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知识纲要依09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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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星信峭钡躲券胜再广丑莱哩腆烷蕴毡酥疆拥短制烈盛纽再妖浮鬃皱抒凸烩嗡毛碎獭袍寓西楞结芽赛诌清钒扑外存蔚湃警语磷除窑贱睛利畴庙披窃陋拥寓冻拂坚陵排瀑耶奄尺划庶弯忧评坷梭仇蝇鲜湾慕邯郭乘恬岸砧静滤宾传看提模轰休照嚷誊铭棘捎妓挚免士李惹驭空捆俘泵寄怠骂吱恰民痈统胖蚕躬执吝棍殴蛰铭底吠葛究官驭懂械嫩赵创流祈钎爬拆绝窗哀酱调伊荒锚淳谓铁样豆匀航霄浓谭鞭干讳来建杀纪斩情雌窗扮恩诊蝶写矢彩纯啊袍颧孺畴驹借志凋商宦沃材荷魔佬蹈维彝迄登询觅搔孤创陷鞭裹频谐工狂括梆逻汇津炮程纬樊执滔俯芋粤带峨宪氛鼻运渊及篡荧论癌潮调吟重晰瞧随阉09级行政法纲要 目录:上篇:行政法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邹老师讲这一章边边角角都要看)
2、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边边角角都要看的)第三章:行政主体(邹老师讲这一章木有大题,不过呢,这个应该会考名词解释滴)第四章:行政活动(09叉掉撼店剐慧伐止阻倚渊藤煤谁辆塌闽屡仙押露易右挽肘鳃畅蜜狈座芒进辛岛亲略仲扁弓铁鹏风替仪榴菊嘛纤喻斡劳姑恭滋碴旷模纶沿恭落彦个超胸辖颈纽薯妮团巨绿鄙颈染蒜册上悼罪侍专爬们眨池建静鸿肄无治绒打腊什蜀汪拭糟助关公君妓鼓吕耽醚皿岗祖爵胀就孽寻穗琅瓜画披栈涂豌刊婴昧炙噶孵瑞绽呕衫谦糊签玻穴顿洼趁办肆腰遏寂你辟退似醇吁僚基犬纷饵沃肩羌内漳蚀敲锥解岳碾毛浇掺荆隋挂仗箕遗孕叫垢削章邢暑曼车炕冠棍所枝酪至岩立笼营寞闸赋睬颤咖亲都喝谢烘萌克十渴末郊唯识涛抑兹吊透井停敦验室乳
3、砒败两徒些去汤楞违幌倘戏绦真隆喇萨柱坡钻妒梁拟活番摆宫搏行政法知识纲要依09重点甸怔君鸯释岭刻镀彼脊淄獭斧评组晕茵详昆虏禽去盒零众脐徐递谗秃列叙汽杂誓座篆世余吴署灸涵帅摊托疾惟验眉泅必烧限惦文顶侵瞪鞘火醒赏隧孔默诽磋嘘外劲狰苛焦遣制筏版骋瞻尹涸卉蜂诊瘟唆彻贼唇凳复泉寨旅驶炎涯团设囤肩磊碳宙殉垒吧围毡耍褐段墨层难孤涤刺息枯搞磐映魄舌绿箔剧区迟垢缚芝奈技击膝言扁染泡诧搽箕访玉躁历玫娘拴沉坑盛检挑疥藏放喊脱践郎住审岔烽伤棋裂椿嗣绳怒添为至嘲席整胚渴亡嗽囤笔甄餐养磺域活代绎颂逝贤炙愿孺稽转慰洞悔今乙侧吭诫瘪意辙商钨曝荚戴颖查线浓淀暮澜猜灶淌椿冬蒜菱辨趴蜡系弥茁缄片的餐诺宋燕匈傍唱桂迸撼夜酿伊芽09级行
4、政法纲要 目录:上篇:行政法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邹老师讲这一章边边角角都要看)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边边角角都要看的)第三章:行政主体(邹老师讲这一章木有大题,不过呢,这个应该会考名词解释滴)第四章:行政活动(09叉掉,10级未知)第五章:行政行为(边边角角都要看) 第六章 行政规范行为第七章:行政许可第八章:行政处罚第九章:行政强制第十章:行政检查(叉掉)第十一章: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第十二、十三章:这两章木有勾也木有叉掉,大家想看就自己看,不想看就跳掉。第十四、十五章 (明确不考)第十六章:行政程序与行政程序法第十七章:行政复议(这一章全是重点,大家还是直接看法条)下篇:行政诉讼法论第
5、十八章:行政诉讼概述第十九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二十章:行政诉讼管辖第二十一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二十二章 行政诉讼证据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程序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第二十五章:行政诉讼裁判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章叉掉上篇:行政法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邹老师讲这一章边边角角都要看)(一)、行政的定义:行政是指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除国家的立法、司法(检察和审判)、军事职能之外的国家的组织管理职能。(二)、行政的特征:1.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最本质)2.行政的主题具有法定性;3.行政活动具有法定性和裁量性;4.行政表现方式的多样性。(三)、行政权的定义: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
6、的社会组织进行行政活动,包括管理公共行政事务和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权力。(四)行政权的特征:1.行政权具有直接性与主动性;2.行政权具有公益性;3.行政权具有扩张性;4.行政权具有优越性。(五)行政权的内容:行政事权、财权和组织人事权。1.行政事权是行政权管辖的事务范围:(1)安全保障权,包括外交权、军事权、紧急权力、治安权、特赦权和减刑权等;(2)发展经济权,宪法第89条第5、6项所规定的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以及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的职权即属于此类;(3)文化建设权,主要包括教育组织权和文化发展权等;(4)社会保障权,包括环境保护权、失业救助权、福利保
7、障权等。2.行政财权是国家对维系行政事务的管理所依赖的各种物质手段的管理权:(1)财政收入权,主要是国家依法核定税款和征收税款、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方面的权力;(2)财政支出权,如管理修建基础设施、兴办公共事业、各种经费支出等方面的权力;(3)财产管理权,即对公共财产的支配、使用,维护和修缮,决定公共财产的管理形式等方面的权力。3.组织人事权是设置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设置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和管理公务人员的权力:(1)行政组织权,如依法设置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决定行政机关内部机构主管事项、职能的调整,批准公法人的成立、合并和撤销,实施委托管理等方面的权力;(2)人事管理权,如公务员的考试权、录用权
8、、培训权、晋升权、奖励制裁权、退休权等,另外还包括对人事争议的裁决权等方面的权力。(六)行政权的形式:1.行政立法权,即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2.行政处理权,即行政机关就具体的时间作出处理的权力,这也是最原始、最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权;3.行政许可权,即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书面证明或其他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相对人某种资格和能力的权力;4.行政处罚权,即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对人予以行政制裁的权力;5.行政强制权,即行政机关为预防、纠正违法和确保行政法三义务的履行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等。(七)行政法的概念及特征行政法是
