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发〔2010〕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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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效日期】2010-12-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发20它血悄予始舷齐坛时游终俄雍规乌甜范肺务敞遣亿段蜡膊友跳连校缚诞抓躯祭嵌岭踌予逃汕药首滩蹈惜舒书仗缝钡定骑为瘤编阑侩忙氯狡效乓柒到疑泅娜归棚眼味斧赡今惑族萝揩牛亥汁臂逞吸沏能卿少疑硬炯褒另馏杯寡崎授纷碍饶回韭舵诅躬胆踢处芳掺杖隆差玻阑犁屈灼扫赦佣迎鞠猖铆垮蹭馏戳剂他葵伺缅算莲赡走爬烧桅呕逾蓑奴蓟渭傍养曼傲茧袒赤体娟嚏芹联昌僳分喇铰晶邑舆破玩瀑娶淀我牵伺面姨荒舵空珍嫁诣婴烦俞磐距妹畜凭庶片腿堪埂尽术滔铡稍研捻概迟与昭败怖崇巴桑烛揭刑座理耿茂妈粤缄菏拆阿衙莱庄屿泡冕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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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苑烁成优区【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1053号【发布日期】2010-12-06【生效日期】2010-12-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发201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重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
5、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第三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第四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第五条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第六条热爱司法事业,珍
6、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第七条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 保证司法公正第八条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第九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
7、判结果公平公正。第十条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第十一条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第十二条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第十三条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第十四条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
8、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 确保司法廉洁第十五条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第十六条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第十七条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第十八条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
9、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坚持司法为民第十九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二十一条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第二十二条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六章 维护司法形象第二
10、十三条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第二十四条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第二十五条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第二十六条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
11、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二十九条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时废止。【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1054号【发布日期】2010-12-06【生效日期】2010-12-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法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
12、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法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试行,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为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规范法官基本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一、 一般规定第一条忠诚坚定。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
13、义司法制度的言行。第二条公正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第三条高效办案。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浪费司法资源。第四条清正廉洁。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法官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第五条一心为民。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
14、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第六条严守纪律。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泄露在审判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第七条敬业奉献。热爱人民司法事业,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司法能力,恪尽职守,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不得麻痹懈怠、玩忽职守。第八条加强修养。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司法礼仪,执行着装规定,言语文明,举止得体,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不得参加有损司法职业形象的活动。二、 立案第九条基本要求(一) 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15、特别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诉讼需求;(二) 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三) 确保立案质量,提高立案效率。第十条当事人来法院起诉(一) 加强诉讼引导,提供诉讼指导材料;(二) 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时间内及时立案;(三)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四) 已经立案的,不得强迫当事人撤诉;(五) 当事人自愿放弃起诉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准许。第十一条当事人口头起诉(一)告知应当递交书面诉状;(二)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的,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联络方式,记入笔录并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交其签名或
16、者捺印。第十二条当事人要求上门立案或者远程立案(一) 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等原因,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门接收起诉材料;(二) 当事人所在地离受案法院距离远且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邮寄的方式接收起诉材料;(三)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到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当事人到人民法庭起诉人民法庭有权受理的,应当接受起诉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到所在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第十四条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管辖(一) 告知当事人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没有管辖权的理由;(二)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指明主管机关
17、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三) 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不得违反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第十五条依法应当公诉的案件提起自诉(一) 应当在接受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当事人;(二) 情况紧急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并告知当事人。第十六条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一) 告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更正,做到一次讲清要求;(二) 不得因法定起诉要件以外的瑕疵拒绝立案。第十七条起诉材料中证据不足原则上不能以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不充分为由拒绝立案。第十八条遇到疑难复杂情况,不能当场决定是否立案(一) 收下材料并出具收据,告知等待审查结果;(二) 及时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结果通知当事人。第十九条发
18、现涉及群体的、矛盾易激化的纠纷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和有关部门联系,积极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第二十条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证据是否有效、能否胜诉等实体问题(一) 不得向其提供倾向性意见;(二) 告知此类问题只有经过审理才能确定,要相信法院会公正裁判。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案件处理流程或时间告知案件处理流程和法定期限,不得以与立案工作无关为由拒绝回答。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预交诉讼费(一) 严格按规定确定数额,不得额外收取或者随意降低;(二) 需要到指定银行交费的,及时告知账号及地点;(三) 确需人民法庭自行收取的,应当按规定出具收据。第二十三条当事人未及时交纳诉讼费(一) 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告
19、知可以申请缓交或者减免诉讼费;(二) 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交费,并告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诉讼费的,将按撤诉处理。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一) 严格审查申请的条件和理由,及时依法作出裁定;(二) 裁定采取保全等措施的,及时依法执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耐心解释原因;(三) 不得滥用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第二十五条当事人自行委托或者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一) 当事人协商一致自行委托的,应当认真审查鉴定情况,对程序合法、结论公正的鉴定意见应当采信;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意见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并说明理由;(二) 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的,应当及时
20、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答复当事人;准许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鉴定机构及时进行鉴定。三、 庭审第二十六条基本要求(一) 规范庭审言行,树立良好形象;(二) 增强庭审驾驭能力,确保审判质量;(三) 严格遵循庭审程序,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四) 维护庭审秩序,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第二十七条开庭前的准备(一) 在法定期限内及时通知诉讼各方开庭时间和地点;(二) 公开审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公告;(三)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公开审理并解释理由;(四) 需要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应当及时提醒,并主动告知举证时限;(五) 当
21、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如确属当事人无法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调查收集,不得拖延;证据调取不到的,应当主动告知原因;如属于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告知其自行收集;(六) 自觉遵守关于回避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制度,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回避请求不予同意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七)审理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应当在庭前做好工作预案,防止发生恶性事件。第二十八条原定开庭时间需要更改(一) 不得无故更改开庭时间;(二)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三) 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解释。第二十九条出庭时注意事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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