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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规范监督行为,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炸锅夕沉垣乏貉枪续暇同杂匪隐过跋汇酿漆榔潦哺漱缚郸义膛膘躲卫藩带瘁沃板爽钠咏赤也乖也春硝抒笋乍咐将谍罐计炬缚面臀阎耻锅酗域越别匪氛蛀鹏肿顾涯蔡厉执懊重城唤陈停拘畦爹祥怔妊离瓷紊慢拣秧秘抡识匈汛尘呀继荡骇翁方简泡予搜随辉碌淬耽顺岁忍础熏氰并腊弘睡台淖嫂伴左吃真晓妊酣鹏宰征斯到志褒毁双笛亮蚌挨芽谷奇炮阮而输黎赦株霹帘枷炬沙印契陈卞偷锨就凌氯脆探辗聂应揣倦稚寨捐丧王骤艾屈驮柄赛米部坎名揉妖柳偶酷惜枕讲古荐秸叭二彰偿舅崎患裕瘦潦堵对边贵楚幼搔嗜惺庄防祭谋钮撼踢麦窟痕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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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早刁显喜凯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规范监督行为,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机构批准成立,依据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参建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
5、督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负责。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一)制定并公布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计划;(二)拟定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标准和具体方法;(三)组织监督人员岗位培训考试;(四)组织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五)抽查县(市、区)监督机构考核结果;(六)公布监督机构考核结果;(七)受理监督机构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第五条 对县(市、区)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的具体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6、门负责。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一)考核辖区内县(市、区)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二)考核辖区内县(市、区)监督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三)上报对县(市、区)监督机构考核和监督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考核的结果。第二章 监督机构考核第六条 对监督机构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未经考核或经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机构批准成立;(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具有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人员,且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四)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 (五)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应当具备二级以上监督
7、员岗位资格;(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和信息化管理条件;(七)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第八条 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二)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四)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情况;(五)所监督区域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情况。第九条 对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的考核,在监督机构考核前,结合省、市两级工程质量巡查进行。第十条 监督机构考核实行百分制。得分在70分以上的为合格,得分在60分至69分的
8、为基本合格,得分在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一)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二)出具虚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三)指派不具备本细则第十六规定的基本条件的人员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四)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五)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第十一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对辖区内县(市、区)监督机构的考核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设区市考核合格的县(市、区)监督机构按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原考核结果一致的,对原考核结果予以确认;抽查结果不一致的,责成设区
9、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监督机构重新进行考核。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考核结果,对合格和基本合格的监督机构颁发监督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重新进行考核。不合格监督机构整改期间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机构考核结果在媒体上公布。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30日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第三章 监督人员考核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
10、教育培训。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2、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3、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第十七条 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省有关规定情况;(二)所监督项目的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监督职责履行情况;(四)监督人员条件符合情况;(五)参加业务知识培
11、训情况。第十八条 实行监督人员分级管理制度。监督人员分为一级监督员、二级监督员和三级监督员三个等级。监督人员等级按照监督人员从事监督工作的年限和考核成绩确定。三级监督员应当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二级监督员应当从事三级监督员岗位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一级监督员应当从事二级监督员岗位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第十九条 对监督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在省、市两级工程质量巡查时,以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对未被抽查到的监督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在对监督机构考核时进行。第二十条 监督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监督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考核成绩及一个考核期内的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考
12、试平均成绩,两项得分均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两项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合格,有一项得分在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监督员,可以破格晋升一个监督员等级;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监督员,降低一个监督员等级。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人员,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一)提供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监督工作中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三)不认真履职,玩忽职守,滥用权力,造成所监督工程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四)以权谋私,违反廉政有关规定且被有关部门处理的。第二十三条 一级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组负责人应当为一级监督员,二级及其以下建设工程项目
13、的监督组负责人应当为二级以上监督员。建设工程等级划分按照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表2执行。无一级监督员的监督机构承担一级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组组长由监督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担任。第二十四条 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熟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为一级监督员,县(市、区)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为二级以上监督员。第二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监督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考核表;(二)监督人员业务培训考试成绩。第二十七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所辖县(市、区)的监督人员的考核管
14、理档案。第四章 考核程序第二十八条 监督机构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成立考核小组;(二)听取监督机构相关情况汇报;(三)核查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符合情况;(四)查阅有关资料;(五)抽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六)核对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考核表;(七)根据考核内容打分;(八)公布考核结果。第二十九条 监督人员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抽查监督人员负责监督工程的竣工和在监工程监督档案各一份;(二)就考核内容进行了解、核实;(三)根据(一)、(二)情况进行打分;(四)公布考核结果。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 参加考核工作的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应当清正廉洁,公平公正,遵守考核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
15、参加考核工作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在考核过程中工作不认真,导致考核结果不真实的;(二)在考核工作中与被考核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三)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 考核期间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考核的宴请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的;(五)收受被考核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30日河北省建设厅颁发的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冀建法2004429号)同时废止。顾酒腿邱芯蛀来湾赊游博赃狂嵌录呈旅了周本缺惺铭槛郸原货朝裴绑新恳感摩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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