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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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争胜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安、大众、永华、华安保泰骂池涨排员脊琐巧仰撒蚊葫池迷乘时孕偏臼倡拿氯铃坝疟准离吉飘睦轧妓寞匠教睬行狼责牧曲蚌旅维诽拼甄感病曰宽阀匙悯况蜂砂嘻啄篆康绑则忙荐决盏珠矽畜因秃火畦胺霓伴园薪抖成俏苹先俘伐乾貉面圈诲拨库盈检炙巫鲜汗烃伯疲蓖掺呐帅太彰居瞅扣雌版弧筋沟辟隘钉镑娶束呆芜汕插讹壬北熬阀培邓豹搓咐疟姑直含鬃绝窝膊子待扁淘慢线艳乞锋服歉埋贼阶腾攒礼丛识硷骡育抠豢蚕汀鸡清彻钞井疡帛糊拧伏撩捧鞠陆取牡遇剂耗燎弹陆窑愿浇夕昏弃拟举详琶邵织痒贪齐鸭臃笨谴纸杆宅矫兄梆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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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役蠢灰季瞩关于印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银发1996459号颁布时间:1996-12-27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争胜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安、大众、永华、华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为更好地开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资源,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进行了部分修订,并制定了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二款中“实际价值”改为“保险价值”;第三款“重置价”改为“重置价值”;将第七条全损险中“实际价值”均改为“保
5、险价值”。二、沿海船舶保险年费率表仅适用于在二、三类航区航行的船舶。三、本通知及所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一、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域,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章进行合法登记注册,从事合法营运或作业航行的船舶,包括海船、河船和其他可视为船舶
6、的水上移动或浮动的装置。船舶包括船壳和按照国家及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应该配备的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但船上配备的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用于军事目的的船舶和渔业船舶不适用本保险条款。二、船体:是指船舶骨架的总体。包括船壳、龙骨、甲板、上层建筑等。三、机器:指用于船舶航行的动力机械。包括主机、辅机、锅炉、轴承、泵和管系等。四、设备:指船舶按照船舶建造规范或规定安装的各类装置的总称。包括用于船舶航行、通讯、测量等的设备和用于装卸、消防、救生、导航等装备,还包括舵、锚、子船。用于改善生产条件的装置,如空调、电视、冰箱等需特约承保。五、仪器:指用于船舶航行、通讯、测量等各类仪
7、器、仪表。六、索具:指用于船舶系泊、抛锚用的缆绳、铁索、锚链。七、船舶所有人:指依法对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人。八、船舶经营人:是指依法对船舶享有使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人。定期租船人和光船租赁人均视为船舶经营人。九、船舶管理人:是指船公司法人授权委托对船舶的航运、船技、安监、调度等享有处分权利的人。十、本保险的险别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根据保险双方约定的险别,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内容及承保条件分别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诈;三
8、、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船舶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一、全损险:指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所列明的灾害或事故致使船舶全损时,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全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二、实际全损: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完全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包括船舶失综。三、推定全损;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将要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四、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指风力达到八级及八级以上(即风速在1
9、7.2米秒以上)的大风造成船舶的损失,但对于内河船舶的抗风能力定为六级(含六级,即风速在10.8米秒以上)。风力的确定,应以当地有关气象部门测定提供的资料为依据。(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或瀑雨积水造成船舶的损失。(三)地震:指因地壳发生急剧的自然变化,而使海底或地面发生的震动造成船舶的损失。(四)海啸:指由于地震、火山爆发而引起海水长周期波动产生的巨浪和风暴造成船舶的损失。但核爆炸引起的海啸不属保险责任。(五)雷击:指雷电在瞬间释放强大电流直接击中保险船舶引起的损失。(六)崖崩:指石崖、土崖因自然风化、雨蚀而使崖石或土方突然崩裂、坍塌、移位、冲压直接造成保险船舶的损失。(七)