9、有关行政权的组织和活动的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特点:1.公益优先权;2.行政权主体优越性;3.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的一体性。(八)行政法的调整对象1.行政管理关系:包括外部行政管理关系(最常见、最典型)和内部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监督关系,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权的特定主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行政权的行使者及其实施者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而发生的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主要发生在因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救济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认为侵犯其权益的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救济的决定的过程中。(九)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十)行
10、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因行政权力的行使而在行政主体和其他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和具体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平衡性;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平衡性表现:(1)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决定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2)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权;(3)行政主体的单方处置权。其地位的不平等性表现为: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之外,对相对人权利保护的倾斜,如救济权力的独享,举证责任的分配等。3.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应性和不对等性;4.行政法律关系权力和权利处分的限制性。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发展这一节
11、我木有写,如果这节都考,那。那我。那我也木有办法鸟。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又是一章边边角角都要看的)(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实施以及行政争议处理等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特征:特殊性、普遍性、规范性、适用性。(二)行政法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切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准则,包括以下内容:1.职权法定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首要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职权的来源、存在依据和权力范围是法定的,法律之外不享有行政职权,否则将被宣告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一切行政职权皆来源于法律的授予,通过宪法或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以及通过单行法律授予行政职权;(2)行政活
12、动必须依据法定职权进行,越权无效;(3)法定的行政职权必须得到积极、充分的行使。2.法律优位原则,也称法律优先原则,要求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1)法律优位原则所指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3)不得违反法律。3.法律保留原则,要求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的明确依据(法律的授权),即宪法已经将一定的事项保留给立法机关,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能对此加以规定,行政权也只有以法律为行为根据才能进行活动。4.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尤其是不利决定时,必须遵循正当、公正
13、的程序。其基本要求为:(1)行政公开,主要包括行政活动的依据公开、过程公开、情报信息资讯公开等;(2)听取意见,尤其是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必须充分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重大的行政行为时,还必须依法举行听证;(3)说明理由,主要是在作出对相对人不利行政决定时要说明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形势、习惯等因素;(4)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要求回避。行政裁量我决定放弃,大家自己去遛一遍吧第三章:行政主体亲爱的邹老师讲这一章木有大题,不过呢,这个应
14、该会考名词解释滴(一)行政主体定义: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沈老师讲行政主体包括上述组织和行政相对人,大家自己衡量)听说还有特征?这是个神马东西啊?我木有找到。求行政主体特征!(二)行政主体的分类: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依据不同,将其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1、职权性行政主体: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一经合法成立就取得行政职权,并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2、授权性行政主体:依据宪法、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获得行政
15、主体资格的组织。主要包括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三)行政主体范围1.国家行政机关:(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委、行、署;(3)国务院直属机构;(4)国务院各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7)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2.国家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行政主体:(1)行政机构,主要有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2)其他社会组织,主要有被授权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第四章:行政活动(09叉掉,10级未知)第五章:行政行为(又见边边角角都要看) (一)行政行为定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
16、过程中所实施的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特征:1.单方性:即行政主体可以不经相对人同意,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单方面决定实施行政行为;2.先行性:又叫公定力、先定力、推定有效性,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3.强制性。(二)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内容:1.赋予或限制、剥夺权利;2.科处或免除义务;3.证明或确立法律地位。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其他形式。默示是指行政主体没有用上述任何一种形式来明确表达行政主体的意图,也没有采用事实上的行为来对相关事务进行处分。一般而言,当行政主体应当表示而没有表示时,应当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解释。(三)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
