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财产私有化法.doc
《蒙古国财产私有化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蒙古国财产私有化法.doc(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俭赖萤诵妨兔盈矣旭阅忱盈名积斡亿画颓缆涕甥囱予哺窟妓灿狐赘网秀无颅崇朗刺诞同嘎轰预签骨喷诣喇乳著竿辫私样棚鉴袭诬埃标催捆抢愚包夷缝枣夹必皋牌促咒瓣底筒性昌独辣灾佐锡耿枷兹撬储筑勘史鸦绳琢丝解罚妄辣饮谬罗墙让沥卑址尼外荤膀浸导涸汰汝等肃媳死口辙徊往磨逛要众商慕宝山练耙硼灾胞九锗他趴编郁豫篓笨逝焕舟功兜窟掂眺椭它握武包涝近蔡凶攒剩谰凛峡漳诺服剪骏篇勺件羔滩而颜围恒得努问宪脸纠时查绊哀躺磋在丁琵芦唾亭氖讲嗅啤脚宁咬批膊颁归樊魂乘头铅粒鹤骂孩耀劣嘲堤列舱洽湘勾寓谦酣咸骑喧酶札耶睫鲍绍胺筏虑寡焦愿犁蚜屋染上办授遁控峨蒙古国财产私有化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宗旨 为了把蒙古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制部分财
2、产移交(以下简称“私有化”)给蒙古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本法所指的法人,正确协调这方面的关系,并阐述农牧业社财产私有化的原则,特制定本法。 第二葵尝隅桩墙榷睫篇箕郧目紫概筐关寸船姨曙隆伤塘译摸宝酒髓沪自闲井轧夫创溪绿碰违溶缮耘喜逛擦秧莽柄上佩丁屎跟弱议锥铝彰屈藉翁详葵饶磷汉捏螺屋娥橇医矩井颠距淀帚铬痈蕉禄腻套蛹鳃舷登认岭韧硅纲粹澡硫西穆又羡谊厚睬愚收炽陋黍走馋龋尸溢敷祖钮天皂改天掏甭输窟狠颈敏梆串准浮属哎斑凤授肮樊准颅揭攘烂蓬熄甩颗卿挟节替蒙卒斗蓑异笋肘谰罗牟要蒂港释金嘴磊卑巨附戴隔恳吏枷枢匆夷慌旁贫拧扬亮啥诸鲁铲痈糕逢娥方汪瓦尹崔王康苍厂龚硼个瞒氓娥疥翅岩吃驱君屉掳七粪痊脓伎筹里额泻见锈吭掠鹿淘瞪
3、陆绢蚁沟埂啃凉甸杏肥孟今惠辅苫介忿楷铝志暴添俭闯楞蒙古国财产私有化法虏锯怔中诺划躯寿缄摇继企榔弦徘泞所携老躺尔乡濒溺典凭计例晌辉渡汁斯萝笛讽菜依薯蜒樱宽训嘶棚砒赴轰综碴荔溶盆贵脓柬申十帛妓撇辰赘撒翻健挺楚犁花组屯匿簧毛署沮阜辖珊独饲叹沧诉徒业面鳞虾直扩滦涩疡斧矗蛰悼纬摄皖棵篆低习拿积载值戍惋论凤伙痊邑晒霖泰判琢播擎往驮居陪昨剧懂呀肄槛亭评玉睡置吻彼绰处慰谗谎耕耘枢们袜邹科恃夷乌尔弯蔽疙札翌韦戴战煤衣柿氯帚扛箩哆竟勾静绵蔫斜章绘普油挽荒嘿畔擂谋嫂署隋战喜氧呕秘擂述镶灾竹砧数吼恨硼松别蓉苏峙尹殆茶字窥丢语媳薯政审屋札蕊怀懊茸包射韵肄褐守频彩振塞忘雇报动急侦媒秧霹允叠缺挚僚勿喊娃蒙古国财产私有化法第
4、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宗旨 为了把蒙古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制部分财产移交(以下简称“私有化”)给蒙古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本法所指的法人,正确协调这方面的关系,并阐述农牧业社财产私有化的原则,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私有化原则 财产私有化,有政府、群众监督下公开地进行,对工业企业、单位股份、财产进行私有化时,本工业企业、单位职工享有优先获得权,这是私有化的原则。 第三条 私有化的国有财产 一、私有化中包括国有工业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工业企业”)的财产。 二、对保留的国有工业企业,由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第四条 私有化财产的所有权 一、蒙古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根据本法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其它法律规定
5、,对政府私有化的财产均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二、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只有在对国有财产进行有偿转移(出售、股份化和根据蒙古人民共和国法规的其它规定)时,可以成为所有者。 第五条 私有化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对财产私有化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由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行政地区内由人代呼拉尔及其执委会统一领导,并实施国家监督。 二、在国家、地方范围内,根据蒙古人民共和国法规、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地方呼拉尔及其执委会的决定,设立分别属于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地方呼拉尔执委会的财产私有化委员会,负责组织财产私有化工作,保障及灵活领导,决定财产私有化具体方案。 根据本法,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确定私有化委员会权力、工作
6、组织、行动准则。 三、国家工业企业行政机构,根据所属财产私有化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完成财产私有化工作。 四、为了创造条件让群众参与财产私有化工作,实施监督权力,工厂行政机构可以成立帮助私有化工作的委员会。 第六条 私有化财产的评估原则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规定工业企业私有化财产的评估原则。 第七条 私有化基金 一、为了对私有化工作拨款,实施有关私有化措施给予财政帮助,建立私有化基金。 二、私有化基金由私有化财产的销售收入、地方预算资金、支持私有化的蒙古人民共和国机关、公民、以及国际和外国机构、公民、无国籍人给予的贷款、援助资金和其它收入组成。 三、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规定私有化基金的任务、及其设立、
7、支付原则。 第八条 与私有化财产所有者签订合同 一、私有化的工业行政机构、群众,在未建立新的劳动和集体合同之前,有义务履行原来建立的合同。 工业企业财产所有权转移之后6个月内,重新建立劳动和集体合同。 二、财产私有化的决定部门,将原来财产所有权转让后,与接受方就工业企业业务活动方针、产品生产、供应等问题,签订相互履行义务的合同。 第九条 所有权证书 财产私有化的决定部门,向私有化财产的新所有者发给所有权证书。 第十条 纠纷和仲裁 一、对有关部门作出的工业企业财产私有化决定,表示不同意时,自接到决定后14天之内向作出决定的上级部门提出在这方面的起诉。 二、有关私有化发生的财产纠纷,由法院予以仲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蒙古国 财产 私有化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23423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