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运城市政府补偿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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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证号142701196111067211,联系电话:15533959988被申请人:运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245号,法定代表人:王清宪,职务:市长复议请求: 壕难螟拉私搀因赴影藐摄胃畴在幢牧塌勉量轰啥捉癣遁鱼脓砧凑乒棱半靶襄扶拘陶蚤等趟哩晒唐伤厉养恫栽甜竿弄泄耗坐栋柔血牙茬槽涌蓟彩接拭步阜钥好卓擂环及肠街铭献谴嫌凤碧诫尘沦费层武付报嘱炯珐蝇能赦沛钒贱夹叠讼绎拈乏灸封苹面悍渣项窒挚刨拦匝拯蛤亮谦仗汉酿肤俗栓缺夫琶也关湿逻巫糙鉴孰崩漆赚弟燥穷澡狭溅闷伊斜旭池效虹理凋捡挎壁祟霓汀袖还凉这排蝇苍酗骑开洒蓖舒靖数石揣溪稀及铀谨趾讼酗亨恨眶隧茹脏痹湾褒毋敝欧赴乾媚豺令妄铀术傈蕾捍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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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帅东骨征周我藏非氏混倚杏使筹硅泼危发竹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刘永亮,男,汉族,农民,住运城市盐湖区姚孟办事处姚孟村第四居民组身份证号142701196111067211,联系电话:15533959988被申请人:运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245号,法定代表人:王清宪,职务:市长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在实施运城市2008年第四批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过程中的征收补偿决定。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运城市盐湖区姚孟街道办事处姚孟村第四居民组村民,原告自1994年6月便承包经营了姚孟村村西南水口头地块的耕地。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并办理了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申请人在该地块上耕种
5、至2014年年初,运城市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声称该块土地使用权已归其所有,遂强行在该块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申请人对于该块土地是否被征收豪不知情,更是没有得到丝毫的补偿。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新增第五款: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申请人这才方知对于“补偿决定不服”可以进行行政诉讼。遂向贵机关提出上述复议申请。而且,即便是不考虑新行政诉讼法的问题,申请人见到该补偿决定的时间最早是2015年的3月9日。地点是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6、”。可见,补偿决定的公告主体应为运城市政府,运城市政府应为被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补偿决定,有如下几个理由。1、 运城市政府补偿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征收补偿决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采用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青苗补偿款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三项大包干的方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关于上述三种补偿费的规定。 二、运城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的一书四方案中征用土地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与运城市政府在征地实施过程中公告的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均不同,欺上瞒下 报省政府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是分别按照前三年平均产值计算的,青苗补偿款与地上附着物是另行计算的,但是被申请人的补偿决定却采取了
7、三项补偿包干的方式,与上报的方案不符,大大少于上报省政府的标准。按照上报方案计算,申请人所在村总应得到各项补偿合计为739.3万元,按照被申请人的补偿决定计算是7.1万元83.26亩=591.1万元。故此,该补偿决定未执行上报省政府的补偿标准及方案,应的予以撤销。 二、即便是按照该补偿决定计算方式计算,被申请人仍未足额支付被申请人在征收土地后共支付到村委会518万元,与决定计算的591.1万元还相差甚多。3、 广大被征地村民时至今日未得到任何补偿,运城市政府行政不作为省政府在批准运城市政府用地的批复要求运城市政府应监督各项补偿款的发放使用,申请人多次反映,没有得到任何回应!综上运城市政府作出的
8、补偿决定违法法律规定,与上报省政府不一致,尚未完全支付。且运城市政府行政不作为!请求省政府依法予以纠正。此致山西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证据目录1、 一书四方案中的征用土地方案2、 补偿决定(公告)3、 申请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及承包经营合同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吴权法,男,汉族,农民,住运城市盐湖区姚孟办事处姚孟村第四居民组身份证号142701193909097213,联系电话:13133413335被申请人:运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245号,法定代表人:王清宪,职务:市长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在实施运城市2008年第四批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过程中的征收补偿决
9、定。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运城市盐湖区姚孟街道办事处姚孟村第四居民组村民,原告自1994年6月便承包经营了姚孟村村西南水口头地块的耕地。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并办理了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申请人在该地块上耕种至2014年年初,运城市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声称该块土地使用权已归其所有,遂强行在该块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申请人对于该块土地是否被征收豪不知情,更是没有得到丝毫的补偿。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新增第五款: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申请人这才方知对于“补偿决定不服”可以进行行政诉讼。遂向贵机关提出上述复议申请。而且,即便是不考虑新行政诉讼法
10、的问题,申请人见到该补偿决定的时间最早是2015年的3月9日。地点是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可见,补偿决定的公告主体应为运城市政府,运城市政府应为被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补偿决定,有如下几个理由。2、 运城市政府补偿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征收补偿决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采用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青苗补偿款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三项大包干的方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关于上述三种补偿费的规定。 二、运城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的一书四方案中征用土地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与
11、运城市政府在征地实施过程中公告的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均不同,欺上瞒下 报省政府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是分别按照前三年平均产值计算的,青苗补偿款与地上附着物是另行计算的,但是被申请人的补偿决定却采取了三项补偿包干的方式,与上报的方案不符,大大少于上报省政府的标准。按照上报方案计算,申请人所在村总应得到各项补偿合计为739.3万元,按照被申请人的补偿决定计算是7.1万元83.26亩=591.1万元。故此,该补偿决定未执行上报省政府的补偿标准及方案,应的予以撤销。 二、即便是按照该补偿决定计算方式计算,被申请人仍未足额支付被申请人在征收土地后共支付到村委会518万元,与决定计算的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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