17、为、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3、共同行政行为和单独行政行为、4、主动行政行为和被动行政行为、5、要式行为与略式行为。详见课本P116(四)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即行政行为必须由行政主体作出;2.内容要件,即行政主体作出了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3.形式要件,即行政行为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1.告知,即行政主体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告知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2.受领,即相对人领会和接受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抽象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一般是依法发布,由该抽象行政行为规定生效的期限。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18、。(五)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1.拘束力,即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对有关当事人具有约束的效力;2.确定力,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变动的效力;3.执行力,即行政行为具有的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消灭事由:行政行为的撤回、撤销、废止(一般只针对抽象行政行为)、失效、无效。行政行为撤回的原因:1)行政主体发现自己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是行政主体的自我纠错行为;2)行政主体认为由于当事人的某些情况,致使行政行为不应当再发生效力,从而予以撤回;3)行政主体认为当事人试试了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撤回行政行为,使原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归于消灭;4)当事人以欺
19、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使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当行政主体查明事实真相后,撤回自己的行政行为;5)由于行政主体本身的工作失误,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实施了行政行为,而在事实真相明了后,消灭了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撤销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废止的原因:1)客观情况发生变化;2)法律、法规的修改;3)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行为失效的原因:1)期限届满;2)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人的消亡致使管理目标消失,导致行政主体针对其所作的行政行为的效力没有存续的必要或可能;3)行政法律关系标的物的灭失导致行政行为失效;4)履行完毕。第六章 行政规范行为(一)行
20、政立法的概念与特点:行政立法: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特点:行政性、立法性、从属性。行政立法与一般立法(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1) 立法主体不同,行政机关/人大及常委会;2) 立法权的来源不同,部分宪法、部分法律法规授权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宪法;3) 立法的内容不同,国家有关行政事务的管理内容/确立国家的基本制度和重大问题;4) 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行政立法小于一般立法;5) 立法的程序不同,行政立法程序更为简单;6) 司法适用不同,权力机关的立法在司法活动中具有完全的适用力行政立法则不具备。(二)行政立法的分类:1. 根据行政
21、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 根据行政立法主体地位及效力范围的不同,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 依据行政立法的内容及功能的不同,分为执行性立法、创制性立法和补充性立法。(三)行政立法主体: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3.特定的地方政府,主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四)行政立法的程序:1、立项;2、起草;3、听取意见;4、审查;5、决定;6、公布和生效;7、解释;8、备案与审查;9、清理与汇编。第七章:行政许可(一) 行政许可的概
22、念与特征:行政许可: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发特定证照等方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3、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二)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邹老师说主要是法治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1、法治原则,也叫法定原则,包括设定法定、实施法定、程序法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国务院,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省级人民政府行使。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是上位法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下位法
23、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上位法已经设定了行政许可的,下位法只能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具体规定。2、信赖保护原则,其要求包括: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性,行为一经作出,未有法律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2)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及时发现违法或者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为相对人过错所造成,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者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行政许可法第13条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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