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应章与东莞市东兴科仪交电器材公司返还专利转让费纠纷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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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狮冠电蒋骏蓝应章与东莞市东兴科仪交电器材公司返还专利转让费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蓝应章,男,1952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英德镇和平中路5号。委托代理人:张文雄,广东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东兴科仪交电器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新河北路75号。法定代表人:龚耀培,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健林,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浩,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蓝应章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东兴科仪交电器材公司(下称科仪公司)返还专利转让费纠纷一案,不
5、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穗中法知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1999年2月9日,科仪公司(被许可方)与蓝应章(许可方)签订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订明许可方同意向被许可方授予许可,将“低功耗电机极值调节器”专利技术(专利申请号为99235153.7,申请日为1999年1月11日,当时尚未授权)及实施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秘密以不作价投入的方式进行合作,生产经营该专利技术产品,双方共同创建东莞市东兴节能电器实业公司。许可方占利润分配股额25%,被许可方(出资方)出资人民币100万元作启动资金(注册资金
6、)并提供流动资金300万元,流动资金的投入,以企业用资计划投入,启动资金流动资金的投入前者是不计息投入,后者以当时银行的储蓄利息计息,其利息计入经营成本,并视企业经营所需提供流动资金,资方无论投入流动资金多少,其利润分配股额75%的比例不变。双方共同创建的东莞市东兴节能电器实业公司为全国范围内排他许可生产经营公司。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后,许可方收到被许可方支付的入门费人民币10万元后第十天内向被许可方法定代表人当面交付附件1-3中所示的全部资料(含附件一、专利受理文件,附件二、生产流程、工装工艺图纸,附件三、合同产品生产所需的设备清单),专利的使用费由入门费和合作经营所获利润分配的方式支付。合同
7、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入门费人民币10万元,其利润分配占25%的部份,为每会计年度结算后的15天内一次性汇入许可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被许可方不得私自复制附件一,合同执行完毕或合同因故终止、变更,被许可方均需把附件一退回给许可方。许可方在被许可方提供的生产条件适宜时,负责向生产人员传授合同技术,解答有关实施合同技术问题。技术服务与培训质量,应以能独立作业完成本工序工作为准,经双方验收合格共同签署验收证明文件。如许可方不按期交付资料,不按合同约定培训技工,被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许可方返还入门费,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合同生效后,被许可方不积极筹办,两个月内不注足资金到合作公司账户视为违约,许可方除
8、有权终止合同外,并要求支付违约金20万元。对许可方不是该专利申请的合法申请人,或因未充分公开请求保护的申请主题的专利申请被专利局驳回,许可方应向被许可方返还全部使用费。对许可方侵害他人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专利申请被驳回,未给被许可方造成损失的,许可方应向被许可方返还全部使用费,已给被许可方造成损失的,除返还使用费外,许可方还应赔偿被许可方的实际损失。因其他原因该专利申请被驳回的,不返还使用费,若给被许可方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相对比例赔偿。在合作期内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合作不下去或在一定时间不能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不作违约,如双方认为无力履行合同合作下去,签立终止合作文书宣告终止合作关系。合
9、同的期限为1999年2月9日至2009年1月10日。该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自授权日开始,本合同自行变更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该专利申请被驳回后,本合同自行变更为普通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对合同生效后90天内被许可方无正当理由不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的,本合同自行变更为普通许可合同。上述合同于1999年3月9日在广东省专利管理局办理了备案手续,备案号为9944020007。1999年2月9日,科仪公司法定代表人龚耀培给付了蓝应章15万元,同日蓝应章出具了收到龚耀培支付的专利合作入门费10万元的收据及一张借据,写明:借到东莞市东兴科仪交电器材公司龚生5万元,待蓝应章产品销售收回资金后一次性返还给龚生。
