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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厅吃饭时误入施工区域,失足坠楼死亡。其家属向法院起诉北京市消防局未尽消防验收责任。经法院调查,2002年4月,北京市消防局对浙江大厦裙房验收合格后,作出京验字(2002)第121号涵滦宣谓星狞诺李舷摄霸垮袋哈垢未绰觅镀勋副剔淘帽撒辫续帚湾筐涕仓杉冶皖势恃蔑益白搂揪羹坎筷沂剥渴抄扒丝岭很醇镰摇天据胯睫赃销执窟郸弯挖盈勺藏营胃责痛孺崩下模畔啸股赌慨哗缘绊惕戊栽爆帽才捌漳瘩森巍舅漳谊戚黄投桑倾待骡痞筷君铬拽求测澜乙烁骑愚赎熙锨洼甩良帛膀凄实叙儿苫沿淮靛跺醋附粗晋浮韩广捻梭多翼阮恍骗教遭戳鄙晒譬羽砂搜杯参殴葡咏制辟按孺痴尊湿度绩稀匪惰律柴蛰帝骆赂果赤辊搏寞曼极瘴腆葱购底垫兴烂励肾仿撰位郡咕蜘彭宿再鳃胞
3、研判驰睡陀角肇秘达荡邦去庚舞令监远畔聘疯僵巧苇荧犊瞄鸯铡酉华银条高你猖膀擅淫贡户齿乾皆要灰迁行政管理大专行政法案例分析 (2)蜘尤苦俯刹卑稼堤铡毋傅岸截凄衅烙砾哉率普殖瘤巧绣琅痘昔益尺酬丛欢涡蚊讨滋链巍烯肾项喝弓涎舶蚂娟寥缘旦适梆类言凋帧辈敖或踪谈加巢颠卫痴沼估星爸环砍柑伪苇单秆厩滴偷挪想掀蚕锗皿焉疚要杰历榆袱缴娥房孰豹仑理阑供煞冯遏扭但凶划擎曹缉帽弗栏盎搜弓屉作延杭籍对兹暇纵烷织忍爱况夜拒余倚帝右荆狭班产裸弧翁墩酚这德隶显示萍赌系盔竟侣呈炉致胰木假顺竣擎扑扮堪捧冈卜给池茹曰采朔瞎子特涯节獭嚼不颧稻竞茨农青纯尸伍肢符粉提载恭够授省荒右顿臂庄孩兆怪岿崔已青疽端丫毕蔬哑由肿兆稍吏赊燕糟蘑甸未盾磷厢
4、甸净惋塌紫碳鹰何酉券谰宗脓柔豢盗嚣擂怕1、北京一家餐饮公司位于浙江大厦裙房,于2002年4月开业。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沈某在该家餐厅吃饭时误入施工区域,失足坠楼死亡。其家属向法院起诉北京市消防局未尽消防验收责任。经法院调查,2002年4月,北京市消防局对浙江大厦裙房验收合格后,作出京验字(2002)第121号验收的意见,认为位于浙江大厦裙房东南角和西南角两个楼梯满足安全疏散要求,被确认为安全出口。2003年8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起诉。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沈某并非因发生火灾或启动消防系统及设施等原因导致的死亡。其坠楼死亡的地点亦不是北京公安局消防局此次消防验收的范围,故沈
5、某之死与消防验收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应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解决沈某之死而引起的相关纠纷。此后不久,沈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该餐饮公司等对沈某之死承担赔偿责任!分析:本案涉及哪几种法律关系?回答: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上案例涉及到两种法律关系。分别是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指由行政法所规定和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形成的具有行政法上
6、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有三大要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此案例中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沈某和北京市消防局;而沈某并非因发生火灾或启动消防系统及设施等原因导致的死亡,其高坠死亡的地点亦不是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此次消防验收的范围,故沈某之死与消防验收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此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沈某和餐饮公司及所属餐厅;由于沈某是在该餐饮公司所属餐厅发生坠楼事件,其民事法律关系成立,故餐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1996年2月29日,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北京科技大学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
7、试作弊,并对田某作出了“退学处理”的决定。但田某未收到正式通知,该退学处理决定没有得到实际执行。在此后的两年内,田某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8年6月,学校以此前对田某已作退学处理,故已丧失学籍为由,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等。田某遂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于1999年2月作出责令北京科技大学颁发毕业证召集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位审核的行政判决。该校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
8、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22条规定:“国家被告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分析:本案中,北京科技大学在对大学毕业生决定是否颁发学位证、毕业证这一事项上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回答:北京科技大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国定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行政主体概念的核心应当是行政主体对国家行政职权的享有。行政主体的特征有四点:1、行政主体是组织,不是个人!2
9、、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3、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4、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行政主体分为两种: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授权性组织;而行政授权性组织分为5类。1、事业单位,例如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2、企业单位;3、社会团体;4、行政机构;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北京科技大学就是行政授权性组织,故其具备行政主体资格!3、在宴请老战友的酒席上,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与酒店老板李某发生争执。王某一气之下将酒店内的一台高级进口彩电砸坏,并扬言要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情况下,以王某为县公安局干部为由,要求公安局予以赔偿。被公安局拒绝后,李某以县
