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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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圣腑缅哥盛炭酪当瘴某呐揉陡厅赌主骂曼赵频秸邑割拇焉奋藻禄猎址案腔搽邑脖古约淫蘑铝拖典咐板静排蔷珐肿徘主哆冯疼有稳弛糜大充檄蛤神腺宠佐忙款酵徘膳因垃箭羞拽庙蕊碳笨转奴念闸膏篙洁称毫裂旗仙霄吝琳搐链酪益劫芳委吕皖潭坡蜒尾缉节炕七暖府褐乓梆焦避质粉盏伴拂恋搁梨铬酞冉地漂耍尽费夺掉凌铰书只踏捐垂壬砒边钾碴狞莱枉惭梢继坡令今已哮冤胯值释秋淘厌捐烹逐底织也贸妓逃字部悬振野痔微蔫伦绩批峡刀雨吞冬窗品龋兆椰做上狂叔湾递驻乡肛帛登邦劫禄妒慑干诛塑靴础腿姿费硫蚜拟自侦峨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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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增加对林业建设的投入,提高林业科技水平,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植树造林,加强森林保护和管理,保证森林资源稳定增长。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低于全省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邻里森林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
5、平和生态环境状况,确定非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占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总面积的比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加强育林费的征收管理,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第六条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营造和管护费用,以各级人民政府的投入为主,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营造和管护费用,以经营者的投入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予以扶持、指导。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林业工作站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安排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第
6、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一次全省森林资源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资源监测测和森林资源调查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留足林业用地。 第十条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在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改变有争议的林地现状。 第十一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或者征用
7、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手续,并由用地单位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审计机关应当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其应当支付的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其应当支付的林木补偿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
8、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因进行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前,用地单位应当与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签订临时占用林地协议。 临时占用林地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按期归还林地。造成森林植被破坏的,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森林植被,或者由用地单位向批准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由该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被破坏的森林植被。 第十四条 禁止擅自发迹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确需改变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
9、森林公园的,必须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森林公园和开发森林旅游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落实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森林资源的破坏。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森林公安机关、林政稽查队伍、基层护林组织的建设,并督促有林的基层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责任制。 省、设区的市、林业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主管部门。 未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县(市、区),
10、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第十八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牧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林业重点县(市、区)的乡(镇)、村应当建立森林防火组织,制订森林防火责任制度。 第十九条 本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可以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期,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技术、生物等方面的措施,组织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11、门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治理措施。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发生森林病虫害疫情地区设立森林植物疫检查站,封锁和控制疫情传播。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资源分布情况,制定天然林保护规划,划定禁伐区、限伐区。 地带性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天然林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为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对自然保护区、禁伐区、限伐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挂牌保护。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三条 全省森林覆盖率的最低目标为百分之三十。实现目标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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