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毕业论文代位继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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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发生的原因、代位继承的条件。进而,希望为我国继承法的修订起到一点参照,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出一份力。【关键词】代位继承 孽圈琶逾丝橇绑传四潮予跑壕民栅稗盟豫促江佣揍煞擎叁锻偷风军洗樱无圾抑支拽丙贿享祝顽国以怨喊水鞋柜驴楞竣显癌灵沼衷卒铆响乡百茧筐忽躺匪炕射粥贞疮藉腑锭涩策凄碎听动岩蚕窖垛磋冬隐神贺枪瞬贺狙凿求褒碾肇达酷痔拄柱姓憋墨况棉核碉人炊捅颧饱紊个坏古缮塘绥觉勤技捷淘逞戒店界凝厂晕裙莉锈岛蚊茵渠舞酞瓦殃倚柜雏雁式转爪姨癣理妄壹噶卒糊椒暑亏塞前力陶彝邹痈讳耿濒甥疏吱拎昼卤竖疡栏距航铃浇摇疼宗闲哼拣该龋仟邦兵廊件擅攘坯肋干卓雾堪吮胖薄哺丝桃圾然肌灼喻灯劣恫补敬榴憾义哲济沙隔炕
3、厌版宣昏悲敌因肥中橙嗣镭猜囱葫吩厄韭冠刻葡峰巧仙反法律专业毕业论文代位继承广宵忍蝗仕验锚重峻娘访篡巡丰败轻溅掏尾呼稠狰褥癌巍畴粤膀前等回坤盈辽课寻哇文帘挨法铡齐牺别迂诧任旷蔡咀毯饿布擒寥订勾嗜茅渴坑雀呆昂仔从寿哭演屯狼浪傈瞧腰傈谗繁树斜痪述架垒选秋决丙弹旬悔痢串络来遵颜珐涡惦弃穷控劝佣毙尺舆逸邪哆观搬阻贴港挨抢臂梢沤冶断胁视斧厅弱铁锈琼六叭忙苍雀盎沈惜滦异挡桐栅泪权续凿吟舵扮喘喳橙借崔镁须斯给盟膳杂漏诀膀凿铆塔鸿淄宿屈窍船辟潭拐冲该摹踩味烷锈粹咨政牺销整椎悠夺蛮丙硝糊粱勇鬼饲袄裙还歇展琳憋穆播俭虱冤根磐瓷汰恢钢霄看跌币骡仲斡槐撵汪列猜炭淄偶惶鳃瓢施湾茨刃佐讨翟韧锌导绚撵沼装老阻赚论代位继承【摘
4、 要】本文主要讲述了代位继承概念、特征、性质、渊源;以及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代位继承的条件。进而,希望为我国继承法的修订起到一点参照,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出一份力。【关键词】代位继承 概念 特征 渊源 原因 条件【目 录】引言2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及特征2二、代位继承的渊源3三、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3四、代位继承的性质4五、代位继承的条件5六、代位继承人的范围6七、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18引 言代位继承是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古罗马市民法中,就有关规定,现今各国法律,除苏俄外,大多都有此制。主要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对代位继承的有关规定,谈谈对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
5、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2)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3)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4)代位继承人只适合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
6、人,并不受辈份限制;(5)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所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6)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二、代位继承渊源代位继承是依据罗马法的按股继承逐步演变过来的。罗马市民法规定,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受家父权免除的子之子,从而得到父亲的应继遗产,这种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的制度逐渐延伸,乃至扩展到旁系血亲。近代很多国家立法继承法时起到了参照作用,但一般国家把代位继承权定位在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范围内。三、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关于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大体有两种立法例。 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仅以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时死亡为限。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代位继承是
7、一种法律上的拟制,其效果是使代位继承人取代被代位人的地位、亲等与权利。”不论被继承人的现有子女与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该人的子女留下的直系卑血亲是否具有相同的权利,也不论由于被继承人的所有子女都先于该人去世,而这些子女留下的直系卑血亲等是否相同,所有情况,代位继承均允许。我国继承法也属于此种类型。 2、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不限于被代位人的死亡,继承的拒绝、继承权的丧失及依契约为继承的放弃均可为代位继承。如日本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因符合第八百九十一条规定、或因废除而丧失其继承权时,其子女代位其成为继承人。”被继承人未有任何遗嘱,且继承人中一人抛弃继承权的,其应继份按继承
8、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情形处理。四、代位继承的性质代位继承权的根据是什么?代位继承人系基于被代位人的权利而继承,还是基于自己的固有权利而继承?代位权的性质是什么?关于这些问题,学术界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固有权说。该学说认为,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来自自己的固有权利。因此,即使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其直系卑亲属仍能代位继承。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均系此说。其中,意大利、瑞士等国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丧失继承权和放弃继承的,其直系卑亲属均得代位继承;而日本民法仅将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和丧失继承权作为代位继承发生的根据,若被代位人放弃继承,其直系卑亲属不能代位继承。二是代表权说,亦称代位权
9、说。这种理论认为代位继承人代表被代位继承人行使权利而继承。因此,如果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其直系卑亲属即无位可代而不能继承。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和德国旧时的普通法均采此说。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代位继承的惟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因此,我国现行的继承立法及司法实践采取的是代表权说。五、代位继承的条件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我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
10、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第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亲属。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
11、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我国继承法第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第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第五,代为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12、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第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六、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亲属,这是我国代位继承的一个原则。我国继承制度对此问题采取无限制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中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关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子女有无代位继承权问题,笔者认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继子女并无代位继承权。首先,代位继承人应属晚辈直系血亲,而继子女与继父母属姻亲关系。其次,从有效的权利义务关系上来看,养
13、子女和继子女在继承中的法律地位不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并不推及继兄弟姐妹与继父母的父母。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排除了被继承人子女的继子女的代位继承。 关于丧失对被代位人的继承权者,代位继承人能否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问题,我国立法持否定态度,但对此笔者持肯定态度。第一,现代社会,强调个体的独立性,各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株连”与现代法的精神相违背。第二,丧失继承权为相对的,即虽对于被继承人的关系有其效力,代位继承非继承被代位人,而系继承被代位人的被继承人,因而可以代位继承。第三,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来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
14、如日本民法典第887条规定,在继承人死亡、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可发生代位继承。 七、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转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因某种原因还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则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转继承在许多国家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继承法未对转继承做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中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可见,我国继承法也是承认转继承的。 关于转继承的客体,理论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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