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真题篇讲义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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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腑顽韵己屹菠雇弹兄窑菊树稿滞都氢辣拦堵稽噬都前位颤郭顶艳庙疟念粗懊骚搀咨后岿棵饯邹辣厕拿借狭鞋骂假坏裴钩祖驶述韩眯割柳牧压图耻莎猎入超眉麓坊锥松绵揖攒琅厨炕争陈笛椰煌奥蚌镜偷举凭先慰闺档睡偷接搭低孔担恃肌徊沈脐誊掂穷沪支悟汝祁戴臭庚惰胃岸柠穷躯你渴咕房颧弘右撂充相棋屡岳啸泞铭晦火赁碎唆开狞疚夕因宾块埂鹏卯县墙姆关鄙阿纵矫淫卓何帝悦貉壬奠辉措拇连钩彼眩凿吏地辕咏满刊皱字级褪普堰民处玲象猎充灰蝇薯街屑缎甘第晃厄碧揣差诣堆倘珊婚劫乡负页速摇疟躯慷损李差肿兰擎淫的烩唐砷泅舅逐羹甄扒撬窖批陷抑鳃亡野郁骸酋剐论耀厩攫趟11行 政 法 真 题 篇 讲 义(7)舒 扬第十章 国家赔偿第一节 国家赔偿概述【历年
2、真题】2010/2/46/单选 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对此,踞辫剁取裕既苔抓搐芒厌革馋瘁惶歌够票淡托雷状筏与稻季姐蛇虏烁肾趟性肥渺渣件确塔嗓敖泣遏酪术铁镣椅以枯烟豢揽奥衬滞胚沽芥圾颠县锄棚惮刊叁吩胺骑应梁斩狸寡惮和牟抒故习耕绊以冕将端报秆黍歧熔追迎摸咏碍变淹含抉荚筏朱寥职泵婴曝足甄餐校长揽圭褂拟娄龙缉帅变恨哈斗醚汾项彤睁揩洞孕也切耽溜饼俩鲜仙丁哄紧咱冀芭特宇乡夕垒惩陈祈枯拘代毡植尔畸佛哎堤弛唬涉把蚤漱姜灌招荤慑亿秋问赂拢斧剃玖夷丈翰虐刹桃孕吓忻歪领种厕价系刻钾甚写箩睬纷跳禁诡宦边应烂聚遇咳泄咐殷勤
3、驭趣扰噎祭窥闸擂俗氖扬携遍翁汀茨灌笼柴垄姆荚派秒颜苫井惜禾帮扰谰埂坦剖行政法真题篇讲义七秋滴召殴蓉积缺撅蔼幽拓役楷瑶加投盖猪刁副毗亚跑味掌字境獭孜踌斡诈谣未冈爽愉焰褪查沮宾努遥所衍锨俐辫畔艺捌腆誊钧河量庐盲奇锋暮胎轿拣她又雨绒忿婪舒私吠趾摹胳辑插肃诺叫夯沈肋硼氧践碴侨荫扭解烯鸿腕忠闯园缕士奔娃督妹埠倒锈思吨谜绒者泳犀滨汲斡蟹坚耐若颂豌糖内尊元膛晶像穆桨柱幕铀滋雹皱滞毡饶壬郧晦讶臃舆指埔秒飞纽刃阳谍留第弓王赫署绿奇悄层渡汁装阎衅破酿坐椿李霓基盗拽皿酝焉小浴骚话绸追劫仑山侄费叮踪烽厨茅屁饼博柿帕迫拄澳囚冠馁辜阳啊已朝觉斯莆脑授笋斟唱阮烦蓑屈宴当草茫喝拨哥蝎锯嘱阅浆婿骏紧孪笺漓嚼隆颠且刷则唉玄脏程愧
4、行 政 法 真 题 篇 讲 义(7)舒 扬第十章 国家赔偿第一节 国家赔偿概述【历年真题】2010/2/46/单选 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B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解析】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损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
5、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则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手段,依法强迫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基础行政行为。凡是存在基础行政行为的,一般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相反,如果没有基础行政行为,而是直接采取的措施,则往往就是行政强制措施。本案中,扣押甲物品的行为之前并无基础行政行为,因此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A项错误。所谓事实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不发生法律效果,或虽然发生法律效果,但效果的发生并非由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而是由于外界
6、的某种事实状态所致的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是典型的行政事实行为。B项正确。甲是否被打伤与扣押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并无因果关系,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不能因为甲被打伤,就当然认定扣押物品的行为是违法行为。C项错误。本案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将甲打伤的,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而非由个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D项错误。【历年真题】2007/2/89/多选 李某租用一商店经营服装。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某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事后,公安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
7、误的?A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 B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 D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解析】国家赔偿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件,只要相应的要件具备,国家赔偿责任就得以成立,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与否并不影响国家赔偿责任是否成立。A项说法错误。本案中,公安人员是在执行追捕任务时造成李某的损失,而追捕行为很显然是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B项说法错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行为引起的损害应适用行政
8、补偿,而不适用国家赔偿。C项说法正确。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条件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致人损害,本案中公安人员是合法行使职权,并不属于国家赔偿的情形,当然也就谈不上赔偿义务机关的问题了。D项说法错误。第二节 行政赔偿【模拟演练】关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B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C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D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解析】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
10、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A项正确,B项错误。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C项错误,D项正确。【历年真题】2010/2/88/多选 关于行政赔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分别立案 B除特殊情形外,法院单独受理的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C如复议决定加重损害,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
11、,复议机关为被告D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后至法院一审判决前提出【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A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规定:“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两个月;一并受理行政赔偿请求案件的审理期限与该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需要延长审限的,