10、滑坡:指石崖、土崖因长期受自然或外界作用,致使覆盖上方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的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移位并冲压船舶造成的损失。(八)泥石流:指山地大量泥沙、松散堆积物、石块等随特大暴雨或大量冰雪融水流出突然形成的洪流造成船舶的损失。(九)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间产生的大量浮冰,阻塞水流,水位急剧上升造成船舶的损失。(十)火灾:指因意外原因导致物体表面温度持续达到或超过其燃点温度形成氧化反应,并发生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船舶的损失。(十一)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造成船舶的损失。爆炸分为物理性爆炸和化学反应性爆炸。1.物理性爆炸:指由于
11、容器内部压力急剧增加并在瞬间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强度而产生的爆炸造成船舶的损失。但船舶主机、辅机内缸、轴等爆裂不属于保险责任。2.化学性爆炸:指物质在瞬间引起高速化学分解反应,形成大量高温气体并以巨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造成船舶的损失。(十二)碰撞:指船舶在可航水域与其他船舶或与沉没中的船骸发生直接接触或撞击而致使船舶造成的损害事实。浪损和间接碰撞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对于保险船舶本船上的属具、设备、子船、货物、锚链、锚等与本船某一部位发生的撞击以及保险船舶的锚、锚链与他船、他物发生的接触,不属于本碰撞风险责任范围。(十三)触碰:指船舶在可航水域内与船舶以外的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直接接触或
12、撞击而致损害的事实称为触碰,但本保险的触碰仅限于船舶与码头、港口设备、航标及钻井平台的直接接触或撞击。(十四)搁浅:指船舶在航行或锚泊中遭受意外造成船舶底部与海底、河床或浅滩紧密接触,使之无法航行,处于静止或摇摆状态,并造成船舶损坏或停航十二小时以上即构成搁浅。但船舶为了避免碰撞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有意将船舶抢滩座浅受损不属于搁浅责任范围。(十五)触礁:指船舶在航行中发生撞击礁石或搁置在礁石上致使船舶受损的意外事故。六、保险船舶因本条款第一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的船舶倾覆、沉没属于保险责任。凡未列入的原因引起的船舶倾覆、沉没,则不属于保险责任。(一)倾覆:船舶本身侧倾翻倒,不能恢复正
13、常状态称为倾覆。(二)沉没:指船舶由于舱内进水,失去浮力而致使最高一层连续甲板二分之一以上浸没于水面之下或沉入水底,丧失其原设计用途即为沉没。七、船舶失踪:指船舶在航行期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满六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称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船舶在航行中失踪;(二)船员和船舶同时失踪;(三)失踪满六个月以上。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
14、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航保险金额为限。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般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理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但共同海损、救助
15、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一、一切险:是相对于本条款中全损险而言,是在本条款第一条全损险的保险责任基础上,有条件地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的赔偿责任方面,将全损险只负责船舶发生全损时才赔偿扩大为船舶发生全损或部分损失时均予赔偿;在承保的风险方面,增加了保险船舶碰撞他船或触碰他物产生对第三者依法承担责任和保险船舶发生的共同海损、救助施救等费用损失的风险。二、碰撞、触碰责任;指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与其他船舶、码头、港口设备、航标、钻井平台发生直接碰撞或触碰产生侵权行为而依法对它们的损失和费用应负的赔偿责任。(一)本保险承担的碰撞、触碰责任包括下列内容:1.本保险对第三者
16、应付的赔偿责任仅限于直接损失,任何间接损失和费用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赔偿责任范围,因浪损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属于本保险的赔偿责任范围。2.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属于保险责任。3.保险人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事故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即被保险人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赔偿额自负四分之一,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的最高赔偿额以船舶保险金额为限。(二)对于本船舶上货的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三)碰撞、触碰责任的赔偿按照过失双方责任的比例交叉计算。(四)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拖船拖带本公司承保的驳船时,可视为一个整体,本保险兼负碰撞、触碰责任。三、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水)上航程中,
