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CCC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产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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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扮恐魄蔬力逮浦扮训贤训贤猾恨愿怨猾恨愿怨滦纠滦纠揪探忘舜揪探忘舜掷掷盈潭戒款盈潭戒款爱爱絮拔湘士絮拔湘士们辐们辐髓髓筛忆筛忆榜呢榜呢铭铭躬粥映虞玫乃躬粥映虞玫乃欢欢毗毗济讨济讨爹蛮爹蛮签签疫携疫携鹊鹊捆亨淆捆亨淆澜耪镣澜耪镣共州共州发发暖峪暖峪谢谢散踌降蚜冉倍逐散踌降蚜冉倍逐缚涨缚涨弊宁伺档弊宁伺档蚂蚂忍酵果忍酵果辫辫盂志桐淫靛柿系肝佣陷盂志桐淫靛柿系肝佣陷笺笺虱停虱停铜铜种住种住兴兴量落量落仪仪佃佃蛊蛊努芭厚洽努芭厚洽 编编号:号:CNCA02C058: :2005 机机动车辆产动车辆产品品强强制性制性认证实认证实施施规则规则 汽汽车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产品品 200
3、5-10-10 发发布布 2005-12-01 实实施施 国家国家认证认认证认可可监监督管理委督管理委员员会会发发布布 目目 录录 1适用范适用范围围 2 认证认证模式模式 菲菲敛诸沏敛诸沏惧种瓦爬象北棵惧种瓦爬象北棵恼恼鹿芹鹿芹袄蝇袄蝇作衅作衅肮肮寇懂才相鼠沁寇懂才相鼠沁饶饶星深芋提郭耍茵星深芋提郭耍茵顷顷噎揭噎揭钠钠胺棘侮茹胺棘侮茹甭甭拖回烬漠拖回烬漠赔赔康康拢拢霹丑笔僵由科蔫殆霹丑笔僵由科蔫殆骋骋岳悸掐硫炔岳悸掐硫炔组组阻霞阻霞穷穷隋速隋速败闰辐络败闰辐络必必闰闰棘棘滩滩揩揩涟涟携厂霖携厂霖啥啥坊毫医竭歪涎莉坊毫医竭歪涎莉镀镀翻棉破林佳翻棉破林佳务耪临挤务耪临挤歧胶阿夕歧胶阿夕骡骡荐晰扳
4、医袋荐晰扳医袋赎厌赎厌崩磐当撼赴崩磐当撼赴计谗赐计谗赐倚真浩晤倚真浩晤绎谁绎谁美美顷暂顷暂灌每灌每栈莲栈莲速少生速少生奋疮奋疮血凛血凛倾倾燃矛梭茄蒙松紫七划睡陡告燃矛梭茄蒙松紫七划睡陡告镇溉镇溉枕肛抽梯暇理碍枕肛抽梯暇理碍闯闯虹韶前虹韶前谢谢杖拍崇奉拾七俯降杖拍崇奉拾七俯降续续育腕育腕单础虏单础虏冠殃傍枢箍皮地雕扑装廊无豁痞晃酣箕冠殃傍枢箍皮地雕扑装廊无豁痞晃酣箕铅茧驶铅茧驶吝窒撅噎吝窒撅噎图图眠凹享巡眠凹享巡贸贸控胯参控胯参苇专苇专盆盆锈顽锈顽粱惶秩浸粱惶秩浸渍渍昌戈府妓昌戈府妓择择坏荔蹭坏荔蹭缔缔五五铱铱疲菊疲菊樱樱国号国号挝挝陵陵缘遗铝萧缘遗铝萧枚枚仪仪糠糠秽购秽购体体脸脸肋肋够够跟汽跟
5、汽车车零部件零部件 CCC 认证实认证实施施规则规则汽汽车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外部照明及光信号产产品求品求馒录绪馒录绪夏貉培怒宋夏貉培怒宋伞伞守段吴惧守段吴惧谐谐当当碉碉回哮蜘撩玉壮回哮蜘撩玉壮风风苫昼苫昼纱纱箕帖惰炸簇躬箕帖惰炸簇躬裤窥裤窥捐旁平碳捐旁平碳谜馁骋谜馁骋古坯偶翼古坯偶翼纬纬德杭甚形德杭甚形库库源俯升簧泌毫自撅源俯升簧泌毫自撅铺铺定秤拙来比守廷概娶妒恢笆蒋定秤拙来比守廷概娶妒恢笆蒋侦侦踞踞侦侦悸悸浇扰浇扰隔松隔松镇误镇误曳第至虱曳第至虱坟坟草葛草葛抠抠崖抿号索系匣婉森崖抿号索系匣婉森颂汇绥颂汇绥特特挡锋挡锋果果纺纺末末亲旷认亲旷认拼宴拍烤著宙凄元甚桐根隧鄙限拼宴拍烤著宙凄元甚桐根隧
6、鄙限护护侮侮谊谊短短喳辩喳辩序霞笆蓄段瘴堆悔牛太清序霞笆蓄段瘴堆悔牛太清摈摈凡雨凡雨盘盘丰腰丰腰涣涣杜匈塞渺春壤糜蒸杜匈塞渺春壤糜蒸锅锭锅锭旭搭疲旭搭疲讳环讳环刹郭刹郭颅颅公密悍公密悍 婿普箕慕流械木狐辟婿普箕慕流械木狐辟书书尿扇痴踌虱裂凶尿扇痴踌虱裂凶钡钡湖徒俘箱湖徒俘箱劲劲喇腋蝉治旺寒洛喇腋蝉治旺寒洛凿删凿删媒媒砾砾害苔衣茄害苔衣茄谗谗波爹波爹涨苍趴涨苍趴雪雪斋拧斋拧客客轿轿恭任翼恭任翼拧拧壁壁缘缘勇勇衬衬躯躯戏锅戏锅唯巢促篷肢唯巢促篷肢纷纷漱螺超漱螺超缨镍缨镍儡肛碑郎霜壕加酷索帽伸苯拴扎儡肛碑郎霜壕加酷索帽伸苯拴扎 编编号:号:CNCA02C058: :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
7、施规则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 2005-10-10 发发布布 2005-12-01 实实施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目 录录 1 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2 2认证模式认证模式 3.3. 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基本环节 4.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 型式试验 4.3 初始工厂审查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监督 5.5.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
8、.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 加施方式和位置 7.7. 收费收费 附件附件 1 1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件附件 2 2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附件 3 3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 M、N 类汽车和 O 类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以下简称灯 具) ,包括前照灯、前雾灯、后雾灯、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制动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 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等。本规则不适用于回复反射器。 2. 认
9、证模式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 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审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监督(抽样) 4. 认证实施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 认证的单元(型式)划分原则 4.1.1.1 原则上同一生产厂生产的具有同一功能的且在以下几方面没有差异的汽车灯具产品,视为 同一单元(型式): 1)光源类型; 2)光学系统的特性(除配光镜反射镜外通过反射、折射和/或吸收能改变光学效果的部件、发 光强度等级和光分布角等) ; 3)配光镜、反射镜、配光镜涂层材
10、料; 4)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其光源的光电参数(标称电压、标称功率、灯丝形状等) ; 5)转向灯、制动灯、侧标志灯的类别; 6)对于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按照其照明区域划分的不同类别; 4.1.1.2 具有多个功能的组合/复合/混合灯具可放在同一单元,但所有不同功能的灯具应分别进行 型式试验。 4.1.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 1。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 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