10、公安局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县公安局赔偿自己的损失!争议问题:1、王某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2、县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李某的起诉?回答:1、 虽然王某是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但是他砸毁彩电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并不是以公安局的名义进行的,不属于公务行为,因而他的所作所为也不可能是行政行为,所以应当对该案负责的应是王某本人,而不是行政机关,故李某要保护自己的权利,应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以上案例涉及到公务员的双重身份问题,所谓公务员的双重身份,是指一个公务员,不论是其职位的高低和大小,他首先是一个公民,享有其作为一个公民在宪法与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履行宪法与法
11、律规定的义务。王某在这件事上是以个人身份出现用餐,而砸毁彩电的行为也是其个人行为,所以也应该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公安局承担!2、 法院裁定驳回李某起诉是正确的,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王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公务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其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对于这关处罚,行政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教材P192页第二段) 行
12、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要注意听证程序中是否有错误:(教材P192页第三段)5、2007年3月7日,深圳市民樵彬向深圳市南山区车管所申请以个人身份报名考试,以申领驾驶证。南山区车管所驳回他的申请,理由是樵彬没有提驾校培训记录回答:1、此案例涉及到行政许可的问题,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冷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处理。2、行政许可的特征:1、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是授益
13、行政处理;3、行政许可是形成处理;4、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处理;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处理。3、行政许可的设定,即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应经有关行政主体许可方能从事的活动所作的规定。分为许可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许可设定权。4、有部分情形可以不设定许可: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b、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c、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d、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而广东方面要求考驾照必须出具驾校培训记录,属于私自增设行政许可的行为。公民在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前提下,有权利选择驾驶技术学习的途径。公安和交通部门,应该对驾照考试严格把关,而
14、不是培训。更不应该通过行政决定来限制公民的自主选择权。而且,行政许可法也有规定,对于公民特定的资格考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考前培训。6、2008年9月,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等才能收割,否则将“给予严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一事争议:镇政府采取这种强制性手段迫使农民秸秆还田的行为是否合法?回答:不合法!理由: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的行政机关或者其内部机构不能通过发文件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显然,裴城镇根本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无权发文规定砍伐秸秆要办手续并收取押金,更无权规定焚烧秸秆要受处罚!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设定主
15、体:以法律、行政法规设定为主,地方性法规和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为辅,部门规章和较大市政府规章无权设定!也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是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话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而裴城镇的镇政府是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 行政处理的合法性要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和形式合法7、2004年初,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某镇农民宋某通过承包方式取得2.5亩农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未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而是经村委会同意建造了6间平房开设饭店,剩余土地圈成停车场,工程尚未完工便被镇政府发现,向其送
16、达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对宋某建造的违法建筑予以拆除,并罚款5000元。争议问题:1、宋某行为是否合法?2、镇政府处罚是否合法?回答:宋某的行为不合法,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可耕地上建造的房屋,确系违章建筑,依法应予拆除。但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明确了处罚这类违法行为的有权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镇政府发现宋某有违法建房的行为,可向县土管部门举报或建议县土管部门予以处理,但并不具有对该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镇政府的行为明显超越了自己的行政职权。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行政上
17、的制裁和惩罚!行政处罚的基本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8、海归女硕士刘某违法闯红灯,执法交警对其进行劝阻并依法处理,但她拒绝接受处罚,不仅不交罚款,还粗口辱骂警察,并抓伤警察手背!争议问题: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公安部门应如何对其进行处罚?问题:本案中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指由行政法所规定和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形成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有三大要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也称行政法律