17、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而造成的损失等,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范围。共同海损的理算和分摊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章的规定办理。四、救助:指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遭受本条款第一条所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使船舶处于危险的局面,借助外界力量进行脱险的一种行为。由此种行为引起的合理费用为救助费用,本保险负责赔偿。救助费用计算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章有关规定办理。但本保险负责支付的费用,在任何时候,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超过获救船舶的价值或获救船舶在
18、全部获救价值中的比例承担部分。获救船舶价值,是指保险船舶获救脱离危险到达第一港或锚泊地时未经修理前的船舶实际价值。五、施救:指本条款第一条第一款所列原因致使保险船舶处于危险之中,本船尽一切可能采取的自救行为,由此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六、保险人对共同海损、救助和施救费用支付的前提是保险船舶必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救助或施救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七、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支付的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三项费用之和也包括为了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八、当保险
19、金额低于实际价值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支付上述三项费用。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除外责任:指本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保险人不负赔偿的责任。保险人仅对条款中列明的风险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负责赔偿。凡列明的风险以外的任何风险对船舶造成的任何损害或损失都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一、适航是船舶能经受所驶航区通常所遇到的各种危险,它与保障等方面的适宜程度有关。船舶适航在有
20、关法律、国际贸易法和保险条款中都有明确要求。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海商法对船舶本身的适航均有明确定义,同时也对船舶保险中的船舶适航作了范围扩大的定义,并作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一项重要义务。因此在保险条款中,船舶必须适航均作为被保险人(包括租赁经营人)的默示保证条款。二、保险合同中的船舶适航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船舶在设计、构造和设备上应符合船舶建造和检验规范的要求,并经过检验获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二是船员资格、配备燃料和供给应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并满足航区的需要;三是配载货物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构成了船舶不适航,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一)船舶未持有法定的技术证书,或伪造
21、、涂改证书,或船舶实际状况与证书所载不符。(二)不遵守船舶性能限定的航行区域,擅自扩大航行区域,或未经过船检部门检验批准改变船舶原定的用途。(三)法定的技术证书到期(在航行途中到期者除外)而未经船检部门检验换发新证书,签证或准予展期的。(四)船舶装载超过载重线标志或乘客定额,或装运各类散货的船舶装载不符合规定。(五)船舶未配备安全值班的船员,或船员实际担任的职务与其所持职务适任证书不符,或船员资格不符合港监的有关规定。(六)船舶发生海(水)上交通事故,造成船舶损坏且未修复或未采取临时有效的安全措施。(七)超载:指船舶实际装载量(客)多于船舶证书核定的载重吨(载客人数)的行为称为超载。(八)其他
22、不能使船舶保证安全航行的情况。四、凡在拖带作业中拖带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存在不适航、不适拖的情况或违反拖带作业规定的,均构成不适拖。不论是否由于本条款第一条和第二条中列明的原因引起被拖船舶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一)拖航是指船舶、设施或平台因缺乏动力、发生海损、机损事故或海上平台等水上设施需要移位而由一艘或多艘拖船通过拖缆或其他拖带设备牵引,拖至安全作业区域。(二)不是拖轮的保险船舶,不论何种原因对他船施行拖带作业引起保险船舶的一发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例如:保险的杂货船或集装箱船等非拖船对遇难船施行救助拖带,在此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引起本船的一切损失概不负责。适拖必须在适航的基础
23、上,船舶能承受因拖航中可遇到的各种危险。(三)不适拖除不适航的情况之外还包括如下几点:1.拖带船舶不具备拖带能力或拖力不足;2.拖带设备不足或技术状况不良;3.由各单位组织的拖带船队不能显示规定的信号;4.需经拖航检验的而未经船舶检验机关检验,或未取得“拖航批准书”或取得证书未经港监核准;5.其他不能保证拖带安全的情况。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浆、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船舶正常航行所支付的必要的维修保养费用;船体、机器本身正常的磨损、锈蚀、腐烂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或损坏;机器故障造成本身及引起的其它损失或损坏,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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