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注册税务师考试用教材 税法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09注册税务师考试用教材 税法二.doc(19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是规范和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重要形式。 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于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自2008年
2、1月1日起施行。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企业所得税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企业所得税在国外被称为公司税、公司所得税、法人税或法人所得税。对于公司组织所得课征税收,起源于英国早期商业活动时期。英国自1909年起即开始征收公司所得税,是最早实行公司税制的国家,此后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征。目前,世界上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企业所得税。按照现代税收理论,所得税具有普遍征收、有利于公平和富有弹性等特性,而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重要理由,更是基于其公平与合理性。二、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历史不长。1937年1月1日,所得税原则及所得税暂行草案开始实施,标志着中国所得税的产生(高秉坊.中
3、国直接税史实M.京华印书馆,1943: P1724)。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了属于所得税性质的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与薪金报酬所得税,标志着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的初步建立。在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所得税的征收,对积累资金、稳定物价、促进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1958年实行工商税制改革时,所得税从工商业税中分离出来,定名为工商所得税。这是新中国建立后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税种的标志,为以后的所得税制建立打下了基础。从1958年到1985年前后27年,工商所得税在我国税收发展史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工商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
4、集体企业,同时也对未纳入国家预算的国营企业、个体 工商业户和外资企业征收。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是国家从非国有经济中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之一。同时,在合理询节收人水平,平衡集体企业之间及集体企业与其他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加强国家对集体企业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1980年9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这是我国第一部企业所得税法。其税率确定为30% ,另按应纳所得税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1981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0% - 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税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5、1991年将两部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技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完善了我国的涉外所得税制。涉外 所得税制的建立与完善对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1983年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是我国税收理论与实践的重大突破。作为企业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将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30 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在此前的30多年,受 非税论的影响,国家对国营企业一直不征所得税,而采用利润上缴的办法。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国营企业所
6、得税的纳税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 比例税率,小型企业等适用10% -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国营企业调节税的纳税人为大中型国营企业,以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税率由财税部门商工商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核定办法是:以核定的基期利润扣除按照55%的比例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和1983年合理留利后余额占核定基期利润的比例为调节税税率)。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是我国所得税制走向规范化的重要起点。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扎实行10% 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原来对集体企业征收的工商税(所得税部分)同时停止执行。这对于适当调节集
7、体企业收入水平,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都起过重要作用。为适应私营企业的发展需要,1988年开征了私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5% 。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具体提出了财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新税制,做到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1994年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三个税种。这种三税并存的局面,
8、存在诸多问题。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贯彻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1993年 12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将原来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 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从1994年1月1日起施 行。这次改革的要点: ( 1 )统一了各类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实行33%的比例税率,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致,便于今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这个税率与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基本接近。(2)用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改变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从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状况,稳定和拓宽税基,硬化企业所得税。 (3)取消国营企
9、业调节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征收。(4)企业财会制度改革后,企业的贷款利息进入成本,加速折旧为企业还贷提供相当一部分资金来源,加上其他一些因素,使企业税后还贷能力大为增强,在统一税法的同时,取消了税前还贷,建立了新的企业还贷制度。(5)税法中明确规定了确有必要继续执行的两项减免税政策,其他减免税政策一律取消。 第一章企业所得税7 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健康发 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税制趋于规范,有利于内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二是理顺了国家与 企业的分配关系;三是增强了税收聚财功能;四是缩小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差距;五 是稳定了涉
10、外税收政策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但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存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一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在税收优惠、 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 公平竞争的呼声越来越高。二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 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就是为了能够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三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实施10 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和国际经济社会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制
11、度和修订法律条款。在此情况下,终于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三、企业所得税的特点与作用 (一)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为计税基数,与其他税种相比,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征税范围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都要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前者通常是指企业从事产品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事业等取得的所得;后者通常是指提供资金或财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租金、转让资产收益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因此,企业所得税具有征收上的广泛性。 2.税负公
12、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不分所有制,不分地区、行业和层次,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在普遍征收的基础上,能使各类企业税负较为公平。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经营净收入亦称为经营所得征收的,所以企业一般都具有所得税的承受能力,而且企业所得税的负担水平与纳税人所得多少直接关联,即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元所得的不征,因此,企业所得税是能够较好体现公平税负和税收中性的一个良性税种。 3.税基约束力强。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之后的余额。其中,准予扣除的项目主要是指成本和费用,包括工资支出、原材料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等。所得税的计税涉及纳
13、税人财务会计核算的各个方面,与企业会计核算关系密切。为了保护税基,企业所得税明确了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以及资产的税务处理等内容,使应税所得额的计算相对独立于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现了税法的强制性与统一性。4.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企业所得税属于企业的终端税种,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一般不易转嫁,而由纳税人自己负担。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扣除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净利润。(二)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企业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等方面具有重要的职能作用。企业所得税调节的是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是我国经济分配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处理其他分
14、配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企业所得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财政收入作用。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第二大主体税种,对组织国家税收收入作用非常重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作为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之一收入也取得了较快的增长。1994年至2007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情况见表1 -10 表1 -1 1994年至2007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情况及占税收总额的比重 年度税收收入总额内企所得税内企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外企所得税外企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19945070. 8639. 712.62%48. 10.95%19955973. 7753.112.61
15、%74.21. 24%19967050.6811. 511.51%104.41. 48%19978225.5931. 711. 33%143. 11. 74%19989093.0856. 39.42%182.52.01%199910315.01009.49.79%217.82.11%200012665. 81444.611. 41 %326. 12.57%200115165.52121. 913.99%512.63.38%200216996.61972.611. 61 %616.03.62%200320466. 12342.211. 44%705.43.45%200425718.03141.