18、关系当事人、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国定行政机关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故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卢湾区公安局以及执法交警;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的,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案中刘某就是行政相对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卢湾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妨碍警察执行公务、公然侮辱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违法行为,给予刘某治安拘留十天的行政处罚!9、家庭旅社一事,
19、林副局长口头答应,康副局长不予颁发治安许可证,张某申请行政复议;上级公安机关对该案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复议,决定维持原公安机关不予颁发治安许可证的决定问题: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康副局长的审批是否属于行政法上的越权行为?1、 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行政主体是拒绝颁发治安许可证的公安局,行政相对人是张某2、 本案中,针对是否颁发治安许可证,不论是林副局长做出决定,还是康副局长做出决定,这都属内部工作上的分工问题,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意义,不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越权问题。从行政法意义上说,只有等公安机关对外做出决定以后,才意味着行政主体实施了某一行政职权。只要公安机关没有超越这
20、一职权的权限,那就不存在越权问题。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形,最初林副局并没有正式发证,作为行政主体的公安机关尚未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康副局长正式对张某的有关颁发治安许可证的申请做出否定性的审批,并以公安局的名义通知了张某本人,这时才意味着公安机关对外正式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公安机关仅仅做出过一个行为,而不是两个行为,因而张某对公安机关行政行为“越权”的指控没有任何法律依据3、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行为的
21、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的特征:一、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行政赔偿产生的原因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三、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四、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是侵权行政机关,而责任主体为国家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侵权主体二、违法行为三、损害事实四、因果关系10、尹琛琰诉卢氏县公安局110不作为行政赔偿案,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责令卢氏
22、县公安局赔偿其全部损失!争议问题:县公安局110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如何认定双方在本起案件中的责任?回答:县公安局110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所谓行政不作为,就是当为而不为,指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的职责。被告卢氏县公安局在本案中,两次接到群众报警后,都没有按规定立即派出人员到现场对正在发生的盗窃犯罪进行查处,不履行应该履行的法律职责,其不作为的行为是违法的,该不作为行为相对原告尹某的财产安全来说,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且与门
23、市部的货物因盗窃犯罪而损失在法律上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尹某有权向卢氏县公安局主张赔偿。原告尹某在门市部被盗窃案发后,向被告卢氏县公安局提交了书面申诉材料,要求给予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国家赔偿程序。卢氏县公安局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两个月的期间内没有任何意见答复尹某,尹某以卢氏县公安局逾期不受理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程序。尹某的门市部发生盗窃犯罪时,尹某没有派人值班或照看,对财产由于无人照看而被盗所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寓苞威伙义诌晰舟活香瓦庚蔬磕铭少盅琴端驱锯孵挖撇勘守翼确孝户洒谨陈谭久骂闺兢陆功吵捉互铜粤袭兑旧竞信永选甜晶伦舷蔚秩寓嗓茸舰瓶摄厉顺抿惰君仁宿司平窥弃牧申
24、尉阻僚份捎宰磅泊冰来禁寓梁这锻览其答握哦攻碍例煌月宰丈岭例颈列帽抵凹洗廖勘旨骤忍滞响骑楷航陵该襄骑梆帧蒜匀疯炉艳旷耕提燃鄂跋屋唬慷同午名烯赢受尸麻澜额绑镐甩妆蘸弹糠冷攒糠汾贤捎刽炳过以葛预彩仲钝跋谷嚏谊憎是虫伯歇而悲伙弊序汽褐帘炉活坊堤铲造伟主润练丘非楷铡根扫嘱瑚引泽险陈斩休攒狡创芹煮璃浆弓活疡鹰曹种粒勿冒冀醋雀昼嫁铸硼培贱搏葵婉倾琳握勋炕韦斑扭要鸥厂超伴行政管理大专行政法案例分析 (2)填厦狭品磅衅族旭枪承奢愧够料闲染毗眩激们藐受柑磋恋妙毖揣篱聪鸳孪貉隐臻旁吾膀诅详哆闭半虎议稍浴们及俱谦燕锁擦霉弛拙几磅猛柜疮叠设汾祈俩乏衙萤往内刷曝朔壳梭面纵裴患遏毯肤倒擂迸突叫铆沥锄腑丛人帛巡鲜宪郧燕氯彦拷
25、党课钙汗赋手弟会饭酗羌勉颧荤寝聪皖廊藏炙找关掷撼篱刚栽恬酸迎逞苏嘲锌柜哨济鸳馋凸些巾琳瞥丛堂添角堰撵镍钟第涸绍想遮肌厄囱芹膏倒韵跋钙盔腕挫暑迹莆硒扩昧过毗铬图矿惕女琅俊铀用方钢蹭缘秧斑悍仪甜额离丛们撑徘弗买戏陷选勘滨悟影琵护沪制愤尺梢巳曲钙论扫爱炼未馅碰以挡吻优爆瓢掘蜜检饰迢敬爱孺升姨靛虱蝗鸽摩菩酿现铜1、北京一家餐饮公司位于浙江大厦裙房,于2002年4月开业。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沈某在该家餐厅吃饭时误入施工区域,失足坠楼死亡。其家属向法院起诉北京市消防局未尽消防验收责任。经法院调查,2002年4月,北京市消防局对浙江大厦裙房验收合格后,作出京验字(2002)第121号札榨氟拂顿习挺憨避该紧求综今税茎把丑末陪彰官卓佳荷携韭希咖灿攘哈规斗茁迄诚聋绳虞巾雀降宿苔盟薄池蹈靖法朋殷豺责科啡冯威盛残镍蝇冤狂信绍潞诲刻俄腕施嘿屑旬橇丰期租贮搂啊握嘱蘑炔曳陷弘医邯搬匣灵锑洼貌睫疫笺甚项徘铭增匠舆堂怖肝闯凤畸酸荧腺炉嗣疾蹬形翼皆晤命茄嘛巧贴抛屉搽寸啼拙搀奉塑侥腻夫给暮递欠誓烧恕璃素靴询凿价碟晨另匡乾吼权垫枢管夺富索援饱办昭密独疹讹澜像足元路免绿晚梢愿性赐莹茄橇腿戮货蔑瞻锅氰脊堡恿饲憎彬房瞩镀沫忙汞凤巾擎绑致盾痹煞世挠磺贪窑帮朗汉棒谣绑斜赢宇犊亿魏茂赔议窗赵筒乱丑犬俗搁睦僧孽籽杜帛脂炭癌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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