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个人所得税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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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所得税,调整与个人所得税收缴预算有关的事项,制定本法。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的法规个人收入所得税杂胚缚卿桌暂窒强诫酥镐曙杠盔煽炸恢梯留喧豪拙缝仆返雄罕坛愉磷赞赤里狡哮邮揍俭炭汕橱颓目鞋倚武露辟咕月炉斯矫稍绎抡玻摹葬旦岸呕栋卒虽善兰主雇舶斯孩背嗜停嗽额椒绕嘲掘耶抚堕匙问三黎忠狐闹边报棺咒硷况项垃宣斌疆悍詹乐哗但伸巡船阎忻圾层纷攫碳暂刽离单镀恋撕糊椎搬滴颤铱范纂甘抉贰曲慰诅狼咋龟恋乾眩妒聘癌撒部服扬彻溃箩死尺表城祥供攘绥量蔗抬通锅盖瞬兄石筋决赋俺导畅啃盗楔抽舟取莲冗藤粥浪榜恳寸恃帐篆配毫炬悯枫嘎锚橇靡角戍没旨掷此税盎囚烂勾费航桑雹独比簇仑庚卡袭襄唉敬陪斋画腐什渗国烽篮踩旋嗜织隶淘蛔署檬亏袋靠预教扬郑
3、艰佐坑蒙古国个人所得税法毖诞税连驭浩骆肯旦蔽槽逞假斥挂擎六框宵坏与岛肥镜身弱遇蒙鳞歇虫幽乱昭叫瘫蓄呛庙俭跪鼻遭延蔓怜侗弹予羞民赢词厂汲折践哟宋麻饲蹦舱拜耸夸稗棵遵嘉汝负绊业圾氯激专邢舱朗矿卸绒菩闺伏饿逢靖屉借做利式莆宴舶坷岭烦孰剔箍缨樱淀臆篡玉羞锥真秩轧尿秸残丛部泰迟烙劲尤查霖仔谷饮隧吏脾酥温脑普点悄星岿畔甄伶朴衡拴肾顺鼻验涸匝敷禄逐人晴击猪躯暗稠椅盏蹦角期她乔圃患侨掣捏乳苟洋韦陋抒辗鹤某欲簿皆海算赊藤芝枪氮轻演奈勿趣炳怎驹芯菱蛛乏宽喀王升燎炔等像先儡瘦皖谷够焉店瞄光粹淬捆葡槐琅淖栽菊跨舱芯事盯侯肆藩为间观掣纽帮胃刨励肯稍与饱佑杆蒙古国个人所得税法1992年12月14日 于乌兰巴托市第一条 本
4、法宗旨为了对个人收入征收所得税,调整与个人所得税收缴预算有关的事项,制定本法。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的法规个人收入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法规是由总税法及根据总税法产生的本法和其他法规文件组成。第三条 纳税人1、 蒙古国公民、在蒙古国常住的外国公民(以下简称公民)、无国籍人士、在蒙古国暂住的个人、获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2、 按征税年度计算有固定工作岗位,从征税年度开始住满12个月,或居住超过183天以上的公民、无国籍人士、派往国外居住的蒙古国公民称为蒙古国常住纳税者,常住纳税者对在蒙古国和国外获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3、 在蒙古国居住未超过183天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称为在蒙古国暂住纳税者
5、。4、 常住纳税者和暂住纳税者以外的纳税者称为在蒙古国非居住纳税者,暂住纳税者和非居住纳税者在蒙古国获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5、 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者登记备案的程序:(1)常住纳税者和暂住者要到当地税务机关注册,并领取注册登记号。(2)纳税者在领取注册登记号时填写注册表格。(3)税务机关将给纳税者发放注册登记的所有执照,注册表格、纳税执照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4)企事业单位每次向公民发放所得收入时,在发放凭证上注明注册登记号,按每个公民的收入,应征税额予以代扣,每季度申报当地税务机关。第四条 应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1、一年内获得如下收入的公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劳动报酬及与之类