16、712.22%932.53. 63%200530865. 84363.1314.14%1147.693.72%200637636. 35545.8814.74%1534. 824.10%200749449.297723. 7315.62%1951. 203.95%注:根据各年公布的收入数据计算。 2.宏观调控作用。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最主要的税种,有减免税降低税率、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减计收入等众多的税收优惠措施,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政策工具。在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同时,企业所得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也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
17、又好又快的发展。 四、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意义 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进程之一,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和呼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客观要求。通过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各类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度,可以在税收方面为其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18、进一步完善。2.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有利于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3.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将优惠重点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对西部地区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继续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 4.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在国内资金比较充足、外贸出口稳步增长的情况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
19、税法,调整优惠政策,可以积极引导外资投资方向,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5.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展开了以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税收中性、严格征管为主要特征的税制改革。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各国纷纷推出了新的减税计划,从而形成了新一轮的世界性税制改革。在此背景下,我国对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降低法定税率,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不仅符合宽税基、低税率的国际税制改革潮流,而且使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更为现代化,这对于促进我国税制的总体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第二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一、
20、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外,在我国境 、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规定缴 、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是根据企业纳税义务范围的宽窄 、进行的分类方法,不同的企业在向中国政府缴纳所得税时,纳税义务不同。把企业分为居 、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
21、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权标准,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其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由于我国的一些社会团体组织、事业单位在完成国家事业计划的过程中,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除财政部门各项拨款、财政部和国家物价部门批准的各项规费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具有了经营的特点,应当视同
22、企业纳入征税范围。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 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上述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3、,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技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的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技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
25、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节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是体现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核心要素。税率设计的原则是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利益,既要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又要使企业在发展生产、经营方面有一定的财力保证。既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负担能力,又要维护税率的统一性。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比例税率简便易行,透明度高,不会因征税而改变企业间收入分配比例,有利于促进效率的提高。现行规定是: (一)基本税率为25% 适用于居民
26、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二)低税率为20%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在第七节税收优惠中有介绍)。 现行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设定为25% ,从世界各国比较而言还是偏低的口据有关资料 介绍,全世界上近160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 ,我国周边18个 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 0现行税率的确定,既考虑了我国财政承受能力,又考虑了企业负担水平。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27、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且同成本、费用核算关系密切。因此, 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收入总额、扣除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亏损弥 补
28、等。 一、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技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技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技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这些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收入的具体构成为: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
29、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 货取得的收入。 2.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 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技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技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
30、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 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 产、非货币性
31、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己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 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 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
32、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 进行税务处理的,也按此规定执行。1.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
33、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 1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 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 1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企业发生第2条规定情形时,属
34、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前述关于收入的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 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 1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
35、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 1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4.销售
36、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5.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 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 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
37、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6.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 1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已完工作的测量; 己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3)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
38、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4)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
39、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会员费。申请人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人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7.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
40、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国家为了扶持和鼓励某些特殊的纳税人和特定的项目,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 常经营,对企业取得的某些收入予以不征税或免税的特殊政策,或准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或者是对专项用途的资金作为非税收入处理,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
41、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为鼓励企业积极购买国债,支援国家建设,税法规定,企业因购买国 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技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42、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技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 ( 1 )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 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擎生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
43、投入人对技人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 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扣除原则和范围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要真实、合法。所谓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若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应以税收法规的规定为标准。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
44、生制原则。是指企业费用应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入配比扣除。除特殊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业务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应
45、注意三方面的内容: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 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企业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
46、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人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人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人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2.费用。是指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销售费用是指应由企业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
47、、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财务费用是指企业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3.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即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这些已纳税金准予税前扣除。扣除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发生当期扣除;二是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 4.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 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5.扣除的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23422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