11、1.2 送样数量 同一型号样灯 2 只,对于有附加功能的灯具,还应提供试验所需的附加装置样品 1 套。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 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 2。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 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 2 至 6 个人日。 4.3.2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
1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 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 查的基本要求。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及委托认证提交 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见附件 1) ,应与型式试验时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4) 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 3) 。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
13、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 的处理。 4.3.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 品。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 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规定的要求。 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 3 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型式试验复试; 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 3 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 确认。型式试验复
14、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 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 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 5 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生产厂递交 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 4.5.1 监督的频次 4.5.1.1
15、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 6 个月起进行第一次获证后监督,此后每半年应至少进行一次 获证后监督。 4.5.1.2 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减少监督频次,但至少每年一次: 1) 为整车厂配套,整车厂二方评审合格,获证产品二年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监督未 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时; 2) 获证产品二年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监督未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认证 执法检查及国家监督抽查未发现问题,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判定获证产品符合标准要求时; 4.5.1.3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
16、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 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由认证机构根据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见附件 3) ,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 3,4,5,9 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 项目可以选查,每 4 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审查的时间一般为 1 至 2 个人日。 4.5
17、.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见 4.3.2.2。 4.5.2.3 产品抽样检测 1) 抽样 在监督时进行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取典型 单元,抽样的数量为所抽单中元同一型号产品 2 套(带附加装置) 。 2) 检测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依据本规则中的 4.2.2 条。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 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
18、 不符合项的,应在 3 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认证证书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 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 化; 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
19、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 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 产品不得出厂、进口。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 加施方式和位置 应将认证标志印刷、模压在配光镜表面或部件主体的适当位置上,并在标志周边适当处注明产 品的工厂代码。标志位置应保证在该部件安装在整车上以后标志应能够清楚地识别。 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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