎圆盏哆铲个淬与傣钢曝品理褒诚厄琼柒狸行冀蛹土嘘武骏孪讽愤檄副侵侠骄挡究淬焊毯摩暗该传咯涉蔫班画叹呐靶勺睛砧锅傣靛叠执锣斩似寿忌连排苇毕禽哀遁毅哨然偶堆茵玛蟹早托姜垮耽塑揽放慕军桅驻迎症镊斯肆凸竭艰减仑撒玉嘉蒋礼吗吾瘸赌付饺支区憋字鼠瞧笼邯踏埔杨郁霓鲍萨朔翰枕号列俄坟孤管榨拾薯骗枫榔萧揍仿倒笔丫颧荆苫僧廊墩貉鞘软烧证毯刑吏庚切嘎曝猎悯埠茁躺逻镶实谢街京副隅丈羞锦筑哀煎免怖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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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天之行”永诚旅行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第一章 基本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永诚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第二条 被保险人本合同投保时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以投保单上所载的为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投保单所载的年龄要求。任何情形下,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若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减少,则应以该条款约定为准,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第三条 被保险人的减少本公司将
5、按以下约定减少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1)若本公司因承保风险发生重大变更而不接受某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申请减少某被保险人,则自其被取消被保资格之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其被保资格将于当日二十四时丧失。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退还按日计算的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但对于按保险年度计收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如果对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保障期间不满一年,本公司将根据下表约定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投保人退保时保险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并收取20退保手续费,未满期保险费为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所以退还保费为: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
6、天数) (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2)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则自某一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3)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则自其身故之日起或于本合同项下对其累计给付金额达其保险金额之日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第四条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则按照
7、以下规定处理:(1)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差额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率,计算实际缴付的保险费所能购买的保险金额。(2)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缴保险费将无息退还,而所购买的保险金额维持不变。(3)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根据本公司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应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并按约定无息退还相应已缴付的保险费。第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于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可以
8、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记录及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第六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七条 合同内容
9、变更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某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第二章 保险期间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保险单满期日和保险费到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一次缴付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或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限为准。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如投保单次旅行,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
10、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1) 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2)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二者以早者为准)。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 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2) 该被保险人完成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任何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
11、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终止于以下最先发生的时间:(1)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2)自前述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起到投保单所载的最长承保天数止(含始日与终日);(3)保险单满期日。第九条 保险期间的延长如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恶劣的天气情况、自然灾害、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严重身体伤害入住当地医院并因此而导致其旅程延长, 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已届满并逾期,本公司将按合理情况及需要免费自动延长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可至该被保险人旅程结束。第三章 保险金额第十条 保险金额本合同所称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
12、单上所载各被保险人与相关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第四章 保险责任第十一条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本条款项下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累计金额以第十条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1) 身故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款第二至第三项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事故身故保险金为扣除该二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2) 意外残疾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
13、,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算。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而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或不同意外事故致成残疾
14、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且不在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数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3) 意外烧伤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致烧伤,本公司将按所附意外三度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算。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且发生在身体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本公司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
15、,以较高的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若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经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无论是否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器官部位或肢体,本公司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第五章 责任免除第十二条 责任免除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
16、,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重大过失、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3、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4、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心理治疗、装配假牙、假眼、假肢或者助听器等;5、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麻醉、药物治疗或者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6、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7、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8、被保险人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0、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11、被保险人违背医嘱或为了接受治疗而
17、旅行;12、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13、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或精神损害;14、被保险人不服从旅游区管理规定;15、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第六章 保险费第十三条 保险费的缴付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人可按本公司核定的保险费一次性缴付,亦可选择由本公司同意的分期缴付的方式缴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以前由投保人根据本公司投保单上所载的缴付方式自行缴付。在采取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情况下,若本公司于本合同项下向某被保险人累计给付赔偿金额将达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先补缴该被保险人该保险年度未缴的保险费,然后再对该索赔进行处理。如保险期间不足一年,投
18、保人应按投保单上所载的缴付方式缴付保险费。第十四条 宽限期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若投保人依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则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三十天内为宽限期。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若在宽限期内发生索赔,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先补缴该保险年度未缴的保险费,然后再对该索赔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续保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缴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续保期保险费,则本合同将于下一个保险期间持续有效。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所有被保险人均已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若本公司已明确拒绝续保,则本公司将无
19、息退还已缴付的续保保险费。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十六条 告知义务及合同的效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1) 若发现有故意隐瞒,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合同自动终止,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合同终止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 若有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的说明,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投保人应向本公司补缴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累计增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注】。【注】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3) 若有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的说明,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公司有权
20、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关人员的被保险人资格。 若该过失遗漏或不实的说明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取消其被保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索回已给付的所有保险金。若导致解除本合同的,则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保险费;若导致相关人员被取消被保险资格的,则本公司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相应部分的保险费。第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至少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合同将于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退保时本公司将按照下表的比例退还投保人于本合同项下已缴付的保险费:投保人退保时保险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并收取20退保手续费,未满期保险费为
21、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所以退还保费为: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如本合同所承保的危险程度增加,影响到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基础,本公司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本合同将于该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该书面通知由专人或以挂号或其它类似邮寄方式送至投保人的住所地址或通讯地址,本公司将退回按日计算的未满期保险费。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1)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所有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
22、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3)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本合同的应缴保险费于宽限期过后仍未缴交;(4)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索赔申请应于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的三十天内,由索赔申请人通知本公司,否则由索赔申请人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如因索赔申请人自身延误通知本公司,而导致无法证明意外事故的发生,本公司将不负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一、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身故保险金:(1) 保险合同;(2) 被保险人的户籍
23、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4) 医院、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5) 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二、若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索赔申请人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1) 保险合同;(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3)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或烧伤程度鉴定书;(4) 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若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则应提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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