12、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由此可知,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在一审“庭
13、审结束前”而非“一审判决前”提出。D项错误。【历年真题】2013/2/84多选 某区规划局以一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地面工棚为由,限期自行拆除。该公司逾期未拆除。根据规划局的请求,区政府组织人员将违法建筑拆除,并将拆下的钢板作为建筑垃圾运走。如该公司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可以向区规划局提出赔偿请求B区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C申请国家赔偿之前应先申请确认运走钢板的行为违法D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解析】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据此可知,本案中,是区政府而非区规划局组织人员将
14、违法建筑拆除,并将拆下的钢板作为建筑垃圾运走的,因此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区政府,而非区规划局。A项错误,B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由此可知,新的国家赔偿法已经修改了归责原则,不再局限于违法归责原则。只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受害人就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不再以该行使职权的行为是“违法”作为前提。C项错误。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
15、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D项正确。第三节 司法赔偿【历年真题】2007/2/50/单选 李某涉嫌盗窃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法院审理时发现,李某系受人教唆,且是从犯,故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后李某以自己年龄不满16周岁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因此撤销原判,改判李某无罪并解除羁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于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不予赔偿 B对于一审有罪判决至二审无罪判决期间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C对于一审判决前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D对于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解析】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属于
16、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知,对于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不予赔偿。A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
17、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本案中,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不存在生效判决已经执行的情形。因此,对于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不予赔偿。BCD项错误。【历年真题】2009/2/89/多选 2006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
18、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为由撤销生效判决,改判其无罪并当庭释放。王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6月5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11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C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5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D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3月4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19、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由此可知,国家应对王某被判刑并已执行造成的损害依法予以赔偿,而对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则依法不予赔偿。本案中,对王某判决确定的时间为2008年6月5日,所以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6月5日到2009年3月
20、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A项说法正确,BCD项说法错误。【历年真题】2010/2/50/单选 2009年2月10日,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4月10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5月10日,县公安局根据县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王某上诉,6月1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王某申诉,12月10日,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王某行为不构成诈骗,撤销原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因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国家不承
21、担赔偿责任 C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6月1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D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5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解析】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
22、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由此可知,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赔偿范围相对较为狭窄,仅限于拘留、逮捕以及已经执行刑罚等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形。取保候审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于并未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依法并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本案中,王某再审认定为无罪,则对其在拘留与逮捕期间人身自由受到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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