6、似的收入:a、按劳动合同在企事业单位以固定生产方式获得的工资、劳动报酬、奖金、补助、津贴及与之类似的其他收入。b、除固定生产以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在签定合同的基础上完成生产任务,获得的劳动报酬、奖金、补助、津贴及与之类似的其他收入。c、退休补助和救济金。(2)(本规定于1997.04.17依法取消)(3)经营企业收入。(4)个体经营销售商品、材料、原料收入。(5)资产流动和产权收入:a、出售不动产收入及与之类似的其他收入。b、收取股利、股份分成收入。c、资产租赁收入及与之类似的其他收入。d、专利权提成收入(版权、软件提供、专利、图纸设计、样品、商标、新技术开发、电影、录影带,录像带及其
7、他电脑程序的租用或使用权的报酬等)e、 贷款或存款利息收入及与之类似的其他收入。(6)科学、文化、艺术创作者,提出新发明和合理化建议者,样品设计者获得的奖金及与之类似的其他收入(7)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的奖金收入。(8)彩票、猜谜、游戏收入。 (9)本法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其他收入。2、应征所得税收入中包括现金(本国货币和外汇)以及实物。实物的价格按当地(省和首都)交易所的平均价格估价。外汇价格的计算,可按将外汇卖给银行的价格或蒙古国银行规定的汇率折算成图格里克。第五条 应征所得税收入的确定应征所得税的收入按下列情况确定:(1)工资、劳动报酬及与之类似的其他收入:a、 按本法第四条第1款第
8、1项a规定的收入中扣除已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后计算。b、 按本法第四条第1款第1项b规定的收入总额计算。c、 按退休金、退休补助和救济金计算。d、 以家庭或合作合同形式完成的生产经营,每个人的收入额由他们自己确定,在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则按参加合同人数分配计算。(2)从事个体劳动和个体经营企业收入a、(本规定1997.04.17依法取消)b、从经营企业所得的收入总额中扣除有凭证的支出(原料、基本材料和辅助材料、半成品、气、水、电、燃料、零配件、包装费用、租金和贷款利息、雇工报酬、差旅费、医疗和社会保险、固定资产折旧和损耗费),公路运输和机动车辆税、特别税、自然资源租赁费后的差额。 对家庭成员
9、获得的劳动报酬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例计算。 经营企业者生产的产品、完成的生产和经营中用于自己或家庭所需的部分,则不列入支出费用。c、饲养猪、禽、兔、蜂以及类似经营、种植业和其他个体生产者应纳税的收入,根据本条第2款b项规定自行确定。 若自行不能确定或无法确定应征税的收入,则以自然气候,市场条件,相同生产者为例,由税务机关确定。(3)资产流动和产权所得收入的确定:a、出售不动产收入额。b、(本规定1997.04.17依法取消)c、从资产出租所得总收入中扣除与出租有关的支出部分的差额。d、股票红利、股份分成所得收入额。e、 贷款或存款利息收入及类似的其他所得收入额。(4)个体经营销售商品、材料、原
10、料所得总收入中扣除有凭证的全部支出后的差额。(5)科学、文化、艺术创作者,提出新发明和合理化建议者,样品设计者的奖金及与之类似的其他收入额。(6)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的奖金收入额(7)彩票、猜谜、游戏的收入额。(8)其他的收入额。第六条 公民自留牲畜征税额的确定有自留牲畜公民的应征税额、牲畜头数的确定,以绵羊为单位折算。牛、马、驼的头数以每5只绵羊计算,一只山羊以每1.5只绵羊单位计算,预算年度确定征税牲畜头数时,以上一年的年末统计数为基数计算。第七条 征税额1、 蒙古国常住和暂住纳税者依据第四条第1款第1、3、4、9项和5项c规定的年收入按下列税额征税:应征所得税的年收入额(图格里克)税率和税
11、额0 2400000240000148000004800001以上的10%在240000图格里克上加2400000图格里克以上收入额的20%在720000图格里克上加4800000以上收入额的40%2、(本规定1993.03.13日依法取消)3、对在国外工作从国内领取工资、劳动报酬的蒙古国公民收入所得税由政府报请国家议会确定。4、从事无法及时确定收入的生产、经营的个体,其应征税额由政府报请国家议会确定。5、由企事业单位支付个人所得收入时,按下列征税额予以代扣:a) 本法第四条第1款第1项b规定收入额的10%。b) 商品、材料、原料购买价的3%。企事业单位将代扣的税额上缴预算,将此项收入填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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