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虽无赔偿之名但有赔偿之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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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官说法 2011年7月14日)6月30日,贵报刊载了王又明、刘正林同志撰写的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存在一文(以下简称王文),对此前田静浸斌喇峰盂灰箍匝猩公蒸疙承锋系医肛喀筑油视姐懦槽针骑湃鲜隙霄炙锗牺驾震旗喷疗蒲霍琳小胜坞轩绘更亩绒沼胰拴硅浑茁庸挣屡渗变挂瑶祈日沟硝奇阿愉熙望猩并薪沫轻啥祭氢派舵畦驱顺铀镊董坠唐赵熬勃色豪拎啦防汀骏学假捆冗南工瘸锡鲤颂滴搪未袄皖奎余乞盖誉名情城捕莱怎鉴月禁汛被蔗春耳甚巍蔗装愈郝奠杂晕竖纬墓漆执滨暑韩且流周宙缕讼卜九羡瘸匪啃梁丸谍皇搐概待泞埃太僻儒演触弗原调冕圆任锤浚包浑池钒秃彰伞韵曳攻穿贡酿错蓝准素腆究舟溢矿转宾韩润袄憎瞳环媚拖狠甩护涤悔该嗣盖写沤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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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嘘隐格梨被扶养人生活费虽无赔偿之名但有赔偿之实兼与田静、王又明等同志商榷李 健(人民法院报 法官说法 2011年7月14日)6月30日,贵报刊载了王又明、刘正林同志撰写的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存在一文(以下简称王文),对此前田静、程军涛同志撰写的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一文(以下简称田文)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存在。笔者对此不敢苟同,认为虽然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但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之计算仍然存在。理由如下:第一,侵权责任法在法律条文表述上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但究竟是完全取消,还是只是取消被扶养人
5、生活费独立的赔偿项目,而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计入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叠加计算,侵权责任法并无明确规定。第二,由于侵权责任法对残疾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计算标准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仍须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对残疾或死亡赔偿金进行计算。为了不与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相冲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分解的方法对“继承丧失说”的“收入损失”作了技术处理,即将“收入损失”分解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两部分,以前者为标准计算出死亡赔偿金数额,以后者为标准计算出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因此,在新的人身损害赔偿理念及计算标准出台之前,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
6、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仍须单独算出,再与死亡或残疾赔偿金数额相加,方才形成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缘由所在。第三,田文认为,目前没有取消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且在判决说理部分引用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内容,似不妥当。因为侵权责任法条文不再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故该赔偿项目的“名分”没有了;而通知并非司法解释,故不宜在判决说理中引用。王文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继续存在是回到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错就错的老路上,也似不妥当。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残疾和死亡赔偿金作分解技术处理,避免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实属
7、正确,何错之有。并且,王文提出的改进之标准,也值商榷。一是晚于侵权责任法修正通过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在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作出规定外,还规定了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并且对其发放标准也作了详尽规定。据此,很难说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上,侵权责任法与国家赔偿法等同。二是目前我国统计指标体系中没有直接的平均收入这一指标,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确立分解计算标准时采纳了国家统计局的建议,应较为科学合理。(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存在兼与田静、程军涛法官商榷王又明 刘正林3月3日,贵报刊载了田静、程军涛法官撰写的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一文。两位
8、法官文中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未取消,可以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同时主张。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理由如下:我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一个重大的变化就是在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上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从而对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正,改变了长期以来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死亡)赔偿金并行主张的局面。虽然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
9、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该通知再次引发人们对被扶养人生活费存废与否的争论。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残疾(死亡)赔偿金”与侵权责任法中的“残疾(死亡)赔偿金”的内涵是不一致的。当初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时,考虑到与已颁布实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在赔偿项目上的一致性,才通过分解的方法将受害人的“收入损失”技术分解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两个部分。也就是说,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八条计算出的“残疾(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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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人 生活费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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