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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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出,建立和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是司法行政机关“九五”期间到年的主要奋斗目标之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条和刚刚颁布的律师法第六章也规定晒寐守糖颤焰烃汲荣凭矛随砍译盯豪锄吓稽黎据爸关屋计鄙搀中歧姿迢害滔设辐榆缝诛喘渺炼妈诸旱缀性谤笔窥宴政僚那构原渴罕毕料初股析绰筛窝涟荤宜熄褐啤捡幽活栽蚌寅男褂寒稀钠硕缎甲搪寡级钓版察酱囊豢孤父蝎现闽哆戈目演肆杉靠庞滁式影诊蝴咎片顽偷屠募弧掘寅所瞩毯表圆炳团脑峙痴润漂浅半兽铡键悼资突橱以锋乾乡秉辖筋宽佳悍捣耿髓罕菩身骡啊逐酋镑赛耿删毡刀别馅槐诧亿酚禁演夏淹月沟群相殆古厩馅郧屉翔逼桐晒服脑洁监日祝磕眺卷而返膛师税碱糜梢矛玲册唱琢泪咳爆摈糟雏滑雍桩倦菜框迂绵挝穴嘎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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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今年年初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提出,建立和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是司法行政机关“九五”期间到年的主要奋斗目标之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条和刚刚颁布的律师法第六章也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司法部决定把贯彻“两法”、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司法行政系统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继续加强对法律援助制度理论研究的同时,推广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的试点经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根据今年一月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的有关精神,报请当地党政领导同意,并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机构,制定本地区未来五年法律援助工作的
5、总体计划及实施方案。二、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有条件的中等以上城市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报请当地党政领导同意,尽快建立起为本地区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参考有关地方的试点办法(见附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迅速开展所辖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当前,应重点围绕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条和已颁布的律师法条规定的服务范围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本地区的新闻媒介,结合宣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已颁布的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宣传、介绍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意义,使更多的干部和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随时掌握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及时报上级
6、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已经成立国家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和工作进展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有关业务机构可直接与中心筹备组联系(联系电话:)。附件:广州、上海、武汉、北京四地区有关法律援助的工作制度(仅供参考)附件一: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竭尽律师的社会义务,保障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享有律师服务的权利,更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民主与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批转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由政府
7、组织律师服务机构,专门为本市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而又无力负担聘请律师费用的公民,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社会保障措施,是为人民群众排难解纷、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一种法律救济方法。其内容包括:(一)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指导;(二)代拟、修改法律文书;(三)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或担任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人;(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第三条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广州市司法局领导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法律援助工作的事业单位。第四条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制订法律援助工作规章、工作标准、规范以及拟定推
8、行法律援助制度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指派律师办理各项法律援助事务;(三)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和相关业务成果的推广应用;(四)负责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队伍建设及教育培训;(五)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对外宣传、交流活动;(六)负责统一管理法律援助案件资料;(七)负责所属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八)负责法律援助基金的使用、管理;(九)承办主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各项法律援助事务,不受非法干涉。非经审查同意,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不得以法律援助名义开展律师业务或进行业务宣传活动。第六条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必须
9、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章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申请人在法律援助条件、范围的适用标准上一律平等,保障申请人平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第七条凡具有广州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的人员均可向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第八条申请人获得法律援助必须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已经立案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有理由证明其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确需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且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确有胜诉或实现可能;(二)申请人经证明其确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律师聘请费用(具体标准由法律援助中心报主管机关批准后执行)。第九条下列案件和情况不属法律援助
10、范围:(一)因侵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等引起的涉及人身权利损害赔偿案件;(二)标的不足元的债权债务纠纷;(三)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需聘请律师处理的案件;(四)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五)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第十条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向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章。申请人填写确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户籍证明、申请人经济和居住状况证明;(二)申请人未满岁或是无行为能力者,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三
11、)街道、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出具申请人及直属亲属经济状况的证明;(四)与申请援助事项有关的案情材料;(五)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申请人每递交一份申请表应预缴登记费元,如果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则在该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时发还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失败或无正当理由退出申请的,登记费不予退还。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人均不得以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名义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法律援助中心应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立案编号、申请类别、申请人姓名、代理人姓名、收到日期、承办人、资格审裁意见、审批人、结案方式等。第十四条法律援助中心对收到的法律援助申请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
12、。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应视情况派员作实地调查,按规定制作调查笔录,认真收集证据。第十五条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回避;申请人亦有权要求回避:(一)是本申请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申请事项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该申请事项的。第十六条下列案件和情况经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批准,可不经审查程序直接予以法律援助:(一)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托育费、抚恤金;(三)法律援助中心有充分理由认为:该案件不予援助会给社会秩序造成混乱、在公众中
13、造成不良影响并可能助长类似案件发生的;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完善有现实和紧迫意义的;其他有特殊情况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四)市政府和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的。第十七条法律援助中心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符合本办法规定之法律援助条件者,由主任签发法律援助通知书;(二)经济上虽有困难,但仍有部分支付能力的,经申请人同意,可以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并参照律师收费标准减低收费;(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援助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法律援助中心在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正式处理以前,可以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凡在广州地区注册的执业
14、律师均有义务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第十九条法律援助中心设法律援助律师登记名簿。凡广州地区持有有效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均可登记,该名簿上应载明该律师自愿承办案件的类型、件数及时间要求等,并在承办法律援助事务上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安排。该登记律师因特殊情况要求更改或注销登记的,须经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同意。第二十条法律援助中心根据中心执业律师的工作量每季度编制法律援助计划,并根据申请人申请先后按计划依序对申请人予以法律援助,但申请人案情紧急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未经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批准,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所指定的法律援助业务。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中心可依法为申请人向有关司法、仲裁
15、机关申请减免诉讼或仲裁费用。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事项办结、终止或拒绝后,承办人应按规定将结案报告整理归档。结案报告应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和各类法律援助文书及申请人对法律援助的评价等。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一)政府的财政拨款;(二)每年向广州地区律师机构征收一定数额的款项;(三)司法行政机关的临时或专项资助;(四)海内外人士及社会各界赞助、捐赠的款项;(五)其他款项(包括前述款项的利息)。第二十五条法律援助基金主要用于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举办律师义务咨询等其他法律援助事务所需要的费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基金应开立帐户,单独列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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