10、1999年4月14日,科仪公司法定代表人龚耀培出具两份收据,写明收到蓝应章专利代理委托书复印件,专利申请代理委托合同复印件,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复印件,电路附图复印件,说明书摘要复印件,摘要附图复印件,权利要求书复印件,说明书复印件,说明书附图复印件,费用减缓请求书复印件,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节电型电机极值调节器专利原理图及两专利区分说明等有关资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蓝应章还提交了其称已交给科仪公司的资料列表,但该表无科仪公司签收证据,科仪公司对此清单不予确认。另科仪公司称蓝应章未为其培训工人,蓝应章称已经为科仪公司培训,但无证据。科仪公司称因签订上述合同后不久发现合同中的专利技术无法实施,
11、故未投入100万元,但当时有提供厂房、机器、设备和原材料。蓝应章予以否认。蓝应章称在签订上述合同前已将与宝华公司的合同告知科仪公司,但未提交证据,科仪公司予以否认。科仪公司对蓝应章所称与其谈过英德市宝华节能电业有限公司的电机极值调节器产品的包销问题亦予否认。1999年5月13日,蓝应章(许可方)与科仪公司法定代表人龚耀培(被许可方)签订清退款协议,订明:鉴于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于1999年2月9日签订的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申请号99235153。7,申请专利名称“低功耗电机极值调节器”),由于许可方原因,不能实施生产经营活动,经双方协商终止此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号9944020007,备案日99年
12、3月9日),一、许可方将专利入门费10万元于两个月内返还被许可方,另许可方借被许可方的5万元于本月底返还给被许可方,返还全部费用后合同即为终止。二、被许可方收到许可方返还的费用后,签写收据为证,并将许可方给予的全部文件资料归还给许可方,许可方开具收据。同年6月初,蓝应章给付科仪公司清付款5万元。蓝应章对上述签订两份协议及付款还款经过无异议,并确认上述5万元是还借款。蓝应章未就上述清退款协议是受科仪公司恐吓或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签订提交证据,科仪公司亦予以否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科仪公司表示虽专利资料已公开,仍要求蓝应章返还有关技术资料,蓝应章亦表示同意。另双方均同意不再继续履行上述专利申请技术实施
13、许可合同。关于双方签订的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科仪公司认为无效,因为蓝应章隐瞒了已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事实而与科仪公司签订该合同,并认为这不影响清退款协议的效力。蓝应章则认为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其提交的前后两个专利的授权公告材料及宝华公司证明,两个专利的技术是相互独立的,后面的专利未落入前专利的保护范围,且后面的专利是在蓝应章离开宝华公司之后,不是职务发明,与宝华公司无关。科仪公司则认为根据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后专利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科仪公司还提交了1、1997年4月23日英德市外经合作公司(甲方)与香港霸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中外合作经营英德市宝华节能
14、电业有限公司合同,订明:双方合作条件为,甲方无偿提供“电机极值调节器”产品生产技术的方案等,乙方无息投资66万港元,折合7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合作公司生产和经营“电机极值调节器”系列产品,合作期限10年; 2、1998年2月19日英德市外经合作公司就履行上述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有关纠纷并拟终止与外方合作关系致英德市对外经济贸易局的函。3、1998年3月蓝应章(甲方)与廖洪(乙方)签订的英德市宝华节能电业有限公司合同,订明:合作期从1998年3月1日至2004年12月4日,双方合作经营英德市宝华节能电业有限公司,合作条件:甲方以其专利技术“电机极值调节器”(专利号95246271.0),
15、以不作价在广东省范围内共同创办英德市宝华节能电业有限公司,以及用实物(甲方在原宝华公司所占清算财产)投资,共同生产经营电机极值调节器系列产品,甲方负责提供专利技术及与此相关的一切专有技术,甲方负有研制新产品和技术升级的任务,研制经费可在合作公司经费列支,但研制新产品技术若需申报专利则该专利申报权、转让权、使用权归合作公司所有;乙方以70万元人民币投入作为资本;甲方投入的专利技术在广东省内独家实施,进行生产经营;研制的新专利产品及新专利技术必须用于本公司的扩大再生产,而不得以个人名义出让或转让;合作期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广东省范围内向第三者以有偿转让、无偿提供等形式处置
16、甲方所提供的“电机极值调节器”专利所有权及使用权。蓝应章还提交了1、1998年11月23日英德市宝华节能电业有限公司证明:蓝应章自1998年9月委托蓝德标代理其在宝华公司的股权后,十月份还做了一些手尾工作,此后,他既未在公司发生工资、报销等任何费用,也未利用公司的其他条件,故其之后所作任何发明创造与宝华公司无关。2、专利号为99235153.7号名称为“低功耗电机极值调节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写明:申请日1999年1月11日,颁证日为同年12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3月1日;3、专利号为95246271。0号名称为“电机极值调节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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